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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融资租赁不同定义 理解租赁政策环境

2010/02/23 15:49来源:第一工程机械网

三、监管规则对租赁机构及租赁业务性质的定义和分类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机构性质和租赁业务性质的定义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同一物件为表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颁布)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的。从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中可以看出,金融租赁公司是由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银行机构。融资租赁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主业。除此外,金融租赁公司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还可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如: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同业拆借、接受委托租赁资金、发行金融租赁债券等业务。所以,金融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被界定为“金融租赁”。

(二)对外资投资租赁公司的机构及业务性质的定义和分类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和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外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其他租赁公司)。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被称作“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外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被称作“其它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的,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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