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创:化解过剩钢铁产能 路在何方?
“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是目前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在钢铁行业,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化解过剩钢铁产能的目标任务———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市场预期明显向好。
2015年,我国粗钢产量为8.04亿吨,同比下降2.3%,为1982年来首次下降;我国钢材实际消费6.64亿吨,同比下降5.4%,为1996年来首次下降;钢材出口1.12亿吨,同比增长19.9%。2006年以来,我国粗钢产能利用率呈明显下降趋势,尤其是从2012年开始,粗钢产能利用率持续在合理水平线以下,2015年粗钢产能利用率不足67%。同时,钢铁行业亏损严重,2015年钢铁协会会员企业亏损645亿元,亏损面为50.5%,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从我国未来经济结构调整发展趋势看,我国钢铁生产和消费已过峰值,开始进入下降趋势,钢铁工业必须减量发展、科学发展。
依法依规推动产能有序退出
对钢铁行业来讲,首先要强调依法依规淘汰,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
一是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二是要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三是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四是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安全规程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五是要加快淘汰落后设备,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特别是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
积极引导鼓励企业主动退出
在依法依规淘汰过剩产能的基础上,还应积极引导企业主动退出。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部分钢铁产能。
一是企业主动压减产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尽快退出已停产的产能。鼓励钢铁产能规模较大的重点地区支持当地企业主动承担更多的压减任务。二是兼并重组压减产能。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重点推进产钢大省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三是转产搬迁压减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的城市钢厂,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支持其实施减量、环保搬迁。四是国际产能合作转移产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
责任编辑:Ke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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