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搜索: 
首页 > 《工程机械与维修》 > 用户篇 > 话题 > 正文
热门: 挖掘机大全 产品疯狂促销 用户都在看什么

问诊塔式起重机寿命界定 专家答疑解惑(图)

2012/02/27 19:20来源:第一工程机械网

年限界定之辨

周馥隆:影响塔式起重机工作寿命的因素既有设计制造方面的,也有使用方面的,是一个综合的因素。那么,目前国内塔式起重机采用使用年限作为其使用寿命界定依据?这种规定是否合理?

安全考虑的行政措施

龚春明:《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文)于2007年6月14日发布,其中做了如下规定:“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此规定被列于限制使用技术,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项规定的出台之前争论激烈,出台之后反响更大。之所以出台此项规定与当时施工企业生产安全形势及我国塔式起重机使用现状有很大关系。此项规定是针对当时塔式起重机事故呈现多发态势,且当时面临着国企的转型和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快速发展,国企建筑机械管理水平急剧下降,民企建筑施工机械管理机构、机制不健全的严峻形势;针对当时还大量使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生产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安装施工条件差、总体结构不合理、技术落后的塔式起重机经长期使用,其金属结构出现各种各样安全隐患,使得大量塔式起重机需要更新换代的行业大背景而出台的。此项规定中的年限并非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也未对塔式起重机报废采取直接的年限规定,只是要求在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塔式起重机时,要对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性进行确认,等于是建设主管部门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出台的一项行政措施。

年限界定之辩

年限界定之辩

制定统一报废年限无意义

龚春明:国内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1992)、《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等标准都未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4条所述的结构的工作年限,也是在设计假定条件下的塔式起重机设计寿命,而非塔式起重机的实际寿命,以上标准都是在最近几年更新的,其制定过程也参考了欧标和国际标准,在这些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塔式起重机的实际使用寿命一直是大家关心和研究的问题,最终还是参考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即规定塔式起重机钢结构的报废条件,而没有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这不是崇洋媚外,而是这样更加合理。

在这里需要讲清一个问题,即塔式起重机的报废标准和报废年限是2个问题,尽管两者的中心都是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塔式起重机的报废标准实质上就是塔式起重机钢结构的报废标准,因为钢结构是塔式起重机的基础件,而钢结构报废条件在《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8)有明确的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是指塔式起重机出厂之后使用多少年就应该报废,即统一规定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寿命,塔式起重机从设计、制造到使用所涉及的情况千变万化,即便是同一厂家设计生产的同型号塔式起重机,在同一使用单位使用,就算其出厂年代相同,使用年限假定也相同,其使用情况也会差别很大,更不要说不同厂家设计生产的不同型号塔式起重机,由不同使用单位在不同地方使用,其使用情况差就更大,塔式起重机的状况也是差距悬殊。前面已经阐述了影响塔式起重机寿命的多种因素,使用期只是其一,我们怎么能忽视其他因素而只依据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来报废塔式起重机呢?这无疑是以点带面。正确的做法是从实际出发,检验塔式起重机的实际状况,符合安全要求即可以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则进行修理,无法修理或修理不如更新则报废,因为塔式起重机的实际状况是影响塔式起重机寿命因素的综合结果,这才是实事求是,实际上建筑塔式起重机目前就是这样的,我们无必要研究制定塔式起重机的统一报废年限。

规定未能与时俱进

龚春明:建设部659号文第33项规定尽管没有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但此规定如果不考虑当时的背景,在现阶段或者说从发展的角度去思考,则显然有诸多不妥,其一:不能用出厂年限作为限制塔式起重机使用的条件。出厂年限并不等于使用年限,出厂年限其实与塔式起重机的状况并无多大关系,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才与塔式起重机的状况有关系,塔式起重机状况在使用环节主要与维护保养、正确使用和利用率有关系。其二:没有考虑塔式起重机寿命与设计、制造环节的关系。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不论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长短、制造质量好坏统一按出厂年限限制塔式起重机的使用不合理,也不利于营造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的社会氛围。其三:以起重力矩的大小来确定塔式起重机的不同使用年限,也有些不妥,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的影响因素在前面已谈及,起重力矩只是塔式起重机的性能参数,能反映是否满足使用需求,而与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的长短并无必然联系。

其四: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向国际标准或者先进标准看齐,国际上为了鼓励企业对塔式起重机质量的提升,有的国家采取由企业在说明塔式起重机工作技术条件的情况下所允许使用的年限,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体现企业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承诺,体现不同企业之间的优劣,鼓励先进。其五:这样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执行,不具备操作性。塔式起重机的出厂年限有多久,在2008年6月1日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之前,建设主管部门是无据可查的,还得依靠使用企业提供出厂资料。在这方面倒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先行一步,2002年《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实施,起重机械在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会对起重机的出厂年限和性能参数留有记录,即便这样,到现在也不到10年的登记记录,而且牵扯到两个管理机构,数据无法共享,这样的规定,执行情况可想而知,除此之外,究竟谁才有资质进行评估,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又是什么,没有明确。其六:从有利于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的角度思考,此项规定并未切中要害,因为大多数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章操作造成的,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是更深层次的原因,而非塔式起重机自身的缺陷所致。

规定须符合市场规律

刘建华 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对于国家制定的有关塔式起重机的一些法规,实际上根本无法执行。以北京地区而言,5、6千台塔式起重机的数量,仅有4家有资质的单位可以检测、评估,很难完成天文数字的检测任务。对于市场竞争而言,应该符合普通机械行业的客观规律,没有捷径可言。买卖双方各有利益追求,本无可厚非。实际是一个国家政策的管理问题,是社会法制、管理机制、行业素质的综合体现。

经济、技术方面并未体现出其合理性

朱森林:塔式起重机作为大型设备购置时投资较大而列入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磨损等造成的损耗,应随着生产的进行逐渐地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去,形成价值的转移;转移的价值是从生产收入中得到价值的补偿,以货币形式积累起来,形成折旧资金,也就是折旧。机械折旧年限就是机械投资的回收期限。回收期过长则投资回收慢,影响机械正常更新和改造的进程,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回收期过短会提高生产成本,降低利润,不利于市场竞争。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施行条例》中规定一般施工机械折旧年限为12~16年。1993年财政部、建设银行制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减少一次大修周期的基础上,将施工机械的折旧年限缩短至8~12年。2000年后,国内均参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保养,修理技术经济定额》,对塔式起重机主要是以钢结构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在工作过程中的磨损程度总体上比较低,按该技术经济定额所介绍折旧年限为14年。在实际中,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内施工企业一般将其定为10年。但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折旧年限只能是财务账本上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零的年限,它确实不能体现塔式起重机自身的技术状态。

建设部659号文件所规定对塔式起重机报废采用的3种年限规定,从经济方面没有严格的对照,从技术方面更找不到依据。故应该说是不太科学的。

向本网编辑提供资讯线索 热线:010-64866846 E-mail:news@d1cm.com
热度排行


意见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