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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乱象困扰建筑业 七成工人未签劳动合同

2011/12/07 09:26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按月结工资比例不足三成

报告按照 “年底结清”、“每月结清”、“工程结束时结清”、“按季度结清”对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了统计,比例分别是40.2%、28.1%、22.5%、9.2%。

拖欠工资现象依然比较明显。报告显示,在北京、重庆、深圳三地,分别有48.3%、31.5%、44.2%的工人遭遇过工资拖欠情况,平均比例为41.2%;“自己没有遇到过,但是知道别的工友遇到过”的工人分别占27.3%、21.6%、22.4%,平均比例为24.2%。

报告指出,“按月足额发工资是解决建筑领域欠薪问题的关键,……而本次调查数据说明,到目前为止,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执行情况仍然很不理想。”

北京超七成工人无工伤保险

建筑业是高风险行业,《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报告发现,拥有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比例仅占41.7%,拥有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人比例仅占18%,拥有医疗保险的仅占13.7%,拥有养老保险的比例为8.6%。

在京渝沪深四城市中,只有重庆市的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了77%。受调查的北京建筑工人中,“任何保险也没有”的占到了33.9%。

报告认为,“社会保险问题背后牵涉的是劳动合同问题。建筑业受工伤工人由于没签劳动合同经常陷入维权困境,而不得不接受公司单方面的私了条件,给工伤工人及家庭造成非常大的困难。很多劳务公司逃避给工人上保险的责任而不愿意与工人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包括社会保险内容。

九成工人未领到高温补贴

由于建筑业很多工种是室外作业,夏天有很长时段是在高温环境中作业,因此,北京、重庆、上海、深圳四地对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都制定了高温补贴标准。调查询问了建筑工地高温补贴的发放情况,却发现九成建筑工人没有领到高温补贴,四地的比例分别为94.1%、86.1%、92.5%、82.6%。

防暑用品能够给建筑工人在户外高温作业提供一定保护。然而数据显示,建筑工人在夏天工作时能获得防暑用品的人数仅占51.5%,在四地比例分别为39.2%、71.3%、33.7%、59.9%,“(工人)所谓的防暑用品主要是指藿香正气水、绿豆汤等”。

乱象小结

“京渝沪深四城市建筑工人生存状况调查报告”写道,“本次调研的数据显示,目前建筑工人的合同签订率普遍比较低;北京与上海普遍存在不按月结工资的现象,工资拖欠在很大范围内存在;很少工人享受到周末、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加班没有加班工资;深圳、上海尤其是北京的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工伤权益缺乏保障;夏天的高温补贴很少工人享受到。四个城市中,重庆市的建筑工人在按月发工资与工伤保险方面的待遇比其他三个城市好,北京市的工伤保险覆盖率比其他三个城市低很多。”

对此,建筑公司有明知故犯嫌疑。“据我们对北京市一些建筑公司劳务管理部门的访谈,建筑公司的劳务管理基层员工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工伤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及实施方式了解都是比较清楚的。”

建筑公司被批评以虚假方式应付检查。“我们在建筑公司项目部看到用于记录监督劳务公司每月支付工人工资情况的文书,以及记录工人名单包括考勤的表格等,被访谈者也很肯定地说劳务公司与工人签订合同以后会留存一份在工地项目部备案,以备有关部门检查。可见从形式和方法上来说,目前的一些监管办法已经被一些用工企业以虚假的方式执行了下来,以应付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报告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劳动部门对建筑工地的监察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说明相关部门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用工行为没有进行严厉处理,导致用工企业的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报告在对劳动部门的监察、处理方式提出批评的同时,又进一步指出,导致建筑工人权益受损的根源在于“包工制度”。

根源:包工制打下欠薪“死结”

“京渝沪深四城市建筑工人生存状况调查报告”写道,“我们所讲的‘包工制’是指,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给不同规模的包工队,建筑工人在包工头的组织与带领下进行劳动。日常管理由包工头或包工头指定的带班负责,工人工资发放和生活费发放由包工头负责,由包工头带领的工人倾向于认定包工头是自己的老板。调查数据所反映出来的工人日常管理、工资发放、对劳动关系的认知都证实了我们的判断:包工制仍是目前建筑工地上普遍的用工形式。”

“包工制”盛行已久。1980年,国家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合同条例》,允许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建立承包关系,建筑企业开始实行限制劳动用工的内部承包制度。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强调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与工程招标承包制。11月,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又联合发文,进一步承认竞价体制、鼓励缩短竞价时间、降低竞价成本。工程承包与分包经验开始在全国推广。

1998年3月,中国第一部《建筑法》出台,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等方面作出了更明确规定。

报告认为,包工制度在中国现实环境下已经逐步沦为一种“前市场社会雇佣关系”。

“大部分建筑工人雇佣关系的确立是在老家村庄完成的,工人出门之前,带工人出来的包工头就和他们讲好工价、什么时候发工资,有时候甚至不讲工价,只有一个模糊的承诺。这种约定是口头的,没有书面协议,他的存在完全建立在乡土社会的熟人信任基础上。可以说,这是一种前市场社会的雇佣关系。调查发现,64%的建筑工人认为包工头是他们的老板。”

在这种雇佣关系下,“普通工人基本上很难接触到包工头的上级,有的甚至不知道劳务公司的存在。而且,在这样一个包工队里面,包工头可以利用各种手段对工人进行约束,软约束有熟人的面子关系、讲好话、下承诺等,硬约束以克扣或不发工资、不给你派活、走人为要挟。工人要向包工头的上级提要求,首先要突破这层关系。”

报告进一步分析,“由于工人的工资发放完全掌握在包工头手里,再囿于熟人关系,一般工人不轻易与包工头撕破脸皮。即使一些曾经吃亏上当的工人认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找到包工头或劳务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也基本很难实现。单个工人针对公司或包工头完全不具备谈判能力,除了用脚投票,他们没有迫使公司必须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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