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分析行业客户失信局面
结合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现状来研究导致行业信用缺失的法律根源,其中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第一,涉及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规定严重不足。法律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法律环境的配合,已成为建设中国信用制度的一大障碍。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中,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散见一些信用方面的规定,如《民法》、《合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并没有形成一套有关信用交易、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现有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对失信行为惩处力度不够,信用机制缺少保障。当失信行为发生后,往往很难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在美国,为了有效规范信用行为,政府一方面推动国会先后制定实施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实施法》等16部法律;另一方面又依据这些法律分别制定了系列信用行政规章。正是这些不断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为美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提供了牢固的制度保障。
法律的缺陷是行业外部的大环境,在很难改变外界立法决策进程的情况下,行业内部必须形成统一认识,构建行业内部的游戏规则,充分保障现有代理商的切身利益。现实运作中,法律不能充分保证日常账款的保值性,非常高的违约率常常使代理商进退两难。相当一部分设备拖回后面对法院审判、双方协商,浪费大量人力物力的同时,又不能保证拿到足量的账款。特别是法院对本行业设备执行保全持有消极态度,这又加重了代理商维权的风险和难度,往往一时的疏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极大地影响代理商的日常经营。
第二,“执行难”,挑战法律的威信。重审判、轻执行是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通病,这当然相当程度上也是因为我国缺失一套完备的司法保障体系。通常,国家审判机关的尊严只停留在一张白纸上,执行的长期性、艰巨性,一方面增大了商家的坏账预算,另一方面会传播一种不良市场风气,进一步加大社会的信用危机。对于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我国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破产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较为有效的处罚办法,但由于执法力度较弱,这些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很难落实,由此造成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成本过低,风险极小,这是造成我国市场信用危机的根本原因。
工程机械行业的执行难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这么说,对违约客户的维权手段相当程度上可以等同于权利所有者的自我救济。在行业与行业之间的交流中,其他行业的从业者往往很难理解我们行业的经营状况。在前几年各大商家竞相压低价格和首付的时期,行业客户几乎可以空手套白狼,不想还款的时候,任由代理商采取任何合法手段,不讲诚信的客户仍然有利可图,这完全是市场竞争的悲剧,我们行业内的代理商也难辞其咎。但无论怎样,透过“执行难”,我们看到的是对违约行为惩戒机制的严重不足,工程机械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有进一步考虑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增大对违约客户的承接力度,形成制度的震慑作用。
第三,司法体制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在公权力格局配置中,虽然有关方致力于司法独立,但实质上法院没有足够的权利与其他政府部门抗衡。各级政法系统的最高领导更多是由政府官员担任,另外法院的经费来源于政府,人财物其实都不是法院自己能够决定的。更何况在中国特殊的政治背景下,以贪污腐败为代表的人情社会交流观严重限制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的完善和进步。
通过一定的市场客户分析,可以看出,相当一部分购机者在当地是有一定实力的,往往能够游刃于各种力量间。销售方必须想办法避免和这些不良客户形成正面冲突,至少是在客户施工的地域,倘若连销售方也对诉讼管辖约定等有利政策制度不了解并不正确运用的话,后果往往很难尽如人意。
第四,失信惩戒力度过低。失信的惩戒应落实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多充分的惩戒措施只有切实对失信者产生一系列的不自由状态,才能在消耗少量社会资源的同时,对社会成员产生规范警示效应。正如美国个人破产制度所规定,失信者将从制度上被限制在一些资格之外,当然,这些惩戒手段的落实需要各种硬性和软性机制作铺垫。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刑法》也有针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当务之急是要根据失信者失信程度的差别,制定不同的惩戒措施,而且惩戒措施宜重不宜轻。
值得注意的是,尚未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和法人的信用制度体系的中国,当前亟需加大征信机构的发展与规范投入,促进各类型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以此来推动信用惩戒与激励机制的构筑。
工程机械行业的特点决定了该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较而言,更需要行业性的信用机制的加速构建,以此来切实维护行业经营的稳定性,防止失信、恶劣经营等风气在行业内部形成蔓延态势。对于不良客户信用资料进行共享,对各类型的失信行为形成合法有效的资格准入限制。当前,行业制造商、代理商等直接或间接相关方一定要形成共识,共同促进和推进部分信用机构和经营者试图构建行业信用制度的大胆尝试,互相配合措施的深化与发展。
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工程机械
行业内部信用规则的重构
为了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中国的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进程,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法律体系,使失信惩罚机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具体而言,中国可以尽快出台诸如《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信用保护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及《个人破产法》等基础信用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推行其他类型的信用法律文本做铺垫,以此来构建包括信用信息基本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公平使用信息法、信用需求培育法、征信管理法等各类型信用法律部门在内的综合信用法律体系。
毕竟,法制的完善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过程,工程机械行业内部的成员应将关注点放在行业性的信用制度规则体系的建立。可以适当借鉴发达国家或者信用制度比较成熟的行业经验,由行业协会、国家或地方性政府、各大机械制造商等机构牵头和支持,充分让目前行业内运作比较成功的信用中介公司充当构建行业信用体系的主力军,辅之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咨询公司、证券信息公司等服务主体的力量,共同为初期行业信用体系构建创造各种环境条件。相信不久之后,随着行业市场的另一轮复苏,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信用体系将会翻开新的历史篇章。(南京中助管理公司 许华 许峻硕)
责任编辑:Herm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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