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四”时代已至,非道路移动“国三”设备合规消化的实操指南
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自2022年12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国四”时代。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我们对大家关心的实操类问题以及国四三设备如何合规销售,做如下分享:
1.“国四”时代的执行起始点?
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2.“国四”排放标准适用的设备范围:
560 kW以下(含560 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标准要求。具体包括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等各个渠道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设施。
3.“国四”排放标准实施责任主体有哪些?
主机厂、进出口商、经销商
4.“国四”时代,“国三”新机的合规消化方式?
租赁:“国三”新机(2022年12月1日在VECC完成登记)可以通过具备租赁资质的企业,以租赁的形式把新机直接投入市场。
出口:可以把“国三”新机出口到现行排放标准比非道路移动“国四”排放标准低的国家和地区。
先租后售:特别强调不是以租代售,而是先租后售,不是以租代售,而是先租后售,不是以租代售,而是先租后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为什么?因为以租代售,可能被认定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买卖合同。
5. “国四”时代,“国三”新机要防止哪些坑?
5.1 经销商在2022年12月1日前让员工或其他个人开票买断,然后再转售。
提示:该类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规避法律将尚未销售车辆先注册后进行销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判决合同无效。
5.2 经销商在2022年12月1日前自行囤货或应主机厂要求开票买断后转售。
提示:该类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明显违约,判令解除合同而被判决退还购机款;或者被认定无效而被判决退还购机款。
6.实践中有哪些争议?
6.1有经销商认为,在2022年12月1日前自己向主机厂采购“国三”新机后,对应设备流入市场更就是二手机了,然后在2022年12月1日经销商找到终端用户销售,是销售“国三”二手机,并非新机。
分析:除非是经销商自用或自租赁,然后再处置对应设备,否则面对行政机关、法院和客户,否则这个说法很难站住脚。
原因在于:经销商和主机厂的关系,系分销关系。经销商开票买断,是应主机厂要求去库存或者自行囤货牟利,并非自用,所以本质上只是“国三”新机的开票分销动作,只有当该设备最终流向终端用户,才是完成了销售。所以,经销商已经或计划在“国四”时代以全款、分期、以租代售、融资租赁方式销售“国三”新机有极大的合规风险。
6.2 销售国三设备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所以没有问题。
分析:在司法裁判中,确实有部分法院,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文件关于禁止销售不达标排放标准设备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性效力规定,所以依然会认定此类合同有效。所以,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争议。
但是,需要提示各位经销商,既然该问题存在争议,有可能被用户拿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引发不必要的诉累,从经济上就没有必要徒增麻烦。要知道,2023年的经济形势并不乐观,客户购机后如果工程承接或结款方面出现问题,不排除会以此为由来实现其退机止损的目的,到时候对于执意通过分期(以租代售、融资租赁)或全款销售“国三”新机的您就真成接盘侠了。
最关键的是,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合同效力问题,鉴于生态环境部已经明确发文指出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和经销商是排放标准实施责任主体,也有判例指出提前开票转售有规避法律之嫌,如果经销商执意销售,还可能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而被市监局认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所以,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大家如有选择,还是不要入坑为宜,没有必要以身试法。
绿水青山
7.如果经销商执意用分期(以租代售、融资租赁)或全款销售“国三”新机,有哪些降低风险的办法呢?
建议:在法律文件中,应当向用户明示设备排放标准,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并做明确提示和合理说明(用户购买“国三”设备,都更多是因为“国三”设备的价格要低于“国四”设备,所以一分钱一分货,让客户对自己明知是购置“国三”,所以今后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合同效力异议,并全面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内容予以确认,也是合情合理的。
8.关于“国三”升国四后,消化“国三”新机需要关注的法律规定和通知
生态环境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实施进入倒计时
依法依规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和经销商作为排放标准实施责任主体,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不达标产品和变相冒充二手机械销售不达标产品的行为,对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9.关于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索引
关于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索引
关于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索引
以上,是我们围绕“国四”时代非道路移动“国三”设备合规消化的注意事项及实操指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来自:法阁咨询)
责任编辑:Yao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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