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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个技术活儿

2012/09/21 10:58来源:第一工程机械网作者:《工程机械与维修》郝敏
——起重机保险专家李永生的保险课堂

作为生产工具,工程起重机同时具有高价值和高危险两个特征,保险成为起重机租赁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但是,面对保险公司“送上门”的各种条款,如何投保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自身利益,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合理维权,争取更大的理赔额度?如何改变投保人的弱势地位,在与保险公司的对话中彰显公平?本期我们请到了工程起重机保险领域的先锋人物李永生,来讲讲保险那些事儿。

第一课:选择适合的险种,让你的保险赢在起点

起重机是一个庞大的机械设备,保险公司为其开发了种类繁多的保险产品。作为起重机所有者,除了选择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合理选择险种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合理投保不仅能节省保费,更能避免在理赔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车损险   投保指数:☆☆☆☆☆

车损险是起重机保险的基础险种,不投保车损险是不能投保其他险种的,因此,车损险是起重机投保的必选项目。

起重机扩展险   投保指数:☆☆☆☆☆

起重机事故绝大多数都是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只有投保了起重机扩展险才能对吊装过程中发生的作业事故申索赔偿。投保起重机扩展险的保费只是车损险的10%,例如一台起重机的车损险保费为1万元,投保人再交1 000元的保费就可以保证设备在作业中发生的损失得到全额赔付。在实际应用中这1 000元的作用往往远大于1万元车损险的作用,但很多投保人不知道这其中的重要性,付出高额保费,却得不到理赔。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承保起重机扩展险,在投保前应先向保险公司提前咨询。

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指数:☆☆☆☆

涉及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问题,我认为保额应当在50万~100万元之间。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我们最关心的是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根据现行法律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但是50万~100万元的保额已经足够。

不计免赔   投保指数:☆

关于不计免赔,我认为没必要投保。保险公司在新车投保时要对车辆车价上浮10%,而起重机不同于普通车辆,没有车辆购置税,所以不存在上浮10%的问题。在这里,我要提醒起重机投保人,如果保险公司要在车价基础上上浮10%,投保人应该提供原始购车发票,以发票价格投保,并说明起重机产品不同于有购置税的普通车辆这一情况。

玻璃险   投保指数:☆

玻璃价值不高,如因此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程序,不仅繁琐耗时,而且会影响下一年保费上浮,对起重机所有者得不偿失。

盗抢险   投保指数:☆

起重机作为生产工具大部分时间处于使用状态,而且驾驶起重机需要特定技能,因此很少发生盗抢。大多数车主都有比较可靠的设备停放区,现在的起重机产品也开始应用GPS等追踪功能,因此不推荐投保盗抢险。

自燃险   投保指数:☆

起重机很少发生自燃,不建议投保。

第二课:报案的重要性:一句话定乾坤

报案,发生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进入理赔程序之前,于是很多人觉得这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只要按照合同履行就好。但恰恰是这个看似简单的环节,往往是整个理赔过程定性的关键所在。

举一个形象的例子,盗窃和抢劫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盗窃100万元往往都没有抢劫几块钱后果严重,这就是定性的重要性。保险的报案也是如此,如果报案时就被定性为投保人自己的责任,以后再想获得全额赔付就非常难了。

报案电话可能只有几句话或者十几个字,但是其中的技巧非常重要。这里所说的报案的技巧并不是教人们掩盖事实,而是在语言可控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为自己争取主动权。

比如:一台汽车起重机在施工中对他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如果当事人报案时说:“我在你们那儿投保的起重机把我叔叔碰伤了。”那么,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投保人亲属不属于理赔范围,这一事故就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大家都知道,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很多都是家族企业,亲戚朋友既是个人关系,也是公司中的一员,之后再向保险公司解释这个“叔叔”也是企业的员工已经来不及了,报案记录已经为这次事故定性。但是如果当事人最初就说:“我投保的起重机在施工中碰伤了一名员工。”这时,保险公司就必须按照合同进入理赔程序,按照具体情况对这台起重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两个身份,两种说法,虽然只有几个字的差别,却会造成完全不同的结果。因此,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记清其中的条款,发生事故时要头脑冷静,报案时知道怎么说对自己有利,第一时间为自己争取主动权,以获取合同规定下的最大权益。

第三课:弱势不是注定的,我们还有法的武器

保险公司作为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第一准则,因此,当其接到报案后,第一反应是怎么不赔,第二反应是怎么少赔,第三反应是怎么拖赔。按照这一思路,保险公司会在各个环节中为自己争取利益。

在这场拉锯战中,个体投保者无疑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起重机对于租赁企业来说是主体盈利工具,需要分秒必争地投入运营,很多人因为“拖不起”、“嫌麻烦”而放弃索赔。殊不知,保险公司的很多做法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当事人了解法律,能够指出其中的不合理之处,保险公司就会自知理亏、做出让步。

在起重机投保中,投保者遇到最多的就是拖赔。保险公司利用部门间的推诿、手续办理中的障碍增加用户的索赔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逃避理赔。然而,《保险法》中的时限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理赔,如果遭遇拖延,可以提起诉讼,这种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官司是稳赢的,不仅能挽回损失,而且能获得补偿。

2009年,我所在公司的一台起重机在吊装物体时主臂折弯,造成近5万元的损失,这明显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但保险公司却玩起了文字游戏,以保险合同规定主臂“断裂”致使的事故才能理赔,主臂折弯并非断开,以此为由拒赔。数次交涉无果,于是我们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在整个保险及理赔的过程中,类似这种情况的环节还有很多,如果忽视法律的保障,投保人就将陷入持续让步的境地,但是只要略加习读相关法律条款,法律就会成为维权道路上的制胜武器。

李永生:逼出来的草根专家

李永生,辽宁省葫芦岛市万事帮吊运公司总经理,被人们笑称为“中国的唐吉诃德”。多年来,在起重机理赔方面遇到的各种争议和问题让李永生感受到利益光环下的冷漠。此后,出于对保险公司的失望,他决定用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此,他开始钻研相关法律条文,广读书籍,逐渐掌握了与保险公司博弈的武器。在李永生数次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中,打赢了所有官司。事实证明,合理投保能避免风险,合理维权则能挽回损失。

对于理赔中一些常用到的法律法规,李永生提到,大家可以特别关注一下《合同法》第39、40、41条,《保险法》第17、19、23、24、30条。此外,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保险法百问》和由学苑出版社出版的《选择最适合你的保险》,也是值得大家一读的好书。

李永生说:“法律是把双刃剑,你不会用它,它就有可能伤你。”在起重机租赁的经营中,他手握“万事帮”和“万帮”两个辽宁省著名商标,其目标是在不久的将来打造一个全国驰名商标,并以此为基础为全国的起重机用户提供保险服务,集合众人的力量共同争取合法权益。

若您有起重机保险理赔方面的烦恼、困惑,或者有好的想法和建议,可以与《工程机械与维修》编辑部或李永生本人联系,我们希望起重机从业者能够合理投保、规范理赔。

李永生个人邮箱:

liyongsheng8955@163.com

(责任编辑:Wi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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