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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立法报复中国 别想参与任何基础设施项目

www.d1cm.com2012/12/29 09:12来源:中国经营网

施压采购 国企范畴入列

新提交的清单很可能仅覆盖中国总体公共采购市场的二到三个百分点。

“中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的定义并不包含大量由国有企业开展的公共采购项目,而在实际运作中,约占88%的中国公共采购市场是由《招标投标法》涵盖的。此份新修订的清单在坚持此种区分前提下,未能客观反映中国公共采购市场的实际状况。”中国欧盟商会在声明中表示。

在声明中,中国欧盟商会像以往一样,力图用“公共采购”来代替和扩展中国的“政府采购”。其将公共采购定义为包括地方政府、事业单位以及国企的采购,如奥运场馆鸟巢、水立方、三峡大坝、高铁网络等工程都被认为是在公共采购的范围内。在西方国家,采购范围比中国宽泛,不仅包括政府预算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也包括铁路、市政工程、电力、通讯、机场、停车场、港口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而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行为”“主要是货物和服务,有一点点涉及到工程”。西北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杨蔚林介绍。中国欧盟商会则认为,涵盖了大量政府采购行为的《招投标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大多数中国公共采购项目是在省级以下地区开展,且多数为政府资助的国企项目,而此份清单仅仅涵盖八个省级地区,且无一个省级以下地区被纳入。因此,新提交的清单很可能仅覆盖中国总体公共采购市场的二到三个百分点。这与欧盟所实行标准形成鲜明对比,其《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约85%的欧盟公共采购市场向他国开放。”中国欧盟商会在声明中表示。

杨蔚林认为,中国欧盟商会的目的是扩大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欧盟真正关心的是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类项目。‘十二五’期间,各地政府都将制定数万亿的规划,对欧盟来说,这是实实在在的‘大蛋糕’。”

范克高夫还表示:“由于获得投资回报率变得越来越困难,中国亟须加快针对公共采购的改革步伐,将基础设施相关项目向所有竞争者开放以吸引私有领域投资,从而降低地方政府负债风险。”

GPA谈判拉锯

采购实体确定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具体的开放项目同样要通过谈判确定。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相对多边协议而言,需要与现有的各成员方分别逐一谈判并经过各成员方同意之后方可加入),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由WTO成员方自愿签署。目前WTO成员方共有153个,GPA成员国目前共有41个。

GPA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和透明,即“国民待遇”,对内资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技术许可、投资要求等方面的限制是不允许的。而透明原则要求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操作透明公开。

而GPA的涵盖范围包括中央政府机构、次中央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公用事业,但并不是一国所有的公共采购都涉及。GPA本身规定了一些例外领域,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项目。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谈判确定协议适用例外,包括中央采购实体、地区数量及地区采购实体、中央和地方采购实体的采购对象、采购门槛价等。

此外,GPA还规定,发展中国家在谈判加入的时候,可以要求实行这些原则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例如可以就补偿交易进行谈判。补偿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标的,可要求中标人为拿走本国商业机会做出补偿,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产品、转让技术、按合同额一定比例投资、出口产品等。

采购实体确定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具体的开放项目同样要通过谈判确定。

总之,在非歧视和透明的原则下,其他所有都可以谈判,只要GPA的全体成员方能够接受。

在既往的谈判过程中,欧盟通过和中国的高层互访活动以及立法动议等形式,不断表示要求中国“更加开放”的愿望。欧盟商会以发布各种建议书和调查报告的方式,寻求在华企业商会与其官方代表之间形成内、外呼应。而美国则通过一年一度的战略与经济对话对中国施加影响。

(责任编辑:Al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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