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行业:债权诉讼之殇(上)
【今日工程机械杂志 原创】2017 年3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某韩系品牌制造商B 与其代理商D 追偿权纠纷一案。这起债权纠纷在时隔四年后再次引起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广泛关注。
根据行业律师对我国工程机械市场占有率前二十位的制造商近三年(2014年1 月- 2017 年1 月) 的数据进行的初步统计,约90%的制造商与自己的代理商发生过诉讼;约95% 案件原告是制造商,被告是代理商;案件总量超300 件(未包括调解的案件),总金额超过45 亿元;代理商与客户的诉讼纠纷数量更是惊人,据不完全统计2014 年至2017 年数量超过48000 件,金额超过144 亿元……
这几组令人震惊的数据发人深省。
近几年,随着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市场的低迷,融资租赁的客户逾期增多,从而也导致了太多类似的制造商、代理商及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纠纷,客户关系、厂商关系等都面临着极大挑战。这种普遍性的行业问题集中爆发不得不让我们冷静思考: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问题的大面积累积?出现问题后应该采取何种积极合理的处理方式?我们不但要看清现象,更需要理清本质,从中得到有益启示,从而促进行业更健康地发展。
债权问题频发的行业背景
融资租赁盛行 工程机械产能和保有量迅速提升
2006 年4 月20 日,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中国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这是中国工程机械企业第一次迈入融资租赁的门槛。2010 年以来接受调查的我国工程机械代理商通过融资租赁交易方式所实现的销售额占其当年总销售额的比例(所接受调查的代理商反馈结果均值),呈现逐年增长态势,2012 年到2014 年增长幅度较大,翻了一番还多,2014 年形成历史高点,这一比例达76.4%,而2015 年有所回落,显示出代理商对融资租赁开始出现审慎和保守的态度。国内外大的工程机械品牌中,例如卡特彼勒融资租赁占其销售额的比例已经高达约80%,现代融资租赁由于加大风险控制,这一比例则从高峰期的约56%回落到50% 左右,而柳工融资租赁的这一比例则超过了70%,其他厂商系融资租赁的比例也鲜有低于六成的。
而融资租赁进入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十几年来,其最突出的是融资和促销功能,这极大地刺激了销售,从而带动了工程机械产能扩张以及市场保有量激增。
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的保有量来看,截止到2014 年底,中国工程机械主要产品保有量约为650 ~704 万台。而随着四万亿效应的消退,2012 年以来工程机械销量急剧下降,产能过剩却日益严重。近几年,我国工程机械企业都在面临降产能、降库存、清理逾期债权的问题。
如此巨大的市场保有量和相形见绌的客户工程量相比可谓雪上加霜,直接导致客户手中的设备开工率不足和台班费下降,从而导致租金还款能力不足,风险开始如影随形。
大面积逾期 债权问题频发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矿山、建筑等工程领域的项目投资也在放缓或推迟,融资租赁客户购买设备后由于工程连续性差,盈利能力弱,还款意愿不高,从而出现大面积租金逾期现象,甚至出现担保造假、恶意诈骗工程机械等失信行为,而且出现债权问题后,拖车纠纷和群体冲突性事件、制造商与代理商之间的违约事件、代理商跨区销售、异地施工失联等现象也屡见不鲜。
这种供需严重失衡的局面和产品同质化的双重压力,导致企业竞争加剧,为了追求销量和市场占有率,以融资租赁为代表的信用销售政策的门槛频频降低,甚至出现了几近疯狂的零首付,加上企业风险管理也不到位,催缴账款执行乏力,从而引发了应收账款、现金流等一系列问题,许多融资租赁的设备陷入了债权的泥潭。
为了市场需要,我国工程机械行业代理商普遍采用信用销售的方式,代理商从制造商采购设备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通过首付20%~30% 不等的比例,采取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方式给终端用户。而信用销售的前提,是代理商及部分代理商公司股东和法人代表必须为终端用户的融资租赁行为及逾期欠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在面临如洪水般的风险时,一些制造商选择了一刀切的方式执行与各代理商签订的相关协议中的回购条款,要求代理商一次性承担回购责任。大量的回购给制造商及代理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总体而言,除了卡特彼勒等个别风控较为严格的品牌外,众多外资品牌和国内品牌的融资租赁逾期和不良资产情况十分糟糕。导致了近几年工程机械行业的纠纷不断,诉诸法律流程的案件也层出不穷。
前面导语的数据让我们对行业内的现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数量惊人的诉讼及涉案金额中,代理商往往在诉讼中遭到重创,有的甚至停业甚至破产,更或是背负起了高额的债务;而制造商,在与代理商的债权博弈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令人遗憾的是,代理商工作停止后,制造商在该区域的渠道也遭受了重创。这种局面给我国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甚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不良影响。
典型案例分析
接下来,我们来具体介绍一下2017 年3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再审的制造商B 与其代理商D 追偿权纠纷一案。这工程机械行业债权危机大背景下爆发的典型案例,其具有普遍意义。
我们就此案件采访了本案的代理律师——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立华律师,他向我们介绍了整个案件的审理情况。
制造商B 诉代理商D 一案一、二审情况
2013 年12 月,制造商B 以追偿“回购款”为由,将代理商D 等告上法庭,同时,起诉代理商C(代理商D 的担保公司)与制造商B 之间业务提供全程连带担保,代理商D 法人对制造商B 与代理商D 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结果:2014 年12 月,某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判决:1、代理商D 向制造商B 支付回购款75,334,176.64 元及利息(其中47039888.91 元自2013 年5 月8 日起,28294287.73 自2013 年9月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5%计算);2、代理商C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代理商D 法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 年08 月20 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制造商B 与代理商D 法人、代理商D 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的判决。
制造商B 诉代理商D 一案再审
代理商D 对一、二审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 年2 月份受理此案,于2017 年3 月30 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截止到目前,尚未下达再审裁判文书。
可以说,代理商D 的案件恰恰是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制造商大面积起诉代理商回购担保追偿纠纷案件的集中反映。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庭审调查情况,主要围绕以下几点进行审查:一是回购的定性;二是制造商B 是否存在损害代理商和国资企业的问题;三是担保责任的范围及责任承担问题;四是制造商B 是否实际履行了回购义务,支付了回购对价。在往年工程机械市场一片向好的前景下,多数人不可能预感到一纸回购协议会让一个公司或个人面临如此巨大的风险,我们期待最高院能有一个公正的裁决。
案件症结
制造商B 的相关合同中对于回购制度缺乏公允性,缺乏损失分担机制以及对话协商机制,而这些问题在目前我国的代理商与制造商的合作中普遍存在。具体表现如下:
1. 回购的定性争议
普遍意义上,回购的本质是债权转让加买卖,即融资公司在要求代理商回购的同时,在向承租人发出解除通知后,应将对承租人的全部债权及其从权利一并转让给代理商,以保证代理商合法的追偿权。
2. 不见物回购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等性丧失
⑴法律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既然回购具有买卖的属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有向受让人(代理商)交付融资车辆的义务。
⑵回购条款约定的实践操作
显然,制造商B 在合同中设置融资回购担保条款免除了出租人向受让人交付租赁物件的义务,仅以一纸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证明就履行了交付租赁物件的对价义务。如此约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已明显丧失。
3. 制造商B 合同中融资回购担保条款免除了出租人和代理商共同承担承租人逾期风险的义务
《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的法条释义是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公平原则具体表现为: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但是制造商B 通过回购条款免除应当承担的承租人逾期风险,把所有的合同风险转移给代理商,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未完待续,文章刊登在《今日工程机械》杂志第05、06期)
责任编辑:Ke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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