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火下的中国资产 利比亚政乱波及中国承包商
利比亚事件带来的警示:我国海外投资保护问题
中国企业因为利比亚战争遭受巨额损失,充分暴露了对海外投资缺乏风险管理意识的弊病。我国正在从资本输入大国逐渐转变为资本输出大国,但在资本输出过程中面临欧美先进国家的苛刻壁垒,中国公司不得不选择安全环境差、市场环境差且有发生战乱可能的发展中国家,所以要更加注重确保投资安全的途径。
面对如此巨额的损失,中国企业缺乏挽回损失和获得权利救济的工具。一般而言,规范国家间投资关系是通过国家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方式来实现的,条约当事国相互承诺保证对方国公司得到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一系列权益。但我们发现,中国并未与利比亚政府签订任何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由此,在中国政府与利比亚现任政府以及将来可能上台的新政府的关系上,存在着天然的法律救济手段的缺位。
同时,国际贸易不论是货物交易还是服务输出,均以合同为前提。但各国合同法中普遍存在不可抗力或形势变更的例外规则。不可抗力即法律界定的无法预料的、无法抗拒的、无法避免的外部力量。
“目前我们能做的是将在利比亚期间的采购清单、工程完成量表、垫付资金清单等前期材料准备好,为以后索赔作准备。”中交集团杜胜熙表示,希望利比亚局势稳定后原有合同能够继续得到履行。另外,葛洲坝集团作为利比亚事件理赔首个受益的中国企业,已获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首次赔款1.62亿元人民币。
投保或许能缓解战争风险,但在保险公司同为中国国有企业的情况下,是从“一个口袋”进到“另一个口袋”,问题得不到根本性解决。更何况,13家央企的投资中,保险覆盖的合同金额实际上只有可怜的5.68%。理论上在理赔后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了代位权(即保险公司获得向不履行合同的利方当事人主张索赔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仅仅是纸面上的。而对于那些没有投保的企业而言,战争风险意味着绝对的损失和被动的地位。
此外,国有企业针对不同危险程度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会制定差异化的进入策略和保护策略,当地政府在外交政策方面是否能为海外投资预留足够的保护空间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本次利比亚投资遭损后值得反思的问题。
责任编辑:Am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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