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发布 含六方面20项内容

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制造强国、网络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的建设全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大力实施标准升级行动,加强全产业链标准工作的统筹推进,强化重点和基础公益类标准制定,加快老旧落后标准复审修订,大力发展先进团体标准,积极参与全球标准化活动,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增强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自主可控能力。

主要预期目标:组织制定和修订服务制造强国、网络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所需的标准1500项以上,其中重点和基础公益类标准800项以上。在10个以上重点领域实施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重点领域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90%,鼓励我国企事业单位牵头制定100项以上的国际标准项目。

一、加强全产业链标准工作的统筹推进

1.加快建立重点行业全产业链标准图谱。围绕重点产业图谱,从稳定产业链、畅通供应链的角度出发,梳理相关环节已有和正在执行的标准,查找存在的标准短板、分析新的标准需求,编制与产业图谱相对应的标准图谱,反映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环节、技术共识和发展趋势。

2.围绕全产业链条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打破传统的行业和领域壁垒,打通产业链堵点,深化产业链上中下游标准的协同合作。加快建立健全跨行业、跨领域的标准化协同工作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共同开展标准研制,推动形成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

二、扎实做好基础和重点领域标准研制

3.加强产业基础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开展高端钢铁材料、航空发动机用高温合金材料、化工新材料、民机铝材、石墨烯、电子专用材料、天然纤维材料、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材料等新材料和关键材料标准制定,提升稀土材料、钢铁极限环境功能材料评价、化肥等相关标准技术水平,支持电弧炉短流程炼钢等工艺标准制定。加强机床和基础制造装备、中高档数控系统和伺服电机等工业母机标准,以及仪器仪表、基础零部件、电子元器件、工业软件和专用设备等标准制定。加快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修订。加快推进消费品重点产品、汽车安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产品能效、民爆产品、水泥、石墨和荧石采选、无线充电设备通用无线电射频技术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

4.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急需标准制定。大力推进船舶总装智能制造、智能船舶、液化气体船舶、电力装备、石化通用装备、重型机械、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化肥、老年用品、钢铁物流等标准制定。支持工业机器人通用模块、感知移动和操作模块、接口和安全标准,以及商用移动清洁机器人、消毒服务机器人、压铸行业取件转运和打磨机器人标准制定。加强乘用车、商用车、危化品运输车辆整车及关键部件安全标准制定。加大纺织、轻工、食品等重点领域标准供给,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以民爆强制性国家标准为牵引,加快配套试验方法标准制定。大力提升产品质量标准,不断提高产品的可靠性、稳定性、功能性等关键指标。

5.强化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融合标准制定。开展两化融合成熟度、供应链数字化管理、生产设备数字化管理与设备上云、制造业数字化仿真等领域的标准研究。做好智能制造新技术应用、供应链协同、数字孪生、供应商分类、集成服务、数字化车间等关键标准制定,以及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纺织、汽车、家电和家具、电工、民爆等行业智能制造技术装备和应用标准制定。加强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在制造业中的应用标准研究,开展服务型制造标准研究。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网络、标识解析、平台和安全标准制定,大力开展5G+工业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的标准研究,支持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等行业应用标准制定。

6.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基建标准制定。大力开展5G及下一代移动通信、“IPv6+”及下一代互联网、域名服务和管理、高速宽带、未来网络、互联互通、移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数据中心、区块链、量子信息、卫星通信及导航定位、网络和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和智能终端未成年人保护、信息技术服务、人机交互和信息无障碍、无线电新技术和电磁兼容、无线电发射设备、电动汽车和充换电系统、燃料电池汽车、增材制造、无人机、集成电路、先进计算、新型显示、人才培养等标准的研究与制定。稳步推进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超高清视频新应用场景、智慧城市、智慧家庭、智慧健康养老、5G+医疗健康、信息消费等融合创新标准制定。

7.做好工业低碳和绿色制造等标准制定。开展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低碳与碳排放、节能和能效提升、节水和水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研制。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建材产品评价、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再制造等相关标准研制。继续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试验方法和标识等标准制定。启动钢铁、轻工、汽车、纺织等行业生命周期评价标准研究。

三、优化提升标准体系供给结构和水平

8.编制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在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基础上,围绕产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网络和数据安全,船舶、飞机、民爆和通信行业的安全生产等编制工业和信息化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对照和借鉴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框架结构、标准项目规划和进度安排。

9.加强重点领域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快速发展、融合发展的需求,修订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电动汽车、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智慧家庭、云计算、锂离子电池、光伏等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或路线图。启动编制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纺织、汽车、电力装备等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积极推进智能船舶、物联网基础安全、5G+工业互联网、5G+医疗健康、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区块链等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10.优化完善行业标准体系供给结构。优先支持重点和基础公益类标准制定,逐步减少一般性技术和产品行业标准的数量,制定重点和基础公益类标准比例同比增加5%。加大行业标准复审修订力度,对实施时间超过5年的行业标准进行全面复审、及时修订。鼓励采用修改单对行业标准进行修改,提升修订响应速度。

11.大力培育发展高质量的团体标准。继续实施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引导社会团体先行制定具有创新性的团体标准,及时满足产业和市场的急需。支持制定技术水平全面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先进团体标准,鼓励制定质量分级评价团体标准,推动实现优质优价。组织相关标准化专业机构对现有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

四、持续深度参与全球标准化活动

12.不断提升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水平。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际标准的转化评估分析,进一步查找薄弱环节。围绕薄弱环节和消费提升等重点领域,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国际标准对标达标行动,瞄准国际先进标准不断提升国内标准的技术水平,将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转化率提升至90%。

13.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制定。支持国内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深度参与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等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定,与国际同行共同树立国际标准,积极贡献中国技术方案,提高国际标准的风险防控能力。

14.积极支持中外标准化交流合作。鼓励国内的协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加强与国际同行的标准化交流与合作,聚焦共同关注的领域,形成标准化共识,不断扩大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朋友圈。支持围绕“一带一路”的建设需要,组织编制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促进我国技术、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国际化发展。

五、积极推进重点标准的有效实施

15.抓好重点标准的实施与评估。组织对实施时间超过2年的重点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技术水平和实施效果评估,加快建立重点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继续推进行业标准内容的全文公开,鼓励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等面向生产者、用户和检测认证机构等开展重点标准的宣传与培训。

16.支持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标准。推动在产业政策、规划制定中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先进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在研发、生产、管理等环节执行先进标准,引导产业链企业对标贯标。采用质量分级评价团体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标准化意识。

六、大力营造良好的标准政策环境

17.进一步夯实标准工作的各方职责。组织对承担行业标准审查等相关任务的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协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公布行业标准初审机构名单,明确业务领域、工作职责和要求。进一步夯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标准化协会等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制定和复审、标准解释等方面的工作职责。

18.加强对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对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未按期完成的标准项目进行跟踪督促,原则上在1年内完成。对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完成的行业标准项目,及时进行调整或取消。对无正当理由超期2年以上的行业标准项目,且占行业标准项目比例10%以上的,暂停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新的行业标准制定任务。

19.加强行业标准制度和机制建设。强化从行业标准项目立项到报批的全过程行为规范和审查时间考核,建立新技术新产品行业标准快速通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小企业等各类型企业依法平等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优质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推动加快出台《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换届等。

20.推进行业标准的信息化建设。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全面实施从行业标准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实时监管。强化对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标准化协会等监管,督促其及时披露相关行业标准的过程信息。

(来源:工信微报)

责任编辑:Ke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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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组建、运行、换届、调整、注销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委会,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在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业领域内承担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标委会的规划、组建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委会,为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条 标委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提出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研究编制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 (二)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所属专业领域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负责所属专业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所属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四)开展所属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五)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归口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并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材料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组建 第六条 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八条 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任职单位推荐;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组建条件的,将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准予筹建。 第十三条 准予筹建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 (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 (二)标委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三)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四)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筹建。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成立标委会。 第十五条 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 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 第十六条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 第十七条 标委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MIIT/TC×××、MIIT/TC×××/SC××、MIIT/SWG×××。 第三章 运行 第十八条 标委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组织建设,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社会监督。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聘任顾问,设观察员和联络员。 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无表决权。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鼓励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联合开展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制定。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互派联络员,协调跨领域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标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标委会审议表决: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 (二)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行业标准送审稿; (三)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分标委会的决议;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印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由标委会秘书处管理。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标委会印章不得用于标委会职责范围以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第四章 换届、调整、注销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标委会应当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公开征集委员,制定换届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换届方案中的委员名单、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予以换届。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任期内调整委员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调整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予以调整。 涉及调整主任委员、秘书长,或者一次性调整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1/5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应当将审查通过的调整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调整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注销标委会等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予以调整、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对标委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计划完成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行业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审议表决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对分标委会管理不规范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对标委会进行重新组建或者撤销。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组建或者撤销: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活动,为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行为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因秘书处原因致使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标委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章程规定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对标委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在标委会整改或者重新组建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为其安排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等任务。被撤销的标委会承担的相关标准化工作可以并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其他标委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调整。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分标委会和标准化工作组的工作职责、组建、运行、换届、调整、注销和监督管理等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详细]2023-01-16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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