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规划治理“都市看海”将拉动万亿投资

2013/07/26 09:20每日经济新闻

最近,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雨,导致春城昆明变成“水城”:城区交通接近瘫痪,机场2000余名出港旅客滞留,万余户居民停电。武汉、广州等城市,也同样因为遭遇暴雨而出现“海景”。这让“欢迎你来看海”“一座来了就在水中游泳的城市”等去年网友调侃城市内涝的语言再度成为热门词汇。

今年入夏以来的强降雨,让许多城市出现严重内涝,也造成了一定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的财产损失。而“都市看海”的现象,折射出的是城市排水设施历史“欠账”问题。为了治理城市内涝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7月上旬下发通知,要求各城市编制并报送城市排水 (雨水)防涝综合规划。

住建部最近下发的 《城市排水 (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明确列出了规划内容,包括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与内涝风险评估、城市排水(雨水)管网系统规划等。住建部还表态称,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有业内人士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住建部下发的《大纲》,是对近年来城市建设短板的纠偏,更是督促各地加强地下排水管网建设,或将拉动上万亿的投资。

规划解决“都市看海”

《大纲》要求,通过采取综合措施,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36个大中城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地级城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的暴雨,其他城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的暴雨。

《大纲》对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目标作出了硬性要求,即发生城市雨水管网设计标准以内的降雨时,地面不应有明显积水;发生城市内涝防治标准以内的降雨时,城市不能出现内涝灾害;发生超过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时,城市运转基本正常,不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秘书长邵益生说,要彻底解决城市排水防涝问题,需推行并加强城市水系统综合规划,将原本相互联系却又被规划分割的城市水系规划综合起来,多途径协同控制径流,协调解决城市供水、排水、内涝等突出问题。以北京为例,清河、通惠河等河道的排水能力有限,如果一味增加城市排水能力,一旦超过河道限制,也会造成新的问题。邵益生认为,这次住建部印发的《大纲》,在强调系统综合规划方面前进了一大步,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我们既要考虑怎么排、排向哪里,又要考虑怎么用、用在哪里的问题。城市应该多利用天然河道、湖泊、洼地等自然条件,多建下沉式绿地、透水性地面,这样有利于加强排水防涝、增加供水水源,也有利于雨水回补地下,解决因超采地下水而导致的地面下沉问题。”

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思东则称,目前全国采用的市政管网设计标准是 “一年重现期”的标准,比周边发达国家低,这导致我国城市积水的情况发生频率要高一点。

多城市积极还“欠账”

结合住建部的《大纲》,各地都在积极弥补城市排水欠账。近日,昆明市市长李文荣在微博上透露,针对“7?19”昆明内涝的情况,将对地下管道逐一排查、分析原因、科学整改。

“在规划大纲的指导下,厦门排水(雨水)防涝规划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大型工程设施、低洼地、河道等要为防涝设施给出预留空间。”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市政所所长关天胜介绍,“老城区将多采用工程性措施加强维护,通过增设排洪泵站、排洪明渠等方式,提升排洪能力;新区建设则更应通过提前规划,为防涝设施做预留。”

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应最大程度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系统和水环境的影响;旧城改造后的综合径流系数不能超过改造前,不能增加既有排水防涝设施的额外负担;在新建地区进行硬化地面时,透水性地面的比例不应小于40%。

据《2009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统计,用于市政基础设施的财政性资金,仅有4%投入到排水系统建设维护中,难以按标准规定进行定期养护。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非常迅速,但面对暴雨水灾的防控能力却显得极为脆弱,现代城市由于人口与资源密度过高,而导致水灾造成的损失也不断攀升。”昆明市人大代表李春光说。

或将拉动万亿投资

在此背景下,住建部牵头的城镇排水系统升级改造蕴育着巨大的投资机会。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为应对今年的汛期,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均加大对城市排水系统升级改造的投资力度。

我国城市排水问题主要是管网建设长度不够,导致大部分地区排水标准偏低。全国城镇人均雨水管道长度为0.47米,而德国2001年人均雨水管道长度已是我国目前的8倍。在雨污分流制推动下,预计“十二五”期间市政雨水管道将新增近20万公里,排水管道合计新增长度较“十一五”翻番。

业内人士预计,在未来8年~10年间,城市排水管网的升级改造,或将迎来上万亿元投资。据不完全统计,重庆2013年计划完成220亿元各项水利投资;而北京也提出“十二五”期间要投入21.2亿元,基本建成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更新改造中心城区排水管线;而2013年天津水务将斥资100亿元投向民生工程建设领域。

长江证券分析报告显示,中国“十二五”污水管网总投资将达2443亿元。一般来说,一条马路建一根污水管道,就会另建相对应的两根雨水管道,因此雨水管道投资是污水管道投资的两倍,即占整个排水管道工程投资的2/3。由此推算,“十二五”期间,全国排水管道总投资为7329亿元左右,平均每年1465.8亿元。

虽然有了规划,但是资金筹措和使用效率却可能成为地方政府的棘手难题。天津一位市政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城市排水资金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目前地方财政紧张,融资较为困难,而且排水设施建设工期长,见效也比较慢,因此很容易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

责任编辑:L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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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通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企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文章来自ASC建筑施工分会)[详细]2020-02-28 09:21

住建部发布“十三条”:疫情导致的工期/费用/人员/建材上涨等问题,这样处理

昨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重要通知。 1、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 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加快清理拖欠账款和保证金: 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 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 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 4、工地管理: 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 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 5、关于资质: 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 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6、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 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 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 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7、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 地方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健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 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 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 8、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二、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四)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五)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 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九)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全国培训通知 “解建筑企业资质之痛——承诺制解读暨资质升级、延续、动态核查和网上申报操作实务”线上培训班 ——线下转线上,内容不变,价格打折 背景介绍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调控市场、引导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技术装备等进行审查。资质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产业集中度、提高行业发展水平、促使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绿卡”。 资质对建筑业企业至关重要,企业面临资质增项、升级、延续、动态核查或者资质转移,应该如何应对?为帮助相关企业解决这一难题,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定于2020年3月12日—13日举办“解建筑企业资质之痛——承诺制解读暨资质升级、延续、动态核查和网上申报操作实务”线上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线上听课,有关事项详见附件。 一、培训内容 1.关于建筑业资质体系管理热议核心议题; 2.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行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通知的解读; 3.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流程的学习; 4.建筑业企业网上申报及审批相关政策介绍及应对; 5.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政策解读; 6.关于对工程建设系统工程技术人员挂证行为整治的解读; 7.关于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解读; 8.新改版“四库一平台”建筑业企业库、人员库、业绩库和诚信库等信息系统的操作指导、重要指标的填写、考核要点及注意事项等; 9.企业工程新业绩如何正确入库,为资质升级做准备; 10.在资质增项、新办中如何正确理解资质标准对人员、资产、设备和业绩的考核要求; 1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操作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讲解; 12.结合资质申报案例,介绍申报操作实务与技巧,让企业了解资质申报过程及要求; 13.公路资质申报注意事项解析; 14.企业如何规避动态核查注意事项及所面临的问题; 15.新形势建筑业企业信息系统中的外省市备案申报流程及系统填报要求; 16.新形势下国企改混改当中企业如何进行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平移及具体操作讲解; 17.新标准情况介绍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解析。 18.建筑特级资质申报的特点及操作实务; 19.简要介绍企业特级资质现场核查; 20.关于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的解读; 2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申报材料内容和要求; 2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中的疑难热点问题解答; 二、培训对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行业协会领导及建筑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资质主管及相关专员等。 三、培训时间 2020年3月12日—13日,视频录播授课,付费用户按时在线学习(购买学员可凭账号登录录播平台进行学习)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原价2800元/人(含会务费、资料费、税费),中建政研会员单位正常缴纳资料费200元/人。 现特惠价:非会员单位1180元/人,会员100元/人。 交费方式:银行汇款或转账。 账户名称:北京中建政研咨询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账 号:1105016436000000117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详细]2020-02-27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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