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最新发声!明确2024年重点任务

2023/12/22 20:15今日工程机械

据住建部官网消息,12月21日至22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系统总结2023年工作,分析形势,明确2024年重点任务,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作工作报告。

会议对2023年重点任务进行了盘点。其中,在房地产市场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增信心、防风险、促转型,会同有关部门出台“认房不用认贷”、降低首付比例和利率、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降低二手房买卖中介费等政策工具,指导地方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精准施策稳定市场。扎实推进保交楼工作,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在住房保障方面,启动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三大工程”。稳步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等建设。支持新市民、青年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安居。

在城市建设方面,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全面开展城市体检,以城市体检出来的问题为重点实施城市更新,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完善“一老一小”等服务设施,开展“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活动。截至11月底,全国共实施各类城市更新项目约6.6万个。其中,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3万个,惠及882万户居民;加装电梯3.2万部,增设停车位74.6万个,增设养老、托育等社区服务设施1.4万个;改造城市燃气等各类管道约10万公里,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会议指出,明年的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重点抓好4大板块18个方面工作。

其中,在住房和房地产板块,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新形势。

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精准施策,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房地产政策,持续抓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稳妥处置房企风险,重拳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

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的新机制,完善房屋从开发建设到维护使用的全生命周期基础性制度,实施好“三大工程”建设,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住房问题,下力气建设好房子,在住房领域创造一个新赛道。

责任编辑:Roy 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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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截图 重磅!财政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2022年8月1日起,工程进[详细]2022-07-01 10:38

住建部:因极端恶劣天气导致停工,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连日来,河南、河北多地连降特大暴雨,台风“查帕卡”、“烟花”影响华南、华东等地,带来强风雨影响。极端恶劣天气下,工期如何保证? 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通知》提出: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温馨提示 1、遭遇恶劣天气时,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天气的合理措施保证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2、保存好以下资料: 工程师指令、来往函件、会议记录、施工现场记录(施工日志、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施工设备记录、现场人员记录、材料进出场记录、施工进度记录等)、工程财务记录、现场气象记录、施工进度计划、工期修改文件等。(文章来源:住建部官网)[详细]2021-07-27 09:48

关于复工,住建部再发重磅通知!

刚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坚决防止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决避免因工程开复工发生聚集性疫情事件。 1、工程开复工: 对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要优先推动开复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务工人员使用计划,可采取局部开工、部分施工、优先安排机械施工等措施,实施分批分阶段复工返岗。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到岗的,原则上不得开复工。 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加大质量安全检查力度; 中风险地区要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合理确定检查频次; 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工程开复工范围。 2、对安全管理较好、2019年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自行复工复产,不再层层报备、现场验收盖章。 3、坚决防止盲目抢工期: 督促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充分考虑疫情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科学确定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严格执行合理工期。 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加大投入、优化施工组织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加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力度,确保防疫、安全的投入和措施落实到位。 4、到期证件自动顺延。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 5、采取临时顶岗措施。因疫情不能返岗的工程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 6、加强现场防疫管理: 防止聚集性传染,坚决杜绝聚集性疫情事件。 实施建筑工地封闭管理。 落实返岗人员隔离措施;摸排人员流向及来源,做到“即到即报”;最大限度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 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取相对隔离封闭措施,各施工作业面尽量减少交叉流动。 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对进场工人实行每日体温检测登记,落实“一人一档”制度。 对进出入工地的车辆、工具一律登记进出去向,进行冲洗、消毒。 实行严格消毒制度。对施工人员集中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 工程项目部实行分餐、错时用餐,人员配备独立餐具,避免集中就餐。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对生活垃圾、医用垃圾、化学品垃圾、建筑垃圾进行专业化分类回收处置。 7、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不得放松质量要求、降低质量标准。 重点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工作,防止因价格上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8、加强安全培训教育: 开复工前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防疫教育。 可采取网上免费授课的方式,组织专家对重点岗位人员、新录用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 严格开展上岗前疫情防范、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岗位。 通知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当前,各地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逐渐进入全面恢复施工阶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压力交织叠加。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 (一)强化政治意识。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坚决防止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决避免因工程开复工发生的聚集性疫情事件。 (二)坚持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和监管。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实施分区分级精准开复工措施。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加大质量安全检查力度;中风险地区要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合理确定检查频次;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工程开复工范围,原则上采用“互联网+监管”方式进行抽查。对检查、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从严依法查处。 (三)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聚焦疫情对工程质量安全带来的冲击影响,深入分析工程开复工面临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在做好防疫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 二、坚持科学防控,强化精准施策 (四)做好工程开复工准备。各地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护和开复工安全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开复工计划,对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要优先推动开复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务工人员使用计划,可采取局部开工、部分施工、优先安排机械施工等措施,实施分批分阶段复工返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到岗的,原则上不得开复工。 (五)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各地要建立开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制定防控应急预案,随时监控工地疫情变化,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明确专人对接属地社区和疫情防控主管部门,形成部门联动、群防群控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防止聚集性传染,坚决杜绝聚集性疫情事件。 (六)加强现场防疫管理。实施建筑工地封闭管理。加强工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落实返岗人员隔离措施;摸排人员流向及来源,做到“即到即报”;最大限度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取相对隔离封闭措施,各施工作业面尽量减少交叉流动。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进场工人实行每日体温检测登记,落实“一人一档”制度;对进出入工地的车辆、工具一律登记进出去向,进行冲洗、消毒。实行严格消毒制度。对施工人员集中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障职工饮水、洗手、通风等自然生活条件;工程项目部实行分餐、错时用餐,人员配备独立餐具,避免集中就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对生活垃圾、医用垃圾、化学品垃圾、建筑垃圾进行专业化分类回收处置。 (七)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各地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疫情防控的要求,在开复工前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防疫教育。要抓好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网上免费授课的方式,组织专家对重点岗位人员、新录用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建筑工人提高质量安全防范意识,准确识别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熟练掌握安全防护和操作技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严格开展上岗前疫情防范、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岗位。 (八)坚决防止盲目抢工期。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科学确定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加大投入、优化施工组织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需要,加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力度,确保防疫、安全的投入和措施落实到位。 (九)加强重大风险管控。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开复工前安全条件检查,严格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设备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并对重要文件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人员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 (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各地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完善项目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度,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不得放松质量要求、降低质量标准。要重点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工作,防止因价格上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三、优化管理举措,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所辖地区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工程开复工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开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做好建筑工人返岗、建材供应、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十二)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对安全管理较好、2019年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自行复工复产,不再层层报备、现场验收盖章。对2019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基础薄弱的企业,实行精准监管、重点指导帮扶。 (十三)网上办理开复工审核。各地要对企业申报新建、改扩建施工许可和复工安全条件审核的项目,优化报批审核流程,实施网上快速办理,落实不见面审批服务,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验。对于开复工申请达到各项条件要求的,合格一个开复工一个。对于达不到开复工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开复工。 (十四)实行到期证件自动顺延。各地要主动为工程开复工做好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安全开复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 (十五)采取临时顶岗措施。各地要对因疫情不能返岗的工程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顶岗期间要确保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针对企业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组织专家对企业实施点对点网上会诊,解决现场问题,帮助企业有效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十六)利用信息化监管。各地要严格控制对企业和工地现场的检查,除涉及防疫、安全、质量、消防等必要检查外,疫情期间原则上不到企业和工地现场检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以自动分析报告替代人工统计填表。对自查自报自改安全风险隐患的,重点实行线上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等在线检查管理方式,开展更加精准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 (文章来自住建部)[详细]2020-03-06 09:23

住建部通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企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文章来自ASC建筑施工分会)[详细]2020-02-28 09:21

住建部发布“十三条”:疫情导致的工期/费用/人员/建材上涨等问题,这样处理

昨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重要通知。 1、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 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加快清理拖欠账款和保证金: 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 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 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 4、工地管理: 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 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 5、关于资质: 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 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6、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 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 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 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7、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 地方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健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 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 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 8、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二、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四)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五)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 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九)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全国培训通知 “解建筑企业资质之痛——承诺制解读暨资质升级、延续、动态核查和网上申报操作实务”线上培训班 ——线下转线上,内容不变,价格打折 背景介绍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调控市场、引导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技术装备等进行审查。资质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产业集中度、提高行业发展水平、促使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绿卡”。 资质对建筑业企业至关重要,企业面临资质增项、升级、延续、动态核查或者资质转移,应该如何应对?为帮助相关企业解决这一难题,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定于2020年3月12日—13日举办“解建筑企业资质之痛——承诺制解读暨资质升级、延续、动态核查和网上申报操作实务”线上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线上听课,有关事项详见附件。 一、培训内容 1.关于建筑业资质体系管理热议核心议题; 2.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行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通知的解读; 3.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流程的学习; 4.建筑业企业网上申报及审批相关政策介绍及应对; 5.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政策解读; 6.关于对工程建设系统工程技术人员挂证行为整治的解读; 7.关于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解读; 8.新改版“四库一平台”建筑业企业库、人员库、业绩库和诚信库等信息系统的操作指导、重要指标的填写、考核要点及注意事项等; 9.企业工程新业绩如何正确入库,为资质升级做准备; 10.在资质增项、新办中如何正确理解资质标准对人员、资产、设备和业绩的考核要求; 1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操作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讲解; 12.结合资质申报案例,介绍申报操作实务与技巧,让企业了解资质申报过程及要求; 13.公路资质申报注意事项解析; 14.企业如何规避动态核查注意事项及所面临的问题; 15.新形势建筑业企业信息系统中的外省市备案申报流程及系统填报要求; 16.新形势下国企改混改当中企业如何进行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平移及具体操作讲解; 17.新标准情况介绍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解析。 18.建筑特级资质申报的特点及操作实务; 19.简要介绍企业特级资质现场核查; 20.关于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的解读; 2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申报材料内容和要求; 2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中的疑难热点问题解答; 二、培训对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行业协会领导及建筑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资质主管及相关专员等。 三、培训时间 2020年3月12日—13日,视频录播授课,付费用户按时在线学习(购买学员可凭账号登录录播平台进行学习)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原价2800元/人(含会务费、资料费、税费),中建政研会员单位正常缴纳资料费200元/人。 现特惠价:非会员单位1180元/人,会员100元/人。 交费方式:银行汇款或转账。 账户名称:北京中建政研咨询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账 号:1105016436000000117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详细]2020-02-27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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