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起诉奥巴马案律师夏廷康详解诉讼案
美国东部时间7月15日上午10时许,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汉得逊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维金斯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一致裁定,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罗尔斯俄勒冈州BC风电项目的总统令未经适当的程序,剥夺了罗尔斯风电项目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从法院的上述判决命令下达的那一刻起,在法律意义上而言,奥巴马总统令就已经失效了。
总统令程序违宪
奥巴马和CFIUS需公布禁令证据
这个官司的切入点是什么呢?因为美国CFIUS和奥巴马总统赖以做出决定的法源来自于美国《国防生产法》721条款,721条款规定美国总统依据该法案做出的决定或者采取的行动不受司法审查。但是,该条款并没有规定总统采取相关行动或做出相关决定的决策过程不受司法审查。所以本案的切入点,就是要去寻找总统在做出这个决定的过程中是否按照宪法或者相关的法律办事,是否侵犯当事人的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无论是美国法律界人士还是中国的相关人士,都对这个案子比较关心,大家会问:打这个官司有什么用呢?人家的决定不受挑战啊?我要跟大家讲的是,一旦作出一个决定的过程是违法的,那么这个决定就是不能成立的。就像毒树上结不出好的果子,如果这棵树有毒,果子也就不能吃了。所以,我们再说明一下,就是随着7月15号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下达的那个时刻起,美国奥巴马总统就BC风电项目下达的命令在法律上已经失效了,从这一刻的意义来讲,三一风电项目的诉讼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那为什么不说直接推翻禁令呢?因为从法律上讲,巡回上诉法院会将案子打回到地方法院去,让地方法院根据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定再去走合适的程序。走完合适的程序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维持原来的决定,另一种结果是改变原来的决定。巡回上诉法院长达47页的决定里面几次提到,“虽然不能确定本案最后的结果是什么,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在奥巴马总统下达总统令的这个过程中,没有给三一关联公司罗尔斯适当的程序正义”。案件发回初审法院以后,CFIUS和美国总统必须做以下几件事:第一,要告诉当事人,CFIUS和美国总统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对本案而言,即总统不让罗尔斯公司做这个项目;第二,CFIUS和美国总统要让罗尔斯公司当事人接触到作出决定所依赖的证据。可能这些证据分为两种,一种是保密的信息,另一种是不保密的信息。法院要求CFIUS和美国总统把不保密的信息提供给罗尔斯公司。过去,CFIUS运作方式是自愿申报,如果你申报,你就要回答CFIUS的一些问题。如果CFIUS用一些材料判定当事人违反国家安全,那么当事人就要分析这些材料,做出适当的和有针对性的回应。在自愿申报的过程中,你自己跟他说我是一个好人,但他不听。这就好比警察把你抓进了警察局,你还满头雾水,问:“警察大人,我犯的什么法?”结果警察说:“你自己干的什么坏事你自己还不知道吗?”所以说,在过去,美国虽然是名义上的法制国家,但CFIUS运作过程中不给当事人适当的法律程序的保护。在这个案件里面,三位大法官特别地讲到,美国司法部、总统的律师、地方法院法官同意,三一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已经访问过CFIUS,他们跟CFIUS打过报告,回答过CFIUS的问题。巡回上诉法院说,这是不够的,因为CFIUS从来没有给过当事人一个针对性的回答。下一步我们要做这个事情。在座的各位可能没有美国法律实务的经验,当法官要求你把摆在桌面下的东西摆在桌面上来时,你就要考虑你拿到桌面上的证据是不是荒唐的、可笑的、捕风捉影的,是不是真正有理的。这个用我们的话说,就是一个装有魔鬼的瓶子又要被打开了,把这样证据摆在桌面上,对美国政府的威信和运作可能造成很大的损害。所以,不要小看法院的命令,它非常有针对性,会让CFIUS 和美国政府非常的不安。这是一个方面。
申报不分先后风电项目具有宪法保护的财产权
还有几个细节,这样一个判决它有好几个中心的议题。一个就是说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在风电项目具有宪法保护的财产权,这个意味着什么?在我们遭遇的情况里,美国政府首先一个立场是,因为你是外国投资者,你在美国投资一个项目即使你投资完成,交割完成,只要联邦政府没批准,你也不具有宪法保护的财产权,你的财产保护权是有条件的,不确定的,是不能享受宪法保护的。但是,巡回上诉法院明确地指出,像罗尔斯一样的外国投资者,一旦依法完成一个项目的投资,从项目交割的那一天起,宪法的保护就缝在了真相里,从那一刻起,你就有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的第二个立场是,即使你有宪法的保护权,由于罗尔斯公司在交割项目前,没有提前申报,因此你就放弃了你在宪法保护下程序正义的权利。但巡回上诉法院说,没这回事。为什么呢,因为两个主要的条件,第一、721条款明确地指出,向CFIUS申报是自愿申报,不是强制申报;第二、721条款规定,对CFIUS 的自愿申报,可以在项目完成之前,也可以在完成之后。我们罗尔斯公司没有在项目之前申报,而是在项目之后申报。这是符合规定的,这不代表我们自愿放弃了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完成投资的那一刻起,我们就享有美国宪法的保护,我早一点申报,晚一点申报,都不意味着我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当然,我们认为早一点申报好一些,但这是我们自己的评估,这和你政府的动作那是两回事情。所以,国内的有些评论说,罗尔斯之前没申报所以美国政府可以下禁令。天下哪有这样的事?政府任何时候都应该依法行政,不能因为我当事人的动作而改变。
责任编辑: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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