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使用与维修保养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设备购置、租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配备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使用安全交底和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并将此牌悬挂在设备明显处。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按照《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提交资料。登记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登记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核发使用登记牌。
第四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承租)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用的设备,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多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专项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承租)单位统一制订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
第四十四条 起重司机、指挥和电工等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搭设附着安装人员操作平台的架子工应当持证上岗,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使用、租赁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处理,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保养维修作业。施工升降机应每3个月做一次坠落试验,并形成记录。
第四十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承租)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住建部《建筑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四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承租)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检查、验收和记录: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升降机每月至少两次,其他起重机械每月至少一次;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四)每次升降(顶升)后应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作记录。
(五)建立起重机械使用运转记录台帐。
第四十七条 出租单位、自购自用单位等产权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性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在安装告知时提供记录。在使用时发生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排除与维修。长时间不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对各部位做好润滑、防腐、防雨处理后停放好后,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第四十八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或连续使用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有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塔式起重机使用累计运行时间满15000小时(约3年)必须进行大(中)修,进厂大修的,出厂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大(中)修应记入设备履历手册。
第五十条 维修保养单位(含外地进入本市的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维修保养业务必须纳入经营范围,并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基本条件,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活动,对所维修保养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