巅峰对话:取消代理协议中的无限责任担保
向儒安总经理在点评中说到:
我很赞成祁会长的观点。作为一个有限责任担保,我们工程机械为什么有这个情况?
三一重机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儒安
首先,我们挖掘机的代理商大都经营的时间比较短,这个过程中互信还没有建立。
另外,我觉得中国市场和国外市场完全不一样。国外都是客户和代理商承担全责,制造商根本不用负责。代理商给制造商的都是现款,不存在说为客户和代理商提供担保,唯独中国目前是这样。所以,制造商也非常无奈。但我也认为这是一个阶段性 ,不会长期存在的。
我有一个建议,我们跳出法律的范畴认识这些问题,我觉得这样:
第一,作为代理商来,要按现代企业运营,要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实现规范透明的竞争。这是取信于制造商的做法,无限责任担保到后面不会用这个手段。所以,大家并不用为有很大的心里的负担。如果哪个制造商对代理商追溯他的无限责任的时候,我想代理商会纷纷抛弃这个制造商。所以我讲,这个可能是一个阶段性的权宜之计,也是不得已的,我们也希望跳出这个圈看,希望代理商先能做到一定的基础,把基础做好。
其次,代理商还要完善自己的治理结构,要建立起很好的内控的制度和标准。这个不仅仅是制造商,企业的运营公司制也很长时间了。应该讲,这是我们积累了整个社会上的宝贵的东西。这些东西是有道理的,不需要我们再去怀疑。按照公司法经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建立起内部很好的内控的制度和标准,特别是高管团队自身的水平。
关于占有这个事情,实际上应该追求有质量的占有。另外,自身要有这个能力,如果没有能力就不要做这个事情。这不是厂家一味给代理商占有的要求,你能达到什么占有,你拿到什么样的报酬和奖金,就此而已。所以,你完成1%也罢,10%也行,取决于自己。应该讲,我们要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代理商退出机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退出。这样就可以保护双方的一些利益。
所以,占有的这个事也不要一味的责怪厂家。追求利益没有错,起码要在一个规则之下。总之一句话,现在制造商和代理商都不是一个完全正常的商业关系,希望有一天大家能和谐相处。
责任编辑:Yao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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