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五)东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中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提交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担保业务收费等)。
(四)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责任编辑: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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