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的回购合同纠纷
四、化解融资租赁回购合同矛盾、发挥融资租赁回购合同抗风险机制的建议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
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为了销售冲量,获取更多的销售提成,对于承租人的资信状况并未进行严格审查,有时甚至是零审查,正是这种放松审查的前沿漏洞的存在,导致很多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承租人容易出现下落不明、偿付能力不足等情况,也致使出租人后期因客户还款违约而出现大量的呆坏账,极大增加了其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资产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因此,中安德信TM认为要对能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核查,确保承租人的还款能力和债权实现能力,保证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安全,只有承租人按时按期及时还款,保证合同履行顺畅,才能确保回购人始终处于安全地位,最终确保出租人的利益安全。
2.重视建立承租人经营跟踪服务机制,及时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进行预判和采取措施
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起,出租人就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一旦承租人的经营状况有所恶化,便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
3.完善立法和合同条款,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为依法监管保驾护航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涉及融资租赁纠纷和问题的处理,有的参照物权法,有的参照合同法,有的则无法可依,导致监管出现“真空”。合同法、物权法虽使融资租赁交易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可以得到基本保障,但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没做专章表述。因此,极有必要根据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为依法监管保驾护航。
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崛起凸显了行业规范管理和各种基础工作的缺失,尤其表现在合同文本方面,合同文本的格式化和标准化规范,是融资租赁企业维护自身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最重要、最基本的手段。因此,中安德信TM建议参与融资租赁活动的市场主体亟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完善合同条款。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并就合同条款进行相关的解释和说明。
4.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减少支付的中间环节,防止第三方截留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发生。
为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一般同意由销售商代收租金,这种方式极大增加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风险。因此,为确定出租人的融资风险,应减少租金的中间支付环节,规范租金支付方式。
责任编辑:N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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