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五”交通发展建设规划》发布
四、实施保障
(一)规划与用地保障
坚持土地利用与交通协调发展,有效疏解中心城功能和人口,严格控制中心城建设总量增量,优化新城交通发展模式。建立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储备与批次供地的保障制度。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交通接驳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须在规划中优先安排落实。在用地紧张、场站停车矛盾突出的地区,应与绿化、公建等用地相结合安排交通功能。
(二)资金与政策保障
坚持交通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配,“十二五”市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约需3635亿元。 启动机动车排污、交通拥堵、特许经营、土地增值及相关税费的研究工作,推进建立交通发展专项基金。 完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模式,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土地一级开发、资产证券化、社会股权投资、企业自筹、政府贴息等综合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确定中心区微循环道路建设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交通枢纽和地面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投资政策以及地下隧道工程专项投融资政策。
按照建管并重原则,加大交通规划、科技、管理、应急、法规标准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三)体制与机制保障
明确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交通疏堵责任,进一步完善缓解交通拥堵会商机制;理顺市、区(县)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建立考评机制;重点推进征地拆迁、停车建设与管理、超限超载治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完善。建立公共电汽车场站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制定将公共停车场纳入交通基础设施政策机制,优化完善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纳入审批环节,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开发代征、代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专项审查、验收、接养,并实施监管;继续完善郊区客运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完善公共交通票制票价。
责任编辑: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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