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在美诉讼赢了什么
三一集团关联公司并购交易被否决的结果恐难改变
令人遗憾的是 , 尽 管 判 决 对C F IU S的审查程序着重要的影响,然而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并购交易被否决的结果恐怕仍然难以改变,这是因为:
首先,目前还无法确定奥巴马政府是否会请求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体法官共同审理合议庭的判决或者案件是否将最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实践中,美国政府保护行政机关在国家安全事务上的特权,使其完全有可能请求对上诉法院的判决诉诸审查。如果法院对所有国家安全审查程序都提出程序要求的话,那么识别其他类型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如决定出口许可和产业安全考量等是很困难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这种协商决策通常排除了精确审查,从而鼓励决策者对国家重要事务进行开放性考量。假如联邦上诉法院的这一判决最终生效,那么它将对很多公众视野外的国家安全事务提出很多透明度的要求。
其次,如上所述,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没有根本改变C F IU S的审查程序或者美国总统根据法律暂停或者禁止一项交易的权力,也没有改变安全审查过程中保密信息和考虑敏感问题无须披露的现实情况。本案中,联邦上诉法院也指出,总统在审查交易时无须披露他对属于国家安全范围的相关敏感问题的想法。
第三,本案最终由联邦上诉法院经发回联邦地区法院重审,审理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在发回重审后,联邦地区法院将会考虑C F IU S在继续审查未结期间签发临时减少损害措施令以保护国家安全的权力范围。这一问题非常重要,不仅是因为本案中这一临时救济 措 施 相 当 于 剥 离 要 求 , 根 据 美 国《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只能由总统有权决定实施,而且是由于它涉及作为C F IU S法律和程序基础的政策平衡。进而言之,如果地区法院在重审时判决,在交易当事人没有向C F IU S提交申报就完成交易交割的情况下,正如本案所发生的,C F IU S没有权力施加保护国家安全的临时减轻损害措施,那么这肯定让美国自己人无法接受。话又说回来,既然美国总统明确有权根据《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的规定阻止交易,那么一旦美国总统令取代了C F IU S临时减轻损害措施的救济令,那么这一问题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赴美投资并购应全面分析申报要求以减少不确定性
坦率地讲,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本案的判决适用范围较窄,仅为当事人提供了审查和反驳非保密信息的机会,并没有攻击最终决定。
关于正当程序,罗尔斯公司对风电场存在某种财产利益完全是由于其已经完成了收购的状态。换句话说,在开始C F IU S审查程序前,罗尔斯公司已经取得了风电场。
实践中,在绝大多数控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典型案件中,当事人在交易交割前会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提交申报。在这种情况下,有争议的收购人在申报期间对资产并不存在财产利益,且正当程序的权利也不会涉及。因此,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对C F IU S典型审查案件的影响仍然有着不确定性。
此外,该判决明显对C F IU S审查的美国总统意图阻止交易的案件具有直接效果,但是目前还无法确定它是否存在其他实际含义。例如,不同于那些仅仅 是 美 国 总 统 禁 止 交 易 的 案 件 , 在C F IU S签发减轻损害措施的决定而当事人认为剥夺了其财产权的案件中,当事人是否能够主张他们有权查阅和反驳政府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联邦上诉法院的判 决 很 可 能 使C F IU S审 查 程 序 复 杂化。由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是有效的,并且对那些完成交易且由此取得财产利益的公司是适用的,因此,收购美国企业的当事人未来必然会寻求查阅引起国家安全担忧的非保密信息,以便有机会提出抗辩理由。然而,当C F IU S对审查非保密信息的请求作出反应时,它有可能无法在惯常的3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反而会延长审查程序,使更多的案件延长到下一个时间为45日的调查期。另外,为保护信息免于披露从而规避判决的影响,C F IU S还可能会将更多的信息划定为机密。因此,本案判决在未来很有可能会使C F IU S审查程序更为复杂。
有鉴于此,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意图在美收购企业的当事人应全面分析,判断他们是否应根据C F IU S的相关法规在交易交割前提交申报,从而避免罗尔斯案件所引起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责任编辑:T-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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