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原来的《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于昨日印发并施行。
据了解,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中型冶金矿山企业提高或稳定国内铁矿石产量,提高铁矿石品位和选矿回收率,开展矿山环境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根据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矿山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铁矿石采选业务的地方国有中型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暂不包括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公司,以及中央企业投资兴办的冶金矿山企业。
根据以前规定,资金主要用于冶金独立矿山改扩建项目、维简项目、采矿、选矿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和其他项目等。新的管理办法细化了对资金用途的规范,要求资金未来支持改扩建、新技术工艺项目应能提高或稳定铁矿石产量,或能提高铁矿石品味、选矿回收率和节约资源能源等效果。此外,新的管理办法还新增规定资金可用于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尾矿库治理、环境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新的管理办法还在资金使用方式上提出了新规范,规定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中对矿山建设项目,要求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20%,而对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项目和环境改造项目,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