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尾气不可忽视 日本制定专法严加规制
日本对挖掘机等非道路车辆的尾气排放进行了规制。工程机械厂商需要提高尾气净化技术,并投产相应车型。使用者则需要对车辆进行彻底的检查维护,并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料等。
日本于2006年4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特定特殊机动车尾气规制的法律》,俗称《OFF-ROAD法》。
与日本国土交通省的指定制度同步实施
“特定特殊机动车”是指推土机及挖掘机等不在公路上行驶的工程机械,也称“非道路特殊机动车”(以下简称非道路车辆)。《OFF-ROAD法》是日本第一部对非道路车辆的尾气排放进行规制的法律。日本于2006年10月对大型车、2007年10月对中型车、2008年10月对部分小型车,依次开始进行规制(如下表所示)。
2000年的统计结果显示,非道路车辆只占日本国内机动车数量的1.7%。但所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却占整体的16.3%,颗粒物(PM)占整体约8.3%,对环境的影响较大。
事实上,国土交通省已于1991年发出了通知,创建了《低排放型工程机械指定制度》。并于1996年规定,该省发包的直属工程必须使用指定的工程机械。
上述指定制度的尾气排放标准越来越严格,2001年制定了第二次标准,2006年10月又制定了第三次标准。关于工程机械中的非道路车辆,第三次标准与《OFF-ROAD法》中的尾气排放规制内容相同。也就是说,之前只适用于国土交通省直属工程的排放标准,随着《OFF-ROAD法》的施行,扩大到所有施工现场。
不过,也并不是已投入使用的老式非道路车辆不能继续使用。《OFF-ROAD法》的规定是,只允许制造、进口及销售尾气排放性能符合标准的车辆,因此该法案只适用于新车登记时,不适用于二手车及已投入使用的车辆。
这点不同于通过尾气净化性能对可在大城市使用的车型进行限制的《机动车NOx?PM法》。
首先,受到规制的是非道路车辆制造商,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制造和销售新车型时,需要开发配备符合排放标准的指定型号发动机的车辆,并进行登记,否则就不能制造及销售。虽然原有车型仍可继续生产,但根据车型规定了11个月或23个月的宽限期,需按期更换为新车型。
与汽油发动机相比,几乎所有非道路车辆配备的柴油发动机从原理上看,都很难同时削减氮氧化物和颗粒物。但此次的规制十分严格,要求氮氧化物削减25~43%,颗粒物削减15~50%。这与2006年1月欧美实行的非道路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几乎相同,而对颗粒物的要求相对更为严格。工程机械发动机厂商开发并上市了新型发动机,通过配备可高压且精细喷射燃料的“共轨式燃料喷射系统”减少了颗粒物,同时还配备了“EGR系统”(废气再循环系统),通过将尾气再次吸入吸气侧,以降低燃烧温度,减少氮氧化物的生成。
责任编辑: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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