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程序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原则
一、 在公开立案后,根据相关法令的规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二、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的规定不能对同一产品同时采取反倾销措施和补偿措施
第二条 工商发展外贸部下属的对外贸易秘书处负责反倾销调查具体事务,包括倾销、损害和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调查和认定。由工商发展外贸部部长、财政部部长、外交部部长、农业部部长和税务部部长组成外贸委员会,根据工商发展外贸部的建议,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和批准价格承诺。
第三条 工商发展外贸部下属的对外贸易秘书处负责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行政程序。
第二章 倾销的确定
第四条 如果一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到巴西国内市场,包括通过退还关税的办法,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倾销幅度通过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表现出来。
第一部分 正常价值
第五条 正常价值是指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出口国国内消费目的实际支付的价格。
一、同类产品应理解为与涉案产品在各个方面都相同的产品。如果没有这样一种相同产品,则可以是另外一种产品,即使与涉案产品在各个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与涉案产品具有极其相似的特性。
二、出口国的概念
三、出口国为国内消费目的而进行的同类产品的销售,应该具有足够数量以确定正常价值。“足够数量”是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销售数量应等于或超过该产品向巴西出口的5%。如果比例低于5%,则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国内以该比例销售的数量已经足以达到“充分数量”的要求而可以进行充分的比较。
第六条 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者是由于特殊市场条件或销售数量过低,不足以进行充分的比较,应以其他两种标准确定正常价值。本条还对下列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 规定了低于成本销售的概念
二、 规定了低于成本销售应该满足的条件
三、 对“不能在一段合理时间里收回所有成本”的规定和说明
四、 对于关联交易和补偿安排交易的规定
五、 根据结构价格确定的成本,应按出口商或涉案企业提供的会计记录计算,只要这一记录是与出口国通用的会计原则相符,且能够反映与生产和销售相关的成本。
六、 为正确分摊成本,应该考虑和成本合理分摊有关的所有可获得的证据。
七、 规定了对非经常项目进行调整的情况
八、 规定了在调查期间成本费用因开办初期生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作适当调整
九、 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在调查期间,对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同类产品的有效的生产和销售数据进行计算
十、 如果不能根据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在调查期间,对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同类产品的有效的生产和销售数据进行计算,应该依据的方法有3种。
第七条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
一、根据某一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同类产品价格
二、根据该第三国把同类产品出口到另一个国家时的价格
三、根据其他合理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