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将协同立法治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
排放检验机构将实行“积分”管理
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的因素众多,除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外,还需要对影响排放结果的检验检测、维修治理等环节进行精细化管理。条例草案对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经营者的行为做出了细化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机构,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该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整改期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检验资格。
北京市交通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未编码登记可处五千元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都包含在内。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中发现,北京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外,尚未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注册登记制度。据相关部门估算,北京非道路移动机械共约6万至8万台,其流动性、使用强度较大,相对于汽车而言,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更为严重。
为了加强管理,条例草案补充了相关制度设计,设定了信息编码登记制度,明确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未如实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五千元罚款。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京津冀共建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
张清介绍,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的污染治理,是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内容,三地制定相对统一的规范,有利于推动实现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与协同治理。为此,条例草案设专章规定了区域协同的具体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同时,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京津冀共建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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