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引导过剩产能退出工作。
淘汰落后产能是被近年来各地区实践所证明的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方法之一。新形势下更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定不移地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引导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这其中要做的工作有:全面完成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争取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任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十二五”追加任务;抓紧研究“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运用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尽快出台重点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统筹好发展先进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的关系,考虑地方发展经济、产业升级和布局调整的现实情况,调动地方和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是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创新发展。
目前,工信部正在会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研究制订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政策措施。重点是深化改革,完善相关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融资支持,丰富企业兼并重组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落实相关财税政策,发挥产业政策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服务和管理,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压缩过剩产能。
同时,工信部还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工信部还将不断增强企业管理创新能力,引导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提高自身适应市场的能力,完善产业链,避免盲目扩张、盲目经营的行为。
四是引导产业合理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
工信部将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防止落后产能转移;为产业转移搭建实体对接平台,指导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协调落实相关政策,为企业向境外转移做好服务,支持优势企业向境外有资源、有市场的地区转移,建立境外生产基地等。
五是发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完善行业管理。
规划、政策、标准是政府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下,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方向的引导,是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在化解产能过剩工作中,工信部会同相关部门,要发挥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产业政策与规划的紧密衔接,与财税、金融、环保、土地、贸易、价格、质量标准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要根据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新要求,尽快修订完善钢铁、水泥、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业政策,提高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技术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标准,完善行业准入管理,通过产业政策和标准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要全面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夯实管理基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引导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还要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的监测预警。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适时发布产能过剩行业相关信息,引导社会投资预期。
履职尽责 接受考验
《指导意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更加突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的重要作用。
对此,朱宏任强调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作用,形成有利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体制机制环境。同时要勇于担当、履职尽责,降低化解产能过剩的社会成本,积极稳妥推进工作。要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政府转变职能、履职尽责的严峻考验。
首先是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目标责任。朱宏任指出,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心的事情,人民群众也给予了很大期盼。《指导意见》已对各部门、各地方的任务进行了分工,提出了要求和时间进度。各部门、各地方要根据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落实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抓实抓牢。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解产能过剩工作负总责,统筹考虑就业、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等因素,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尤其是要高度重视产能退出引发的失业和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认真做好职工安置,稳扎稳打做好各项工作。
其次是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朱宏任进一步指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指导意见》提出的任务和措施,涉及到行业管理、环境保护、土地政策、金融财政、职工安置、监督检查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文件,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各地要按照文件精神,制订计划、细化措施、明确进度、做好落实。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利用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加强预警监测和信息服务,做好行业内宣传贯彻。
三是要发挥社会监督,强化检查考核。《指导意见》要求要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包括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建成违规项目的整顿方案、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符合行业准入和规范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以及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为社会舆论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
四是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对此,朱宏任希望,有关方面能够高度重视舆论引导,从正面积极宣传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社会信心,为积极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提供有力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