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工程机械债权担保的十大问题

2015/12/18 16:42《今日工程机械》王世全

问题6:合同诈骗等无效合同中担保人是否要真实承担担保责任?

回答:如果签订合同过程中,担保人无过错,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问题7:在空白格式担保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回答:有法律效力。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保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其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保证人承担。

问题8: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有效吗?

回答: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实质上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不因担保人是否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效力而发生任何影响;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要求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在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利益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倾向债权人。

问题9:机动车被质押,在质押期间,质押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应由谁担责?

回答:应由肇事者担责。

该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应由质押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债权人有保持质押物完好的义务,也就是说,以车做为质押物,债权人是无权来私自动用的。债权人身亡,民事赔偿由其法定继承人来承担;质押权由其继承人来继承,直至债权灭失。

问题10:担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有唯一住房,是不是一定不会被执行?

回答:不一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 年5 月5 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张根大说,“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责任编辑: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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