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协会设领导小组指导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每两年一届。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一届任期两年。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委员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报领导小组批准。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根据行业需求或委员的提议,召集相关人员商讨对策。并出具决策方案。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任委员完成委员会决议及其他各项工作。
(二)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不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采用集资等形式筹集,由全体委员共同承担。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经协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二手设备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二手设备专家委员会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