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二手机交易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工程机械最大的产销国,随着设备保有量的大幅增长,二手工程机械的流通成为疏通市场的重要一环。在二手机市场往往能够淘到质优价廉的设备,代理商、拍卖会和正规二手设备经销商等都是购买二手机时可选择的途径。即便如此,在二手工程机械交易过程中,仍存在混乱无序、购买者风险较大的情况,购买者仅凭自己的一双慧眼来识别交易是否可行,往往事与愿违,造成不小的损失。那么如何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交易安全?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本文梳理了二手机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与广大读者探讨。
四问二手机交易
1问:二手机买卖时发票是必需品吗?
1问:二手机买卖时发票是必需品吗?
购买二手设备时,拥有严谨的买卖合同、原始发票及设备使用维护记录是理想状态,原始发票或买卖发票并不是必须品,发票在此起到的作用是给买卖的法律保障上又上了一道保险。如果设备“根红苗正”,交易不存在风险,发票对于购买者来说过于奢侈。给二手机开具发票在3年前都是很难想象的事情。
2013年4月18日,利氏兄弟拍卖行成功举办了在中国的首场拍卖会,其中亮点之一是设备款支付方能够得到增值税发票。
据南京钢加工程机械集团循环事业部总经理施金介绍,南京钢加卖出的二手机几乎都附带发票,而附带发票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情况,南京钢加以旧换新得到的旧设备必须带有原始发票,没有原始发票的旧设备不能以以旧换新的方式进入南京钢加的货架。第二种情况,如果有原始发票丢失或者原始发票已经报销做账等此类无法提供原始发票的情况,若二手机购买者需要发票,那么南京钢加可以向二手机购买者开具税率为4%的旧设备消费税发票,税费由二手设备买卖双方商议分担。目前,到工程机械代理商处购买二手机的用户基本都需要原始发票或者购机发票,不索要发票的用户占少数。
大型代理商出售的二手设备基本都来源明确,其收购旧设备时,如果设备拥有者没有原始发票,代理商要求其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并进行公证。
无论对于个人用户还是代理商,最受追捧的莫过于证件齐全的设备,虽然通常不是最质优价廉,至少最安全踏实。在交易的过程中,除了运用多年积累的行业经验挑选性能最佳的设备外,最重要却常常被忽视的就是确认这台设备来源是否合法。买方应具有自我保护意识,购买二手机时尽量要求卖方提供从原厂购买时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票以及维修使用记录的原件,还应当将其妥善保存作为拟签订买卖合同的附件以备不时之需,尚在质保期内的设备可凭此继续享受质保服务。
目前,购买二手机的渠道主要有品牌代理商、二手工程机械经销商、拍卖会及个人交易,其中不乏风险较大的“地下交易”。“地下交易”是指交易的过程中仅有不是特别严谨的买卖合同,没有设备的使用维护记录,更别提发票,地下交易占整个二手机交易百分之四五十的份额,毕竟地下交易中设备的价格十分诱人。其中有些设备卖方能够提供发票复印件、进口二手机报关单复印件等。实际交易中提供各种复印件的现象较为普遍,站在证据效力的角度,复印件易于篡改,在司法程序中不具有证明效力,如同持有一张废纸。
购买二手设备时,拥有严谨的买卖合同、原始发票及设备使用维护记录是理想状态,原始发票或买卖发票并不是必须品,发票在此起到的作用是给买卖的法律保障上又上了一道保险。但不可否认,不是任何一家经营二手设备的商家都能够开具发票,而且即便能开具发票也要购买者付出相当的资金代价,如果设备“根红苗正”,交易不存在风险,发票对于购买者来说过于奢侈。
2问: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问: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据了解,不管是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还是与银行合作,代理商都必须担当担保人,不仅如此,代理商还需与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另外一份合同,合同要求代理商必须回购用户逾期设备。
仅凭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深圳市工程机械经营商会副会长谢倩波认为,二手设备交易的过程中,最好具有发票,如果没有发票就凭合同,但设备的合法性是前提。如果设备合法,那么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反之,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国内某工程机械代理商介绍,其客户A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台挖掘机,拿到设备的客户A毫无顾忌地将抵押给银行的设备转卖给了B,在逾期3个月后,A的非法行为被发现,代理商对设备采取了拖机措施。毫无疑问,这将是一场很难缠的官司。该代理商认为,虽然代理商、A和B三方都将受到损失,但B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手机市场的交易安全是否终究是个无解难题?从法律保护的角度而言,答案是未必,但不可否认代价极大。
通常情况下,二手机卖方购买新机时有3种支付方式——全款、融资租赁或者银行贷款,其中可能因债权债务未清导致二手机买方承担风险的是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两种。虽然这两种方式导致的风险引发的后果是一致的——买方财物两空,但风险发生的过程却迥然相异。
二手机卖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支付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是租金,设备由出租人买来提供给二手机卖方占有、使用、收益,出租人享有所有权,具有处分该租赁设备的权利。二手机卖方可以和出租人约定在支付全部租金后取得该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但是在租金全部支付完毕之前将租来的设备转卖他人,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其与二手机买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需要所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而所有权人在收取全部租金之前不可能追认该合同,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此时,二手机卖方(无处分权人)在收取了买方支付的设备价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出租人通常会收回租赁设备,前述强行拖机的一幕就发生在此时。
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购买原厂设备的,二手机卖方虽然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但是设备要抵押给银行,法律明确规定抵押期间,不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一旦二手机卖方(贷款人)隐瞒二手机是抵押物的事实将其卖给第三方后停止偿还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收回抵押物并要求担保人回购,前述强行拖机的一幕将再次发生。
不管是融资租赁还是银行抵押贷款,卖出设备的权属均与代理商无关,那么为何执行拖机的往往是代理商?据了解,不管是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还是与银行合作,代理商都必须担当担保人,不仅如此,代理商还需与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另外一份合同,合同要求代理商必须回购用户逾期设备。与此同时,设备制造商与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也签订了一份保障金融机构的合同,合同要求若代理商无力回购设备,制造商必须回购设备。显然,代理商对卖出的设备有重如泰山的责任。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将风险降到最低,稳赚不赔,除非代理商与制造商同时崩溃。
责任编辑:Wi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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