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素促资金年关宽松 非信贷融资暗存隐忧

2012/12/13 09:38中国证券报

资金供给总量增加

进入12月,货币市场资金面维持较宽松态势。央行11月连续四周在公开市场净回笼未损资金面平稳格局,7天回购利率均值保持下行趋势。为平抑资金面波动,提前备战年末资金面时点性需求,上周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转向净投放资金110亿元。

交通银行(601328)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今年的资金投放体现了监管层“管住货币、搞活金融”的思路,资金投放总量增加,通过非信贷渠道的资金投放使得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这是今年流动性整体偏松的主要原因。

1-11月人民币贷款增长7.75亿元,已超过去年7.47万亿元的全年投放量。社会融资规模更是增长显著,2012年1-11月社会融资规模为14.15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2.60万亿元。11月份社会融资规模为1.14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837亿元。

连平认为,外汇占款也有回升迹象。尽管此前数据显示央行口径外汇占款增长并不多,但商业银行外汇占款增长较前期有所恢复,商业银行资金头寸并不紧张。

11月,人民币贷款增长略低于预期,当月人民币贷款增长5229亿元。M2增速也较上月有所回落至13.9%,银行间市场利率依然低位运行,央行在公开市场上连续净回笼资金。对此,连平认为,11月新增贷款较平稳,主要是政策维持稳健、银行存贷比压力较大和部分银行放贷较谨慎等因素所致。受存款大幅增加的影响,12月新增贷款会有所上升,全年约在8.2-8.5万亿。主要受股指频创新低、股市持续低迷的影响,当月M1增速明显回落。未来若股市转好,M1增速会有所回升。M2应能实现年度目标。

11月企业中长期信贷新增出现罕见负增长,分析人士表示,这并不意味着中长期资金供给层面出现困难。一方面,目前表外资金来源逐步替代银行信贷向实体经济提供中长期资金;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严控表内新增平台贷款,叠加近期平台贷款大量到期,使得表内新增中长期贷款呈现负增长,迫使与基建投资相关联的平台贷款需求移向表外。

此外,分析人士表示,IPO节奏放缓也是货币市场利率低位运行的原因之一,11月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107亿元,同比减少161亿元。

年末流动性趋紧这一现象今年或有所改善。分析人士认为,社会融资总量大幅增长、财政存款投放力度可能加大、货币政策保持稳定等多因素导致年末资金面总体趋向宽松。

非信贷融资暗存隐忧

今年下半年非信贷融资突然发力,是下半年以来社会融资规模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用风险积累,未来信托贷款和债券融资都可能出现违约兑付风险。

兴业银行(601166)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银行信贷之外的融资快速增长是今年第四季度经济回暖的主要支撑因素。“而这些资金在明年还能不能保持稳定,是个很大的问题。这些资金无非来自于两个部分,一部分来自于大家称之为信托等影子银行的融资,另一部分来自于企业债的增长。监管层对信托等影子银行融资的态度是谨慎的。我觉得明年存在政策面临变化的可能性。”

鲁政委还表示,企业债券迅速增长,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城投公司的基础设施项目。“对于城投公司来说,未来还有没有能力继续像现在这样发展也是有疑问的,比如四部委有一个关于地方土地储备的规范意见,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只能有一个事业性法人作为土地储备的统一主体。过去城投公司能够获得贷款人信任主要就是因为土地收储,如果这一部分业务被剥离掉,我们不知道它以后还能拿什么来获得贷款。”

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未来随着中国经济增长中枢下移,财政收入增速也将下降。此外,银行业受制于资本约束新规,放贷能力也受到限制。在财政和信贷收缩的背景下,企业发债和通过其他渠道融资将成为一个长期趋势。

另外,作为过去流动性来源主要渠道之一的外汇占款增长总体依然疲弱。尽管四季度以来人民币即期汇率不断走强,但金融机构月度外汇占款却未能实现持续的较大幅度增长。11月贸易数据显示,11月进出口同比增速为1.5%,相比10月大幅下降5.73个百分点,当月贸易顺差也下滑至196.33亿美元。分析人士指出,11月贸易顺差萎缩可能预示着当月外汇占款会继续回落。

中国社科院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认为,11月M2减速超预期,结合社会融资总量同比增多,推断11月外汇占款增长乏力。11月外币存款还减少19亿美元,资金流出规模可能不小。

财政货币料保持宽松

今年,外汇占款增长羸弱,存款准备金率居高不下,央行通过天量逆回购保持银行间资金面宽松。当前市场预期较一致,即年末资金面总体将保持宽松,年末财政存款的投放也将显著释放流动性。

国泰君安报告指出,本周资金面继续宽松。上周央行在公开市场结束了此前连续4周的净回笼格局,实现小幅净投放。下周公开市场逆回购到期量为2170亿元,连续第4周保持在2000亿元左右,再加上央票到期,对冲压力与前几周相比进一步减轻。随着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继续保持宽松和年末财政存款的陆续释放,预计年内银行间资金面总体将继续保持宽松。

银河证券认为,考虑到今年年底财政存款投放力度可能加大,超过去年11、12月份的1.6万亿元,同时国库现金定存频率也在加快,这些都能增加商业银行的存款规模。近期经济复苏仍存不确定性,除政府项目外,私人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并不旺盛,年底资金供需矛盾不会太过突出,利率上行的空间有限。

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指出,由于12月财政收支相抵仍有4000亿元盈余,若要完成全年财政预算赤字,最后一个月的财政扩张力度值得期待。

不过,申银万国分析师屈庆认为,后期资金面因素将成为债券市场焦点,预计从12月20日开始,机构开始为年末来临而筹备资金。

责任编辑:Alley

买车卖车 养车维修 疑难故障 学大招

扫码加群 BOSS团同行好友等你交流

|收藏本文
文章关键字信贷融资 财政 货币
相关阅读

六部门发文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 银保监会梳理总结了近年来收费专项治理和现场检查情况,调研了不同类型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企业信贷融资收费网上问卷调查,以及对部分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调研。 《通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融资各环节为主线,以是否提高融资综合成本为标准,同时考虑信贷资金供给侧和需求侧,对信贷、助贷、增信和考核环节收费行为及收费管理作了规范,强化了内部管控、外部监督与激励的作用。《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合作机构管理。《通知》把出台新措施、细化旧政策、系统化原禁令三者并举,适用于各类型企业,同时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 《通知》共6部分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至四部分明确不同融资环节要求。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涉企收费,细化严禁贷存挂钩和严禁强制捆绑销售等现有规定,鼓励银行提前开展信贷审核。助贷环节,要求银行明确自身收费事项,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评估合作机构收费情况。增信环节,要求银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从银行独立承担、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企业独立承担三个角度,对信贷融资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和方式等提出要求。考核环节,对银行资金定价管理、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等影响融资成本因素提出要求,并要求绩效考核取消不当激励。 第五部分规范与收费相关的内控与监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分支机构和员工行为,严格收费系统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充分披露服务信息。 第六部分提出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并给予正向激励。包括推动深化产融合作,加强企业和项目白名单管理,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对国有控股机构经营绩效考核给予合理评价;在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对融入低成本资金而套利的企业,严格加以约束。 《通知》自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银保监会将会同相关部委持续关注企业信贷融资收费问题,不断推动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18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二)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提前开展信贷审核。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在存量贷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贷评估和审核,提高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六)实行“两个严禁”。银行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三、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 (七)合理引入增信安排。银行应充分挖掘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支持通过与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和信息系统对接,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对客户信用准确画像,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银行应根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确定与信贷相关的增信和专业服务安排,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推高融资综合成本。银行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 (八)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银行对企业垫付抵押登记费采取报销制的,应建立费用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跟进。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九)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银行应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引入差异化的强制执行公证安排,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与借款企业约定强制执行公证费承担方式,不得强制转嫁费用。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主动承担强制执行公证费;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产品,增加企业融资负担。融资担保公司应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确需引入反担保措施的,应综合评估企业实际担保成本。 四、考核环节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 (十一)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在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时,银行应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十二)科学开展内部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银行内部信用评级要兼顾借款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可参照外部评级结果。对于借款主体评级欠佳但债项评级高的信贷项目,银行可采取受托支付、封闭管理等方式控制风险,通过差异化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银行在计提拨备时应遵循会计和监管规定,综合考虑信贷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估,避免拨备计提不科学导致企业资金成本上升。 (十三)内部考核应适当和精细。银行应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避免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采取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附加不合理信贷条件等做法,增加企业融资成本。银行应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信贷融资设置差异化考核目标,防止因过度追求低风险而导致参与方过多、融资链条过长,间接推高融资成本。 五、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 (十四)有效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银行保险机构应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制定合理的年度经营目标和业务指标,提高管理效率,增收节支,保障股东合理利益。 (十五)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银行制定与调整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不得利用协议定价方式收取高于合理水平的费用。细化收费制度执行要求,针对不同适用情形实行差异化处理,避免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一刀切”。在业务合同中列明服务内容、价格和收费方式等,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收取额外费用;对于先收费后服务、已收费但业务提前终止的,应确保收费与服务内容匹配。鼓励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定价策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收费标准。 (十六)健全内部控制与监督。银行应实施收费管理分级授权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因地区性差异确需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由总行制定收费标准。完善信息系统,提高收费核算自动化处理能力,增加收费差错账务调整功能,及时更新系统设置,避免因系统漏洞或操作随意导致多收、误收。内审应涵盖收费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审计频率不低于一般项目。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员工管控,防止强制捆绑搭售、利益输送和收取回扣等行为。 (十七)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通过营业场所、官方网站和手机APP等渠道,以清晰、醒目方式公示价格信息和优惠政策,保障企业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定期评估所公示信息,及时更新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 六、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和正向激励 (十八)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市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规范化。对于低成本融入资金而挪用套利的企业,经银行报告,人民银行将其纳入征信系统。 (十九)建立正向激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动深化产融合作,建设和推广全国产融信息对接平台,加强企业与项目白名单管理,为企业信贷融资提供信息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考核,应体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要求,给予合理评价。对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要求的银行,人民银行应在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银保监会应在相应业务资格审查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十)加强行业自律。银行业、保险业和融资担保业协会应倡导互利共赢的行业文化,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各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对于将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的,银行应在合同中明确借款人责任和相应措施。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5月18日 (文章来自工信微报)[详细]2020-05-28 09:56

市场竞争激烈 中国重卡企业不惧信贷风险

“2011年,上汽依维柯红岩产销近3万辆,其中有1万辆是通过信贷融资服务完成的。”日前,上汽依维柯红岩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对于重卡行业而言,信贷融资服务已不陌生,特别是在2010年、2011年,各重卡企业通过与主流银行深入合作,甚至单独成立信贷融资公司,以实现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目的,并由此开始了一系列市场争夺战。可见,信贷服务已成为企业拉动产销量的利器。 进入2012年,重卡企业和经销商基本都有着对销量前低后高的判断。那么,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上,信贷服务能撑起多少销量呢? 信贷可助销量提升 2011年,在淡季旺不起来、旺季又转瞬即逝的市场形势下,不少经销商都感受到了资金压力。一位重卡经销商坦言:“2011年,重卡市场整体形势不太好。以前在消费信贷方面占用资金不会太多,现在却显着提高。而且银行对车贷的审批更加严格,以前贷款相对容易,如今申请贷款的难度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主要看厂家的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了。” “信贷在促进销售方面所起的作用值得肯定。华菱汽车一直很看重金融信贷业务,给经销商提供很大支持。目前,我们公司贷款买车的比例已占到总销量的80%~90%。”某华菱重卡经销商表示,大部分物流用户是个体户,有些没有足够实力买车,不得不贷款。因此,越来越多的重卡车主采用按揭形式购车,这个趋势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卡车作为生产资料,个体用户购置卡车的第一想法便是收回成本。上汽依维柯红岩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假设每辆重卡30万元左右,加上日常费用,每年投入少说都在40万~50万元,这就给用户带来投资、运营成本偏高的困扰。主机厂如果能够通过融资手段帮助用户解决资金问题,势必会为销量增色不少。” 对此,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智能服务中心总经理刘科强也表示认可:“以信贷服务作为支持销售的营销手段,是有利的,这种模式存在了多年。对于重卡行业来说,大约有60%~70%用户购车时受困于资金有限,需要借助金融服务。企业如果采取更多措施满足用户需求,肯定能拉动销量。” “对于销量提升能发挥多大作用,现在还不好说。惟一能肯定的是,通过信贷服务购车的比重在逐年上升。”上汽依维柯红岩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在重卡行业内,信贷服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针对终端用户;二是针对经销商。对普通用户而言,一次性投入成本过高,压力自然较大,所以需要金融支持。而针对经销商的金融支持主要是库存融资,经销商想要卖车,就必须从厂家提车以充实库存,提车过程中如果垫付资金太多,就会造成较大的压力。如果不储备库存,对其业务又会造成影响,所以经销商同样需要信贷机构提供融资服务。 风险系数越来越低 不过,融资贷款所带来的风险也不可低估。刘科强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重卡融资贷款业务大概始于2003年,第一次出现风险也是在2003年。当时重卡融资贷款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推出的车贷险便能给重卡用户提供金融贷款,但由于管理措施及业务设计存在缺陷,让一些不法之徒有机可乘,最后保险公司亏损严重,逐步取消了这个业务。”刘科强表示,保险公司退出后,车贷业务并没有消失,而是发展成由银行、经销商和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为主,提供给重卡用户的业务模式。“在吸取2003年保险公司的经验教训后,提供车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业务设计方面有了更完善的保障措施,随后便是技术的发展。例如GPS定位系统,可有效提高对车辆的管控,大幅降低了风险。” 信贷服务的风险主要有哪些?“最大的风险就是担心用户无法按时还款,或者购车后逃跑之类的事情出现。”上汽依维柯红岩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业务板块尚不完善的前期,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但现在已能将风险降至最低。 为了进一步降低贷款风险,重卡经销商除了在对贷款车辆加装GPS外,对贷款人及担保人也加大了审核力度。“在金融信贷方面,我们有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某重卡经销商介绍道:“首先要开展调查工作,了解贷款者有无运营经验,以及运输资源;其次要进行资质审查,比如信誉度、还款能力和运营实力等;最后是月还款期跟踪提醒。” “华菱为了支持经销商发展,自己开设了金融租赁公司,为经销商提供库存融资和终端融资等业务,给经销商和银行搭建了桥梁,不仅利于公司开展信贷业务,风险也降低了不少。”华菱重卡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对此,华菱重卡经销商介绍说:“我们贷款年限设为2年,时间短,容易控制。针对风险等级不同的客户,还有首付30%和40%不交保证金、首付30%交10%保证金等政策。” 多数重卡企业也反映,如今用户的信用意识在不断加强,恶意拖欠逃贷的并不多,除非生意赔钱或出现重大事故无力还贷。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公司会尽快找到车辆进行扣留,并把该用户列入信用“黑名单”,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将损失降到最低。 靠技术加强管控力度 除了对金融业务进行管控,有效降低风险,随着重卡行业的技术革新,已经初步形成由厂家直接管控风险的局面。 “陕汽与中信、招商等银行开展融资业务,还和国内部分汽车租赁公司合作。这些融资信贷模式都需企业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虽然国内各整车厂都在汽车金融方面给用户提供帮助,但也要严格管控风险。”刘科强表示,陕汽需要给银行推荐合格经销商、对用户的融资申请进行评估等。“现在风险管控方式比过去好多了,无论是设备还是对用户实时监控的技术条件,都比较完善。” 某重卡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认同。“除了通过GPS系统监控,如今发动机电控系统也能够实现远程锁定功能,假设用户没按时交纳月供,通过经销商或金融信贷公司与其取得联系,在确定无法还清款项或是恶意拖欠款项后,厂家可以通过电脑发送远程指令锁住发动机,使其无法启动。” “如今企业的风险掌控能力相对较为完善,不必过于担心失控现象。”刘科强告诉记者,如果真存在违约现象,将采取一些手段进行控制,这个过程中会有多方介入,如银行、厂家和经销商等。[详细]2012-02-14 09:29

从博弈视角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问题(组图)

编者按:中国工程机械行业与国内众多产业一样,大多数企业是仍处于发展壮大期的中小型企业,“融资难”成为[详细]2011-05-05 14:14

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6月2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根据通知,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关于贴息标准,通知称,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关于期限条件,通知明确,在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 关于贷款经办银行范围,通知规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内的21家全国性银行。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贴息标准。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经办银行范围。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二)贷款申请。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凡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的,可向所在地的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设备更新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审核和发放。经办银行参考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核、审批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放款。  三、贴息流程   (一)预拨贴息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两个预拨”机制。财政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预拨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省级财政部门通过经办银行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按季度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结算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收息时予以扣除。  (二)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一个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80%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三)贴息资金审核。经办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地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并附贷款合同、采购发票、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地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地市级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地市级相关部门负责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负责提供再贷款清单。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结算。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情况,在收到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审核申请。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贴息资金审核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省级财政部门。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通过的贴息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季度剩余20%贴息资金。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不通过的贴息贷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追缴或扣回贴息资金。经办银行要及时向经营主体反馈贴息资金审核情况。  (五)中央与地方贴息资金结算。政策实施期间,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和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及时审核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于3月底前出具贴息资金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结算申请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意见,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贴息资金等情况,结算上年度并拨付本年度贴息资金。  (六)贴息资金清算。政策到期后,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应于1个月内汇总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清算报告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审核意见,及时与各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对于未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压实各方责任。压实经办银行审贷责任,要从严审批,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快发放贷款,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相关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关部门要对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发展改革、行业主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及时共享财政贴息、备选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财政部门要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审核质效,支持政策精准落地。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力度,推动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贴息工作月度台账,及时掌握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要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中央财政贴息,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报送的申请情况,预拨贴息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二)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6月21日[详细]2024-06-27 09:23

财政部公布2024年首季国债发行计划

财政部网站1月2日发布2024年第一季度国债发行计划表。根据该发行计划表,2024年首次国债发行定于[详细]2024-01-04 17:53

+加载更多新闻
热点专题 更多>>
点击排行
河北鹏远:坚定道路自信

河北鹏远:坚定道路自信

在工程机械行业的广阔天地里,刘悦以其对事业的无限热爱和坚定信念,带领河...详情
海伦哲高空作业车体验

海伦哲高空作业车体验

在时光的长河中,总有一些瞬间,如同星辰般璀璨,照...详情
卡特彼勒用服务提升价值

卡特彼勒用服务提升价值

【第一工程机械网 原创】彼得·德鲁...详情
徐工首席服务专家:程帅

徐工首席服务专家:程帅

【第一工程机械 原创】太行层峦叠嶂,气势磅礴,汾...详情
专访协会租赁分会秘书长

专访协会租赁分会秘书长

2024年已经过半,面对市场的不确定和竞争的白热...详情
投稿邮箱:news@d1cm.com
服务热线:400-6789-326

CopyRight © 2000- d1c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第一工程机械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26412号-15 京ICP证06028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9281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0113658号 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

客服电话:400-6789-326 新机业务按 1,二手业务按 2,商务合作按 3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及报价 | 商务合作 | 招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