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在京召开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媒体说明会
北京时间7月19日下午,三一集团在京召开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媒体说明会,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贾秀东,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问题专家张国庆,知名律师郝俊波,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三一集团高级副总裁贺东东,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律师夏廷康,以及来自全球的众多媒体出席了说明会。
会议由三一集团高级副总裁贺东东主持,在长达2个多小时的媒体提问环节,与会嘉宾详尽解答了媒体提出的问题。对坊间关于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是否获得实质性胜利的疑问,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律师夏廷康给以具有说服力的解答: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Ralls俄勒冈州BC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实质是奥巴马总统令因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而无效,其所依据的CFIUS命令也同样违反程序正义,在发回初审法院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CFIUS命令也一定会被撤销。
媒体说明会现场
美国东部时间2014年7月15日早上10时许,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由汉得逊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维金斯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就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因俄勒冈州风电项目被禁止诉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总统案做出判决。在一份长达47页的判决中,合议庭推翻相应地方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批准美国政府相关动议的判决,一致认定:
一、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在BC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
二、 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Ralls俄勒冈州BC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Ralls在BC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Ralls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总统做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
三、 CFIUS就BC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初审法院应就Ralls对CFIUS各项命令的挑战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这意味着,三一诉奥巴马总统在美巡回法院获胜。
中资企业胜诉白宫的法律案件前所未有。此案是第一宗挑战CFIUS的审核流程案例。这宗案件的胜利,意味着美国以存在国家安全风险为由阻碍外资公司收购美国企业或商业项目未来可能存在挑战。类似这种审查案件中,外资企业尤其中资企业收购美国资产屡屡遇阻的情况可能发生改变。
曾在政府贸易相关诉讼领域从业多年的Mayer Brown合伙人Timothy Keeler评论称:“我认为这是个相当大的事情。这是史上首次CFIUS面临严重的诉讼,也是美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败诉。
三一诉奥巴马总统在美巡回法院获胜(点击进入专题)
三一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进程时间表
2012年3月,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Ralls)从希腊电网公司Terna US处,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Butter Creek风场项目,并取得了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该项目包括四个相对独立的风场,每个风场均成立了独立的项目公司。
2012年5月,美国海军西北舰队以Butter Creek 项目中一个风场(Low Ridge)可能影响其空军训练为由,与三一交涉迁址事宜。尽管美国海军无权审批风场建设和空域管理,而三一项目已于2010年9月取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下简称“FAA”)颁发的“无潜在危险”许可,三一仍配合其将风场南移了1.5公里。美国海军表示满意,并出具了信函支持三一项目再次申请FAA许可。但当三一律师根据之前约定,向海军索取搬迁补偿时,海军开始推诿。
2012年6月14日,军方邮件告知三一:其已接到国防部通知,该项目受到CFIUS关注,故其不能与三一直接沟通赔偿事宜。
2012年7月25日和8月2日,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分别作出两次阶段性裁决:Ralls公司必须停止修建这些风电场项目,在没有获得美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也不能将风电场及建设风场所需设备出售。RALLS公司随后与CFIUS积极沟通,表达了其两次裁决超出管辖权限,使得公司遭受了不公正和歧视性待遇,但未能得到正视。
2012年8月29日,CFIUS向三一律师提供了其准备下达的最终裁决草稿,其裁决的主要内容为:1、命令三一撤出Butter Creek项目所有的股权和所有设备;2、除执行拆除任务的美国国籍员工外,禁止三一人员进入风场;3、不允许三一将产品和风场转让给第三方;4。不允许将三一在美注册的Rallls公司及其资产转让给第三方,除非拆除了风场所有三一生产的设备,且受让的第三方经其审核为美国人,且非三一员工。CFIUS的这一裁决,没有考虑三一提出的放弃该项目建设权和所有权、转让设备和资产、并寻求相应补偿的折中方案,三一由此可能遭受的巨大财产损失。
2012年9月12日,Ralls公司基于对美国法律持有充分的信赖和尊重,对CFIUS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Butter Creek风场的风电项目。禁令要求罗尔斯公司在两星期之内从上述场地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并且在90天之内从这个风力发电项目中撤出全部投资。
2012年10月1日,罗尔斯公司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按奥巴马总统令更新修改的诉状,将奥巴马追加为被告,并向法院递交要求法院加快审理此案的动议。
2012年10月18日,三一集团在中国北京召开媒体沟通会,就风力发电项目在美受阻一事起诉奥巴马政府事件说明。
2012年11月28日,美国首都华盛顿地方法院于当日举行首场听证会,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听取双方辩论。
2013年2月24日,美国法官驳回三一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提起诉讼的大部分请求。专家们此前预计,这一诉讼几乎没有获胜可能,因为总统拥有保护国家安全的广泛权力。
2013年2月22日,位于美国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法官AMY Berman Jackson签署了裁决结果,驳回了三一方面的1,2,3,5条诉求,但对涉及到总统第4条诉求,法官表示,“本法庭没有被禁止对Ralls对总统令提出程序正义挑战进行审查”,即认定美国地方法院有权审理三一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CFIUS一案。这意味着,本诉讼案取得阶段性进展,它直接打破了外界对依据美国721法条做出的CFIUS禁令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习惯性认定,意味着该案件进入实质审理。
2013年10月9日下午5时许,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就该诉讼案批准美国政府撤案动议的初审判决,至此,三一对奥巴马的所有起诉内容都已被驳回。随后,三一方面表示,“这一结果在预料之中。罗尔斯方面不认同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批准政府撤案动议的这个判决。将坚决诉讼到底。”
2013年10月16日,三一方面向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递交了上诉通知。
2014年7月15日上午10时许,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由汉得逊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维金斯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就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因俄勒冈州风电项目被禁止诉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总统案做出判决。在一份长达47页的判决中,合议庭推翻相应地方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批准美国政府相关动议的判决,一致认定: 一、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在BC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二、 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Ralls俄勒冈州BC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Ralls在BC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Ralls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总统做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三、 CFIUS就BC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初审法院应就Ralls对CFIUS各项命令的挑战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这意味着,三一诉奥巴马总统在美巡回法院获胜。
责任编辑: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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