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工程机械网 组稿报道】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颁发《安徽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从购置和租赁、基础施工、安装和拆卸、检测、验收和登记、使用、监理等7个方面,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工作。
根据要求,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频率,组织安装和维修保养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经常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高强螺栓的连接是否有效、是否有损坏,销轴连接是否有效、连接键之间的间隙是否增大;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和严重腐蚀;主要受力位置的焊缝是否有裂纹,如标准节与回转的连接位置、塔机根部等。
检查要点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和租赁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具有设备制造许可的生产厂家购置或从合法的租赁公司租赁有制造许可的合格产品和配件。
1、施工现场使用本企业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企业工程项目部应当要求设备管理部门提供该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材料。
2、施工现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承租单位(使用单位)与租赁公司(出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出租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并对此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包括出厂日期)、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二)基础施工
1、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装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施工,无法满足规定的要求时,应当进行基础设计。基础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结合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确定。
2、安装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办理基础交接验收手续。基础应当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凝土强度报告、接地电阻检测记录以及接地装置的设置方式(独立设置或与建筑物接地连通)。
(三)安装、拆卸
1、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2、安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3、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
4、从事安装、拆卸作业的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建筑电工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与安装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5、安装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人员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6、安装、加节、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当在现场带班指挥、检查。
7、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提交安全使用说明。
8、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检测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合法资质并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安装检测申请。
2、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检验资格证书,并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取得安装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五)验收、登记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并经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验收中各方提出的安全问题,各责任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2、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