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模板自升架设设施、物料提升机(不含龙门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照本细则并依法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实施综合管理。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中心城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起重机械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 六安市建筑安全协会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委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建立产品推广、淘汰及限制使用目录和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第七条 凡进入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是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携带相关证书原件到六安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产品登记手续。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报告,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六安市建筑施工现场。进入六安市建筑市场的整机及主要部件(如标准节、附着、基础梁、斜撑等)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永久性品牌及型号、生产日期。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核准备案,取得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设备标牌)。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外地进入六安市租赁、施工企业自带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取得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未经备案的,不得进入六安市建筑市场。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执行《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住建管【2011】57号文件规定。
第十条 起重机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标准》JGJ/T189-2009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荷载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应作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