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缺乏独立监督机制
今年两会期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议案,铁道部实行政企分开,将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不再保留铁道部。
那么,变身为企业的铁道系统,能否消除滋生和孕育腐败的温床呢?
政府采购专家、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介绍,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都需依据《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使用公共资金进行招标采购需要依据《招标投标法》。
而现行的《招标投标法》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渠道、独立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供应商权利救济机制。
“规范、透明、广泛的信息披露,能够保证所有合格供应商均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的供应商越多,采购部门腐败的概率和空间就越小,最终成交的采购价格也就越接近市场成本,所获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就物有所值。”谷辽海告诉记者。
但是,实践操作中,很多采购项目表面上是公开招标采购达成的,而实际上则是通过黑箱操作的方式进行的。因为在采购人还没有开始招标采购之前,采购部门已经有了感兴趣的施工单位(即“中标供应商”)进场开始工作。在所有投标供应商参与之前,采购部门(即“建设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实际上私下里均已经达成了“合作协议”(即“黑合同”),而通过招标采购方式所达的“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仅仅只是为了欺骗所有参与供应商和政府相关部门。
谷辽海认为,从目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这部法律强调的是自查自纠或者说各管各的监督机制。例如,铁道系统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过程中所出现的暗箱操作现象,遭遇投诉时,通常是由本部门自行处理的。
类似情况的,我国建筑、民航、公路等领域的招标采购,同样也是本部门自行监督、自我纠正的。
除此之外,吕汉阳介绍,在国外,使用公共资金采购中的关联企业交易行为是被明文禁止的。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空白,我国对国有企业使用公共资金采购中的关联交易却是普遍存在的,经常是集团公司招标,下属的的子公司甚至“孙公司”中标,形成了封闭的体内循环,体系外的企业很难中标或者也是通过层层转包“拿了最少的钱,干了最累的活”。这导致国有企业招标程序不透明,大量利益关联式采购常有发生。
为此,有专家建议,相关完善法律法规,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机制。建立规范、透明、广泛的信息披露,能够保证所有合格供应商均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使更多的供应商有平等参与的竞争机会。
“否则,铁路系统组织机构虽然变了,但与先前一样,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没有独立的第三方监督体系,没有建立起对受伤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机制给予有效保障的渠道和制度,铁路系统腐败的制度环境并未根除。”谷辽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