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期超10年挖掘机存量巨大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名誉会长,首席顾问韩学松在《2011年中国工程机械主要设备保有量浅析》一文中,按照他的公式通过计算和估算截止到2011年末,我国液压挖掘机的保有量为121.2万~131.2万台。
上述挖掘机保有量数字,应该说基本上是正确的,可信的。如果要稍加补充的话,还有两个因素需要作适当的考虑。一个就是需求量与保有量这两个概念有一定差别,需求量包含厂家或代理商与用户之间一种有卖有买的关系,保有量则不然,有机器放在那里就是保有量。生产商或进口商把挖掘机生产出来或进口来了,卖不出去的那一部份不能算需求量,只能说是保有量。另一个是10年以内的挖掘机也有自然淘汰的,有的新机可能用了4~5年或7~8年就不能用了,这些自然淘汰的也应从保有量中减掉。自然淘汰率随着使用时间的长短而变化,使用时间特别短的,自然淘汰率接近于零(例如仅使用1~2年),使用4~5年的自然淘汰率可能为20%,使用6~7年的自然淘汰率可能为30%,使用7~8年的自然淘汰率可能为40%,使用期接近或超过10年自然淘汰率有可能达到50%。
2002年之前的10年,即1992~2001年国内生产的挖掘机的销售量和进口量也有待说明。1992年到2001年国内生产的新挖掘机销售量为45889台,前5年销售的几乎全是国产品牌的挖掘机,后5年销售的既有国产品牌也有外资品牌的挖掘机,这10年挖掘机的进口量为37412台。上个世纪90年代,挖掘机的出口量很少,几乎可以不计。目前使用期在10年以上的挖掘机大致应该发生在该时间段内国内生产或进口的,发生在后10年,即2002~2011年使用期在10年以上的挖掘机大部分为进口的二手挖掘机,这类挖掘机使用期己经很长,有的甚至破烂不堪了。考虑到以2002年为界,前10年和后10年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挖掘机的使用情况,使用期己超过10年目前还在勉强使用的挖掘机估计全国有接近10万台之巨。
强制更新的必要性
国外工业发达国家一台液压挖掘机一般使用寿命为5~6年或6~7年,这些国家挖掘机的年平均工作时间还大大低于国内挖掘机的平均年工作时间。液压挖掘机在正常工作4~5年(或更低的时间)后,其工作性能与新机相比会有明显的降低,这是由于各类机械零部件,特别是液压元件的磨损,导致液压元件容积效率降低,工作速度变慢,容积效率的降低和沿程损失的增大又会引起系统发热,使油液变稀,油液变稀的结果又会促使容积效率进一步下降,作业速度变慢,作业循环时间增大,本来一分钟可以挖5~6斗,现在只能挖3~4斗了,导致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发动机在工作3~4年后,各类磨擦付(包括往复运动的和园周运动的)产生严重磨损,导致发动机噪声增大,由于磨损的结果,配合间隙扩大,燃烧不完全,功率降低,油耗增加,污染物的排放难以达到合格的标准。我们国家己经颁布执行的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甚至于强制性标准都是针对新机的,对用了数年后的旧机没有哪个部门去管理,也没有标准去检查;什么效率降低、油耗增加、噪声大、冒黑烟、排放是否合格等等统统没有人去管,这对一个逐步走向发达和文明的国家是不会允许长期存在的。
到2011年底,我国工程机械的保有量己高达500万~600万台,每年还以几十万台的速度在增加;其中液压挖掘机保有量就高达130多万台,每年也以超过10万台的数字在增加;如此看来,工程机械保有量达到千万台,挖掘机达到200万台,为时不会太远了。这么多的机器在全国各地忙碌着,吼鸣着、工作着,消耗着大量的燃料,排放着巨量的烟尘,微粒及有害物质。
当然这100多万台正在作业的液压挖掘机中,大部分机器由于使用年限短,离各类标准的要求不会相差很多,各项性能指标也大致符合要求,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由于使用年限长达7~8年、甚至超过10年的挖掘机,各项性能指标早己不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了,由于机器各部份磨损严重,容积效率降低、速度慢,挖掘力大打折扣,而油耗和排放出的烟尘、颗粒污染物却在不断上升,而结构件疲劳开裂、变形又会促使回转支承或液压油缸的单边磨损,机器三天两头出故障,停工、使用、保养、维修等费用成倍增加。精明的老板都会考虑到继续使用这样的机器会非常不经济、不合算。但除购置新机要花一大笔钱外,破旧的机器又没法处理,只得权且继续使用。
这次我们倡议的是使用年限己超过10年的液压挖掘机进行强制更新,取得经验后,也可推行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液压挖掘机进行强制更新。推行这一政策至少能带来以下五个方面的好处:(1)在大气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2)减轻噪声对人类的伤害;(3)节省燃料,减少油耗,提高挖掘机的工作效率;(4)大大降低挖掘机的使用、维修、保养费用;(5)促进新机销售。
实行的三大条件
要更好地推行10年以上液压挖掘机的强制更新,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1)要给挖掘机建立一个档案。一台挖掘机的价值从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甚至数百万元,比一辆高档名牌汽车贵多了,但挖掘机的物权及其归属是模糊不清的,没有专门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一辆汽车可以追朔到归属者,物权清晰。甚至再次交易都有据可查,而挖掘机依靠一纸发票或合同在同类型众多挖掘机中法律很难判别任意一台挖掘机的归属者。所以挖掘机也需要按照物权法由专门机构进行登记、备查。也就是要给挖掘机建立一个档案。
(2)挖掘机由于使用场合不同,工况恶劣程度不同,其出勤率、维修、保养水平以及操作人员的熟练程度以及挖掘机本身质量的高低,根据国外经验要按照一定的年检标准进行年检或两年检,不符合年检标准要求的要强制进行维修,达到要求后再允许继续作业,挖掘机的档案中要增加年检记录。
(3)政府或企业对强制更新的产品所有者进行必要的补偿,为顺利推行强制更新政策,制定一台一补偿的办法很有必要,我们国家曾在1986年以国家六部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以(86)城机字第518号文关于公布建筑机械第一批淘汰产品的通知,其中规定了能耗高、用材多、性能落后的斗容在1立方米及以下的机械式挖掘机进行强制淘汰。文件规定自淘汰之日起不准生产,不准销售,不准出口,同时采取相应的补偿政策。对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企业还要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参见(86)城机字第518号文)。
对使用期超过10年(或8年)以上的液压挖掘机也应制定一定的补偿办法,进行强制性更新,以上意见作为建议应引起行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