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中全会《决定》 非公经济开疆拓土空间大
允许参股国有资本项目
【原文】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解读】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此次突破在于,更加公平地对待和认识各种所有制经济。我们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而不断深化的。过去,我们认为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后来承认是组成部分,但加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这个前提,似乎总有一部分是违法的。目前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玻璃门”、“旋转门”等的一些障碍,根子在于思想上,没有把非公有制经济放在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地位上。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新概念,但有新内涵和定位。今后既要发展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要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效实施《决定》关于国企改革的任务和举措,必将掀起国企的第二波改革。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卢锋:这种提法意味着更进一步引入竞争,对非公有制经济去歧视化,并在一个竞争的环境中相互融合,强调不同所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地位的公平和平等性。过去数十年,国企更强势一些,有些地方政府带有一定的意图去鼓励相关产业的兼并,民营企业处于劣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继承:为民营资本增加了更多投资渠道,尤其是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扩大对实体产业的投资。这对于完善国企自身也是利好。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有利于完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面向市场化竞争进行自我革新,增强竞争力。
允许投资农业产业化
【原文】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解读】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这是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性安排,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手段。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突出特征,表现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毛学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除了在明确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同时,更要加强支持和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在金融和保险方面。
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研究员党国英: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意味着农地流转形式将进一步多元化,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目前还不太好断定是允许农地入市,或者只是延续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说法,允许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参与开发经营。
全国人大农委委员张晓山:未来的农村经营体制应该是以小农经营为主加上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这样既能符合中国的土地人口国情,又能使传统的农业跟大市场、大物流、新型金融衔接起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应按照“尊重集体所有权、划断农户承包权、保护务农者经营权”的思路,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责任编辑: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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