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培育工程历时4年,是工信系统落实战略和战略任务分工采取的重要行动。实施培育工程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大力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工业企业知识产权主体意识和运用能力的提升,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工信部科技司副司长韩俊在解读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时表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中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部署,提升我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能力,工信部从2012年1月开始,历时8个月,编制了《关于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日前召开的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启动暨培训会议上,韩俊对此《通知》进行了政策解读。
培育企业知识产权市场化能力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活动中获得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多种形式知识产权的能力,以及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其价值的能力。”《通知》首先对何为“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进行了界定。
“这一定义强调工业企业通过有效运用各类知识产权,实现其市场化和产业化,为企业带来相应的市场价值的能力。”韩俊指出,一方面,要注重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后实现商品化和产业化,善于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质押等方式实现其市场价值;另一方面,要以知识产权的运用为目的,积极采取自主创新、并购等多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
不仅如此,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还强调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使用能力,渗透到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保护的所有方面。《通知》要求,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提高,不仅体现在企业能够创造更多知识产权并实现其价值,也反映在企业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知识产权纠纷。
同样需要提及的是,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应用能力不仅内含在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也内含在工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整个过程中。
因此,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的动态概念。全面界定此项能力,是做好培育工程的第一步。
选择试点企业应考虑“兼顾”因素
“到2015年,各省市要培育出5家以上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树立一批以知识产权带动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的典型。”
《通知》在提出这一目标的同时明确,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重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工业企业中,选择知识产权密集、具备一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规模和效益良好的工业企业若干家,作为培育工程的试点企业。在此基础上,经培育形成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
在试点企业的选择上,韩俊表示,试点企业的选择是培育工程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各省市选定的试点企业的数量多少、知识产权工作是否具有代表性、产业覆盖面是否达到一定的广度等都直接影响培育工程的实施效果。“试点企业要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密集度、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特色等基本条件。”韩俊强调。此外,要考虑不同类型的企业,大、中、小各类企业要有适当的比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也要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