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发布宏观经济运行数据并回应热点问题

2016/04/14 17:06发展改革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4月13日(周三)上午9:30在发改委中配楼三层大会议室召开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宏观经济运行数据并回应热点问题,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图为赵辰昕作情况介绍。中国网 张若梦 摄

图为赵辰昕作情况介绍。中国网 张若梦 摄

赵辰昕: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参加国家发改委每月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今天将重点发布一季度部分经济指标、投资、价格运行和价格监管、经济体制改革、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城市轨道交通简政放权、推进特许经营立法等七方面情况。

第一方面,一季度部分经济指标。

一是发用电量情况。一季度,全国全社会用电量约1352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2%,增速同比回升2.4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二、三产业和居民生活用电量同比分别增长7.8%、0.2%、10.9%和10.8%,增速同比回升9.7、0.8、4.0和8.2个百分点。3月当月,全社会用电量约476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6%,增速同比回升7.8个百分点。

一季度全社会用电增速回升主要受三产和居民生活用电支撑,两者合计对全社会用电增长的影响度达到94%,拉高全社会用电增速3.0个百分点。三产用电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用电同比增长15.6%,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商业、住宿和餐饮业用电同比增长9.5%,增速同比回升3.3个百分点;金融、房地产、商务及居民服务业用电同比增长11.3%,增速同比回升5.0个百分点。

一季度二产用电增速由负转正,但总体仍处于较低水平。

二是成品油消费量情况。3月份,成品油消费量同比增长7.2%,与1、2月份相比,市场需求呈回升态势。其中,与工农业生产联系紧密的柴油消费量,由1、2月份的同比下降转为同比增长2.99%。

第二方面,促投资稳增长工作情况。

主要介绍两项工作。

第一项是3月份我委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3月,我委共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8个,总投资55亿元。包括高技术项目1个,总投资16亿元;社会事业项目3个,总投资25亿元;工业项目3个,总投资13亿元;其它项目1个,总投资1亿元。

这些项目的实施,一是加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发展水平。如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项目,将为我国物质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供最先进的科技基础条件,建成后将能提供若干世界上最先进的极端条件下的研究手段。二是增加民生领域的社会供给,提高教育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如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花都校区二期工程,将满足我国民航业持续快速发展对于民航专业人才的需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项目,将满足我国食品评估事业发展的需求,显著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水平。

第二项是11大类国家重大工程包实施进展情况。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努力推动形成有效合理投资。截至今年2月底,11大类重大工程包已累计完成投资54609亿元,比1月底增加1513亿元,已开工48个专项、374个项目,比1月底增加35个项目。每类具体情况给大家印发了材料。

第三方面,价格运行和价格监管。

(一)关于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主要向大家介绍3月份食品、猪粮比价、钢材、有色金属、成品油批发价格等情况。相关内容印发了材料。

(二)关于全国价格举报和处置情况。3月份,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共受理价格举报、投诉、信访、咨询共计60159件,环比上升24.99%,同比上升7.98%。价格举报办结率为90.43%。价格举报压力表处于安全线以下。

价格举报投诉数量较集中的地区有:广东(1894件)、北京(929件)、湖北(907件)、浙江(842件)、山东(803件)。占比分别为:17.09%、8.38%、8.19%、7.60%、7.25%。青海、山东、宁夏、河北、广东、江苏、天津、陕西、湖北、辽宁等10个省区市3月价格举报投诉量环比上升超过50%,主要原因是价格监管平台宣传力度加大,群众价格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我们认为媒体的新闻报道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对大家表示感谢。

第四方面,经济体制改革有关情况。

介绍三方面情况:

(一)《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这个文件经李克强总理签批,我委已正式对外公布。

《意见》指出,要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促发展,聚焦惠民生,围绕防风险,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抓紧推动有利于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的体制创新,推出一批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着力抓好已出台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要更加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加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更加突出基层实践和创新,更加突出抓改革措施落地。大家一定注意到了,这里用了四个“更加突出”,强调今年改革的着力点,强调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意见》提出10个领域50项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要增强推进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提高方案质量,抓紧抓实改革方案制定、评估、督查、落实等工作,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推动改革举措早落地、见实效。

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我委将于近期召开2016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将《意见》涉及的任务做出具体分工。

(二)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

近日,我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已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以通知形式印发,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市试行。《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草案》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以及对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将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草案》的建议。把握好《草案》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如何调整,《草案》明确了依法依规的工作要求。试点过程中,各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充分听取各类市场主体和公众意见,进一步梳理《草案》中由本部门(本系统)负责管理和实施的市场准入事项,及时提出清理、调整建议。对各部门新提出的清理、调整《草案》所列事项建议,我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意见》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程序,加以研究论证,并以补充通知等形式提供试点地区在试点中探索检验。

(三)关于重要改革进展。中央今年交办的由我委第一牵头的重点改革任务,正在按照既定工作计划抓紧开展调查研究、方案制定等工作。去年已出台的改革方案,也正在逐步抓好落实。按照中央要求,今年我委将选择部分重点改革事项开展落实情况督察,确保改革真正落地、见到实效。目前,我们正在完善督察方案,从4月份开始要逐步开展改革督察工作。

第五方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情况。

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实现脱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国发[2016]6号、7号两个文件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贯彻落实,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这里介绍三个重大进展。

一是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

二是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文件。财政部、人社部、国土部、环保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监总局、银监会、煤监局等部门,围绕财税金融支持、职工安置、国土、环保、质量、安全方面,研究制定了8个专项配套政策文件,正在陆续印发。

三是梳理总结典型做法,为各地工作提供借鉴。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方面,探索出不少有效的做法。钢铁方面,杭钢集团、攀成钢和河北省,煤炭方面,山东能源集团、陕煤化集团,在产能压减、转产转型、职工安置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目前已开始推介这些典型,为各地推进工作提供参考。

第六方面,城市轨道交通简政放权有关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对于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引导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以及稳增长、惠民生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委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在推进城市轨道交通简政放权方面主动作为,取得明显成效。

回顾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历程,项目审批改革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第一阶段是2003年以前,实行严格管控。结合当时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行严格管控,要求所有项目需报国务院审批。第二阶段是2003—2013年,审批权部分下放。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由我委审批。根据2005年《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财政能力较强、有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的城市,其建设规划审批权也下放至我委。第三阶段是2013年以来,深化简政放权。经报请国务院同意,2013年5月起,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权下放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2015年5月起,已实施首轮建设规划的城市,其后续建设规划由我委会同住建部审批,报国务院备案。2015年11月,我委会同住建部进一步优化建设规划审批程序,加强省级发改和住建部门的初审责任,实现申报前省级部门形成一致意见,提高规划工作质量;同时明确,30个工作日完成咨询评估工作,20个工作日完成委内审核程序,住建部也加快会签工作,审批时间明显缩短,工作效率显著提高,标志着城市轨道交通简政放权进入“快车道”。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放、管、服”的推进,地方动力、投资意愿不断得到激活,为扩大有效投资、增加城市公共交通有效供给、加快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一方面是行业实现快速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国轨道交通建成1900公里,完成投资1.1万亿。截至目前,国家已批复40个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规划总里程约8500公里。2015年在建项目3300公里,完成投资约3000亿元,全国已有24个城市开通运营约3300公里线路。初步测算,今年全国城市轨道建设项目投资总规模达1.75万亿,年度投资计划3500亿。另一方面是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项目审批权下放后,强化了地方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同时由于前置文件同步下放,办理时限缩短,审批进度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节奏明显提速。2013年以来,各城市批复项目可研57项,涉及线路长度约1400公里,投资规模超过1万亿。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研究构建以规划管理为导向的新机制,强化以协同监管为保障的新体系。一是由事后审批规划向事前衔接规划编制转变,加强前期工作统筹配合。二是建立轨道交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综合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在线监测、项目稽查、执法检查等手段,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三是加强政策研究,出台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政策措施,提高地方管理能力,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第七方面,推进特许经营立法有关情况。

我委从2007年即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2013年,特许经营立法列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项目。2014年,我委牵头成立了11个国务院部委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4月,适应促进民间投资需求,按照急用先行原则,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委会同5部门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特许经营发展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从《办法》执行情况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贯彻实施,制定配套政策、简化审批事项、创新服务举措、大力推介项目,推动特许经营快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仅靠规章难以有效解决,亟需通过提升立法层级加以规范引导。

3月11日,我委召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审议工作方案,部署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有关工作。明确四个阶段任务和时间节点。一是分工研究。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开展专题研究,形成行业特许经营发展情况、重点问题清单和立法建议。二是调研论证。根据各方意见梳理立法重大问题清单,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调研。进一步加强与世行、亚行及有关国家的合作,强化外脑支撑,借助专家团组,开展专题研究,对立法草案进行论证。三是集中修改。根据调研情况、专家小组专题研究论证情况,集中修改完善立法草案,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四是组织上报。争取今年9月底前形成送审稿,按照立法程序上报国务院。

为了解公众对特许经营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委门户网站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这次问卷调查截止到4月底,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

另外,我简单介绍一下我委所属中国计划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解释材料》,它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我委的有关工作。这本书用准确、简洁、生动的语言,对“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相关重要内容,背景、知识、术语、名词等,做了通俗易懂的解读和阐释。这些内容,今年两会时曾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代表委员参考,得到广泛好评。将这些内容编辑出版,对社会各界了解、掌握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内容,理解深刻内涵,一定会有非常大的帮助。感谢计划出版社的支持,为今天到场的每位记者送上这本书,相信大家会喜欢。

我先介绍这些情况。下面,请大家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进行提问。提问时仅提一个问题,并请通报自己所代表的媒体。

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记者: 张高丽副总理在中国高层发展论坛上提出,他预计今年中国经济在一季度会出现“开门红”,根据现在的情况,您预计中国经济一季度会出现“开门红”吗?

赵辰昕: 谢谢你的提问,3月20日,张高丽副总理在中国发展论坛2016年年会上表示,今年1—2月到3月上旬,主要经济指标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一季度能够实现开门红。我当时有幸在会议现场,亲耳听到了张高丽副总理的讲话。讲到这儿的时候,我感到他语气斩钉截铁,非常坚定。

今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一季度又是开局的首季,经济社会发展的成绩单广受关注。如今,这些成绩单在陆续公布,从已有数据看,在张高丽副总理说的1—2月到3月上旬重要经济指标在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基础上,3月中旬和下旬延续了向好的方向。积极因素进一步增加,现在评价中国一季度经济实现了“开门红”,我认为是客观的,是实事求是的,是有充足依据和充分支撑的。

我想用六个“升”来点一点好的方向和积极变化:

一是投资增速有所回升。前两个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增长10.2%,增速比去年全年提高0.2个百分点,累计增速一年以来首次回升;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增长41.1%,这是2010年以来月度最高值。据调研和稽查发现,3月保持了这种向好的态势。

二是价格总水平有所回升。受食品价格上涨较多影响,2、3月居民消费价格同比均上涨2.3%。在政策预期、库存回补、主动减产、前期超跌等因素共同作用下,钢铁、电解铝等主要原材料产品价格出现一波明显上涨。3月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环比由降转升,比上月上涨0.5%,是2014年1月份以来的首次上涨。同比降幅也比上月缩小了0.6个百分点。

三是企业利润由降转升。受产品销售增长加快、出厂价格降幅收窄等因素共同作用,前2个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增长4.8%,新增利润355.4亿元,改变了去年全年利润下降的局面,是去年6月份以来首次月度正增长。

四是房地产市场交易量明显回升。受房地产政策调整等影响,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成交活跃,商品房销售明显加快,前2个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增长28.2%、43.6%,增速比去年分别提高21.7和29.2个百分点。

五是财政收入增速回升。受房地产相关税收较快增长等因素影响,前2个月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增长6.3%,分别比去年同期和全年提高4.6个、0.5个百分点,为去年1月份以来最快增速。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实现两位数增长,前两个月增幅为10%。

六是市场预期有所回升。3月份,制造业PMI为50.2%,比2月回升1.2个百分点,自去年8月以来首次回到荣枯线以上,一些积极变化开始显现。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3.8%,比2月份上升1.1个百分点,为近两年来的较大升幅,略高于去年同期水平,非制造业扩张步伐加快。

与此同时,经济结构调整扎实推进,农业形势总体稳定,消费、新兴产业和服务业保持较快增长,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

总的来看,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国际国内一些机构的预测数据大家可能已经看到了,基本都预计一季度我国经济增长将处于6.5%—7%的年度预期目标区间范围内。

昨天IMF刚刚发布了一份报告,在调降全球和发达经济体经济增速预测值的同时,将我国2016年经济增速预测值由6.3%上调到6.5%。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持续抓好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在今年以来,蔬菜和肉类价格持续上涨,受到了比较大的关注。不知道您对这一轮波动怎么看,是不是还会持续?前几天我们公布了3月份CPI,是2.3%,虽然这个数据比之前市场预期温和一点,但是今年2月、3月CPI指数上涨都已经超过了2%,高于去年的水平,有人担心是新一轮的通胀有了抬头趋势,不知道您怎么看?谢谢。

赵辰昕: 谢谢记者的提问。自2014年以来,我国CPI涨幅一直在3%以下,应该说这是一个低位运行的水平。当前,所谓的高点是在去年较低物价水平基础上的高点。从物价运行态势看,今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仍将保持温和上涨的走势。

首先,粮食价格稳中有降为价格总水平稳定奠定了基础。我国粮食已经连续十二年丰收,库存比较充足。国家公布的2016年粮食最低收购价与2015年相比持平或有所下降。玉米收储政策也调整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新机制,市场供需和政策调整决定了粮价稳中有降的态势。

其次,上游生产资料价格下降制约下游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到今年2月,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已连续49个月下降,累计下降16.6%。近期降幅有所收窄,但供大于求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生产资料价格仍将低位运行,前期下降的累积效应还有向下游消费品价格传导的可能。

第三,由于全球经济尚未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低速增长,加上美元升值预期的影响,今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低位震荡运行的可能性较大,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内价格上涨。

你刚才提到的农产品价格,由于农业生产容易受到自然气候条件、生产周期性因素等影响,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上涨,但预计不会出现全面、持续的价格上涨。

比如最近大家比较关心的猪肉价格,春节后仍在高位运行。这是生猪养殖行业经历前几年周期性调整的结果,带有恢复性和补偿性。在上轮“猪周期”中,生猪价格下跌期较长,导致养猪业长期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去年3月生猪价格进入上涨通道后,部分养殖场户补栏积极性不高,补栏进程较慢,加上部分地方实施生猪禁养和限养,生猪产能持续处在低位。据统计,今年2月生猪存栏同比下降5.5%,生猪市场供应偏紧。但受夏季消费需求处于淡季、饲料等养殖成本下降、替代消费品价格下跌或保持平稳等因素影响,生猪价格继续大幅上涨的可能性较小。据最新数据,3月份生猪存栏量环比增加0.9%,能繁母猪存栏量环比止跌持平,预示着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下降过程基本结束,后期生猪供求格局可能发生改变。

今年春节后蔬菜价格回落的速度也比往年偏慢,主要是受1月下旬全国大范围寒潮雨雪天气影响。低温雨雪使蔬菜特别是南方地区蔬菜遭受严重冻害,同时造成冬储蔬菜保存损耗加大,影响了蔬菜供应。春节后,多地又出现倒春寒天气,低温阴雨使蔬菜的生产、调运受到影响,上市量不足,延缓了蔬菜价格回落速度。随着天气好转、气温回升,蔬菜生长速度将会加快,区域间调配也会更加顺畅,市场供应量将明显增加,预计4月中旬以后蔬菜价格将逐渐下降。

针对最近猪肉等农产品价格持续攀升的情况,我委近日印发《关于保障生猪生产供应 稳定猪肉市场价格的通知》,指导各地切实做好保障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安定群众生活。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要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猪肉等“菜篮子”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主要措施包括:加强监测预警;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保障生猪生产;增加市场供应;落实好价格临时补贴机制等。各地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迅速采取行动。比如,大连市召开会议作出部署,采取临时补贴、储备肉投放、加强市场监管等措施,稳定了蔬菜猪肉价格。

中国日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上个月月底中美两国宣布将在本月22日签署巴黎协定,目前中国也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和成效。我的问题是,在巴黎协定正式生效前,中国会不会根据自身的情况调整自主减排目标,提前达到碳排放的峰值?谢谢。

赵辰昕: 3月31日,中美两国共同发表《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将于4月22日签署《巴黎协定》,展现了两国推动巴黎协定尽早生效实施、推进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不断取得进展的积极态度,再次展示了双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雄心和信心。

2015年上半年中国就对外宣布并提交了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文件,在发展中国家中是较早的,中方的自主贡献目标是在深入论证后提出的,是需要付出艰苦卓绝努力才能够实现的,是在现有发展阶段和能力下提出的最有力度的目标。为如期达成目标,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绿色低碳发展顶层设计。制定了中国2020年、2030年低碳发展目标和路线图,发布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8%的约束性目标。

二是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积极调整能源结构,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目前,中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已占全球四分之一,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全球三分之一。

三是开展低碳发展试点示范。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低碳省市、低碳城(镇)、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的全方位低碳试点示范工作格局。

四是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2011年起,在北京、天津、上海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利用市场手段降低减碳成本。还将进一步扩大碳市场范围,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

五是努力增加森林碳汇。通过加快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等一系列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增强森林碳汇能力。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还面临着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改善民生、保护气候环境等多项任务。虽然需要付出艰苦努力,但作为负责任大国,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如期实现,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世界生态安全,推动全球经济向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转型,做出新的贡献。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 刚才您介绍了国家发改委推进特许经营立法的有关情况,我关心的是,特许经营立法的定位和考虑有哪些?

赵辰昕: 刚才我已经介绍,我委召开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讨论认为,特许经营立法作为PPP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涉及领域广泛、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机制复杂、监管链条较长,要使这部立法立得住、管得好,应重点把握四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立足我国国情。首先要立足操作实践。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是活跃的特许经营实践者。去年印发的25号令,构建了特许经营的基本制度框架。要系统总结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有益经验和成熟的建设运营模式,提升为法律规范,保障制度和实践的延续性。其次要立足基本经济制度。要按照“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构建有利于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制度设计,促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特许经营。第三要立足部门职责。尊重现行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做到衔接顺畅,推动特许经营项目高效落地和有序运营。

第二个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PPP的推进效果不够理想、有合理回报的项目不够多、回报机制不够明确、政策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立法将致力于完善投资回报机制,优化项目流程,改进经营管理,强化法规政策衔接,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

第三个原则、突出改革创新。打破政府大包大揽、行政命令的思维定势,切实树立政企双方平等协商、共担风险、长期合作、共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理念。理顺体制机制,强化各部门的协同配合,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的知情和参与机制,增加信息透明度。

第四原则、统筹权益平衡。要突出三个意识,即:契约意识、权益保障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确立特许经营协议在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强调对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健全监管技术标准和制度体系,完善公共服务过程监管和绩效监管,通过法律责任和信用体系,约束各方严格履约、诚实守信。

宏观经济管理和中宏网记者: 汽车行业反垄断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前不久有消息称韩泰轮胎因涉及垄断被罚款217万元。同时我们注意到上月23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能否介绍一下对韩泰轮胎的查处情况?国家发改委下一步在反垄断方面将会有什么样的措施?谢谢。

赵辰昕: 谢谢你的提问。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立法计划和工作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执法经验、开展实地调研、组织调查问卷、广泛征求业内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并于3月23日至4月12日,也就是昨天,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制定反垄断指南,有利于进一步增进执法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预防和制止汽车业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促进汽车业健康发展。

反垄断执法是加强市场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常态性工作,根据举报,最近我们责令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海韩泰轮胎达成并实施限定轮胎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进行了处罚。经查,2012年至2013年,上海韩泰公司在销售卡车、客车轮胎及乘用车轮胎过程中,与相关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价格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上海韩泰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217.52万元。

汽车业产业链长,规范整车、配件以及售后市场的竞争秩序,关系上游、中游、下游各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格履行反垄断监管职责,结合指南的出台,加强宣传和引导,推进反垄断执法的精细化、规范化、统一化,维护汽车市场公平竞争。

光明日报记者: 刚刚您介绍了轨道交通迅猛发展的态势,我们注意到现在批准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大多是以建设地铁为主,这些年随着地铁建设成本的逐年上涨和财政运营补贴成本负担的加重,我们看到地铁建设其实也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随着进一步简政放权,地方建设的积极性会迅猛增长,如何平衡规划建设和地方实际发展能力的关系?发改委怎么看?谢谢。

赵辰昕: 谢谢你的提问。多年来,地铁建设一直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致力于推动多层次、多系统、多制式的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各城市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法定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建设轨道交通,我委根据审批管理办法委托评估、严格审批。总的来说,城市轨道交通保持了健康发展态势,目前获得批准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共有40个,基本为省会城市和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城市。

针对你提到怎么看、如何平衡的问题,我想谈这样几个观点:

第一,“十三五”期间,为应对城镇化快速发展带来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是必要的。

第二,应该看到,随着征地拆迁费用、人工工资以及物价的上涨,地铁建设费用快速上涨,因此,各城市不要盲目攀比,应根据自身经济、财政实力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选择城市轨道交通制式,通过多系统、多制式的技术经济比选,发展多层次轨道交通。

第三,随着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形成,运营补贴费用逐年增加,从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我们希望地方政府和城市在规划期要特别关注项目的财务可持续性,从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选择合适的系统和制式。

第四,鼓励地方政府和城市结合自身特点,研究轨道交通沿线综合开发对项目还本付息、运营补贴的可行性,以更好地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用最经济的方式取得让市民满意的效果。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 我关注的是关于负面清单试点的问题,之前商务部和发改委共同公布了通知,我们想问一下四个省市的试点重点在什么领域和范围?下一步有没有扩大试点的计划?谢谢。

赵辰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需要有序推进改革。特别是在投资管理体制、市场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需要做大量的基础性、配套性、探索性乃至技术性准备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渐进式改革,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选择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行政区率先开展这项改革试点,主要考虑是,可以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两者一起构成完整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相关任务,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形成示范。

目前,《草案》所列事项来源于国务院各部门,虽经反复甄别,但还不是最终版的清单,还要通过试点检验其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再进行调整后,形成在全国推行的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关于试什么,可以概括为“试清单、试机制、强监管、出经验”。

第一,试清单。在实践中检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涉及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适时按程序予以调整,尽量缩短清单。

第二,试机制。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定、实施和调整程序;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市场准入管理方面落地实施的多种操作途径;推动试点地区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与这项制度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做好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衔接。

第三,强监管。推动试点地区在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进行更加深入有效的探索,确保清单内的事项管得住、管得好、管得有效率,清单以外的事项松开手、放到位、不失控。

第四,出经验。着眼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加强体制建设的规范化、创造面上能够应用的制度供给方面下功夫。试点满一年及结束后,及时总结成熟经验,在更大范围加以推广。

今天的提问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参加我们的发布会。

责任编辑:Ke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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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改能源〔2022〕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围绕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现有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治理方式等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从国情实际出发,统筹发展与安全、稳增长和调结构,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加强顶层设计,发挥制度优势,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处理好转型各阶段不同能源品种之间的互补、协调、替代关系,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统筹推进全国及各地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坚持保障安全、有序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先立后破,坚持全国“一盘棋”,加强转型中的风险识别和管控。在加快形成清洁低碳能源可靠供应能力基础上,逐步对化石能源进行安全可靠替代。 ——坚持创新驱动、集约高效。完善能源领域创新体系和激励机制,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贯彻节约优先方针,着力降低单位产出资源消耗和碳排放,增强能源系统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市场监管等方面加强引导,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基本建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框架,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标准、市场和监管体系,构建以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为引领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机制。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整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基本制度和政策体系,形成非化石能源既基本满足能源需求增量又规模化替代化石能源存量、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全面增强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 二、完善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实施的协同推进机制 (四)强化能源战略和规划的引导约束作用。以国家能源战略为导向,强化国家能源规划的统领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国家能源规划部署和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能源规划,明确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目标和任务,在规划编制及实施中加强各能源品种之间、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区域之间的协同互济,整体提高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供应安全保障水平。加强能源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 (五)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监测评价机制。重点监测评价各地区能耗强度、能源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能源消费碳排放系数等指标,评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机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完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考核机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及能源规划等确定的能源相关约束性指标,强化相关考核。鼓励各地区通过区域协作或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等方式,满足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等指标要求。 (六)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组织协调机制。国家能源委员会统筹协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战略、发展规划、行动方案和政策体系等。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能源安全与发展协调机制,协调开展跨省跨区电力、油气等能源输送通道及储备等基础设施和安全体系建设,加强能源领域规划、重大工程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按年度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安全保障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建设台账,完善督导协调机制。 三、完善引导绿色能源消费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七)完善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坚持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合理确定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逐步建立能源领域碳排放控制机制。制修订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统筹考虑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开发利用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及最低比重目标科学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用能预算管理制度,探索开展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用能权交易市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 (八)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机制,推动各类社会组织采信认证结果。建立电能替代推广机制,通过完善相关标准等加强对电能替代的技术指导。完善和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促进绿色电力消费。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绿色能源和采购绿色产品及服务,公共机构应当作出表率。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先进能效和绿色能源消费标准,大力宣传节能及绿色消费理念,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高水平绿色能源消费示范建设,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用能。 (九)完善工业领域绿色能源消费支持政策。引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率先形成低碳、零碳能源消费模式。鼓励建设绿色用能产业园区和企业,发展工业绿色微电网,支持在自有场所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建设分布式清洁能源和智慧能源系统,对余热余压余气等综合利用发电减免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完善支持自发自用分布式清洁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在符合电力规划布局和电网安全运行条件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创新电力输送及运行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就近向产业园区或企业供电,鼓励产业园区或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绿色电力。鼓励新兴重点用能领域以绿色能源为主满足用能需求并对余热余压余气等进行充分利用。 (十)完善建筑绿色用能和清洁取暖政策。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和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健全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完善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标准,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供能系统。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供热设施智能化建设,鼓励按热量收费,鼓励电供暖企业和用户通过电力市场获得低谷时段低价电力,综合运用峰谷电价、居民阶梯电价和输配电价机制等予以支持。落实好支持北方地区农村冬季清洁取暖的供气价格政策。 (十一)完善交通运输领域能源清洁替代政策。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行绿色低碳交通设施装备。推行大容量电气化公共交通和电动、氢能、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完善充换电、加氢、加气(LNG)站点布局及服务设施,降低交通运输领域清洁能源用能成本。对交通供能场站布局和建设在土地空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开展多能融合交通供能场站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试点示范,推动车桩、船岸协同发展。对利用铁路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新能源设施的,鼓励对同一省级区域内的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核准(备案)。 四、建立绿色低碳为导向的能源开发利用新机制 (十二)建立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普查和信息共享机制。结合资源禀赋、土地用途、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以市(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全面开展全国清洁低碳能源资源详细勘查和综合评价,精准识别可开发清洁低碳能源资源并进行数据整合,完善并动态更新全国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数据库。加强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衔接,及时将各类清洁低碳能源资源分布等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以适当方式与地方各级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共享。提高可再生能源相关气象观测、资源评价以及预测预报技术能力,为可再生能源资源普查、项目开发和电力系统运行提供支撑。构建国家能源基础信息及共享平台,整合能源全产业链信息,推动能源领域数字经济发展。 (十三)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对区域内现有煤电机组进行升级改造,探索建立送受两端协同为新能源电力输送提供调节的机制,支持新能源电力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各地区按照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及分领域规划,统筹考虑本地区能源需求和清洁低碳能源资源等情况,在省级能源规划总体框架下,指导并组织制定市(县)级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能源供应相关实施方案。各地区应当统筹考虑本地区能源需求及可开发资源量等,按就近原则优先开发利用本地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根据需要积极引入区域外的清洁低碳能源,形成优先通过清洁低碳能源满足新增用能需求并逐渐替代存量化石能源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鼓励各地区建设多能互补、就近平衡、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新型能源系统。 (十四)创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机制。在农村地区优先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以及沼气发电等生物质能发电接入电网,电网企业等应当优先收购其发电量。鼓励利用农村地区适宜分散开发风电、光伏发电的土地,探索统一规划、分散布局、农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经营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专业化企业共同投资经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组织电网企业完善农村电网。加强农村电网技术、运行和电力交易方式创新,支持新能源电力就近交易,为农村公益性和生活用能以及乡村振兴相关产业提供低成本绿色能源。完善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和保障机制。 (十五)建立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土空间管理机制。围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统筹考虑清洁低碳能源开发以及能源输送、储存等基础设施用地用海需求。完善能源项目建设用地分类指导政策,调整优化可再生能源开发用地用海要求,制定利用沙漠、戈壁、荒漠土地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土地支持政策,完善核电、抽水蓄能厂(场)址保护制度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走廊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土地相关信息共享与协同管理机制。严格依法规范能源开发涉地(涉海)税费征收。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鼓励在风电等新能源开发建设中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五、完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运行机制 (十六)加强新型电力系统顶层设计。推动电力来源清洁化和终端能源消费电气化,适应新能源电力发展需要制定新型电力系统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鼓励各类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对现有电力系统进行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性评估,在电网架构、电源结构、源网荷储协调、数字化智能化运行控制等方面提升技术和优化系统。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基础理论研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研究制定新型电力系统相关标准。推动互联网、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与电力系统融合发展,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构建智慧能源体系。加强新型电力系统技术体系建设,开展相关技术试点和区域示范。 (十七)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局域深度利用和广域输送的电网体系。整体优化输电网络和电力系统运行,提升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通过电源配置和运行优化调整尽可能增加存量输电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明确最低比重指标并进行考核。统筹布局以送出可再生能源电力为主的大型电力基地,在省级电网及以上范围优化配置调节性资源。完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间协议与电力市场相结合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和消纳协同机制,加强省际、区域间电网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跨省跨区电价形成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消纳。大力推进高比例容纳分布式新能源电力的智能配电网建设,鼓励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的智慧能源系统和微电网。电网企业应提升新能源电力接纳能力,动态公布经营区域内可接纳新能源电力的容量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依法依规将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和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做到应并尽并。 (十八)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推动重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运行,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交易有机衔接机制,探索容量市场交易机制,深化输配电等重点领域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电力绿色低碳发展。完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电力交易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鼓励新能源发电主体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等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支持微电网、分布式电源、储能和负荷聚合商等新兴市场主体独立参与电力交易。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支持分布式发电(含电储能、电动车船等)与同一配电网内的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就近进行交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提供输电、计量和交易结算等技术支持,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及市场规则。完善支持储能应用的电价政策。 (十九)完善灵活性电源建设和运行机制。全面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完善煤电机组最小出力技术标准,科学核定煤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因地制宜建设既满足电力运行调峰需要、又对天然气消费季节差具有调节作用的天然气“双调峰”电站;积极推动流域控制性调节水库建设和常规水电站扩机增容,加快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探索中小型抽水蓄能技术应用,推行梯级水电储能;发挥太阳能热发电的调节作用,开展废弃矿井改造储能等新型储能项目研究示范,逐步扩大新型储能应用。全面推进企业自备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节,鼓励工业企业发挥自备电厂调节能力就近利用新能源。完善支持灵活性煤电机组、天然气调峰机组、水电、太阳能热发电和储能等调节性电源运行的价格补偿机制。鼓励新能源发电基地提升自主调节能力,探索一体化参与电力系统运行。完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更好发挥相关设施调节作用。 (二十)完善电力需求响应机制。推动电力需求响应市场化建设,推动将需求侧可调节资源纳入电力电量平衡,发挥需求侧资源削峰填谷、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和适应新能源电力运行的作用。拓宽电力需求响应实施范围,通过多种方式挖掘各类需求侧资源并组织其参与需求响应,支持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发电等用户侧可调节资源,以及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系统运行调节。明确用户侧储能安全发展的标准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加快推进需求响应市场化建设,探索建立以市场为主的需求响应补偿机制。全面调查评价需求响应资源并建立分级分类清单,形成动态的需求响应资源库。 (二十一)探索建立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机制。探索同一市场主体运营集供电、供热(供冷)、供气为一体的多能互补、多能联供区域综合能源系统,鼓励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投资经营主体。鼓励增量配电网通过拓展区域内分布式清洁能源、接纳区域外可再生能源等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公共电网企业、燃气供应企业应为综合能源服务运营企业提供可靠能源供应,并做好配套设施运行衔接。鼓励提升智慧能源协同服务水平,强化共性技术的平台化服务及商业模式创新,充分依托已有设施,在确保能源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六、完善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机制 (二十二)完善煤炭清洁开发利用政策。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按照能源不同发展阶段,发挥好煤炭在能源供应保障中的基础作用。建立煤矿绿色发展长效机制,优化煤炭产能布局,加大煤矿“上大压小、增优汰劣”力度,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制定矿井优化系统支持政策,完善绿色智能煤矿建设标准体系,健全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人才发展支持政策体系。完善煤矸石、矿井水、煤矿井下抽采瓦斯等资源综合利用及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煤矿充填开采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利用废弃矿区开展新能源及储能项目开发建设。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绿色智能煤矿等优质产能和保供煤矿的环保、用地、核准、采矿等相关手续。科学评估煤炭企业产量减少和关闭退出的影响,研究完善煤炭企业退出和转型发展以及从业人员安置等扶持政策。 (二十三)完善煤电清洁高效转型政策。在电力安全保供的前提下,统筹协调有序控煤减煤,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保供需要,加强煤电机组与非化石能源发电、天然气发电及储能的整体协同。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提效、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根据能源发展和安全保供需要合理建设先进煤电机组。充分挖掘现有大型热电联产企业供热潜力,鼓励在合理供热半径内的存量凝汽式煤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在允许燃煤供热的区域鼓励建设燃煤背压供热机组,探索开展煤电机组抽汽蓄能改造。有序推动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整合,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原则上不新增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推动燃煤自备机组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加大燃煤自备机组节能减排力度。支持利用退役火电机组的既有厂址和相关设施建设新型储能设施或改造为同步调相机。完善火电领域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和试验示范项目支持政策。 (二十四)完善油气清洁高效利用机制。提升油气田清洁高效开采能力,推动炼化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减污降碳协同力度。完善油气与地热能以及风能、太阳能等能源资源协同开发机制,鼓励油气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建设分布式能源设施,在油气田区域内建设多能融合的区域供能系统。持续推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并完善接入标准,梳理天然气供气环节并减少供气层级,在满足安全和质量标准等前提下,支持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接入油气管网,探索输气管道掺氢输送、纯氢管道输送、液氢运输等高效输氢方式。鼓励传统加油站、加气站建设油气电氢一体化综合交通能源服务站。加强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推广示范,扩大二氧化碳驱油技术应用,探索利用油气开采形成地下空间封存二氧化碳。 七、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安全保供体系 (二十五)健全能源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全国以及分级分类的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能源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区域能源综合监测体系,电网、油气管网及重点能源供应企业要完善经营区域能源供应监测平台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加强能源预测预警的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建立涵盖能源、应急、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的极端天气联合应对机制,提高预测预判和灾害防御能力。健全能源供应风险应对机制,完善极端情况下能源供应应急预案和应急状态下的协同调控机制。 (二十六)构建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综合防御体系。各类发电机组运行要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煤电机组退出审核机制,承担支持电力系统运行和保供任务的煤电机组未经许可不得退出运行,可根据机组性能和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经评估后转为应急备用机组。建立各级电力规划安全评估制度,健全各类电源并网技术标准,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完善电力电量平衡管理,制定年度电力系统安全保供方案。建立电力企业与燃料供应企业、管输企业的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极端情况下能源供应。建立重要输电通道跨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完善负荷中心和特大型城市应急安全保障电源体系。完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控体系,加强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有关电力企业的电力安全生产和供应保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推进电力应急体系建设,强化新型储能设施等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完善电力应急制度、标准和预案。 (二十七)健全能源供应保障和储备应急体系。统筹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能源供应安全保障,提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各种极端情况的能源供应保障能力,优化能源储备设施布局,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加快形成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生产经营库存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其他储备方式相结合的石油储备体系。健全煤炭产品、产能储备和应急储备制度,完善应急调峰产能、可调节库存和重点电厂煤炭储备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煤炭应急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各负其责的多层次天然气储气调峰和应急体系。制定煤制油气技术储备支持政策。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探索建立氢能产供储销体系。按规划积极推动流域龙头水库电站建设,提升水库储能、运行调节和应急调用能力。 八、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科技创新体系 (二十八)建立清洁低碳能源重大科技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并发挥好能源领域国家实验室作用,形成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突破一批清洁低碳能源关键技术。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国家能源领域研发创新平台,推进各类科技力量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围绕能源领域相关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等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实施能源重大科技协同创新研究。加强新型储能相关安全技术研发,完善设备设施、规划布局、设计施工、安全运行等方面技术标准规范。 (二十九)建立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机制。推动构建以需求端技术进步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上下游协同、供应链协作的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促进机制。依托大型新能源基地等重大能源工程,推进上下游企业协同开展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制造和应用,通过工程化集成应用形成先进技术及产业化能力。加快纤维素等非粮生物燃料乙醇、生物航空煤油等先进可再生能源燃料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及产业化示范。推动能源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及产品与清洁低碳能源融合创新,加快智能光伏创新升级。依托现有基础完善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推动研发设计、计量测试、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业与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深度融合。建立清洁低碳能源技术成果评价、转化和推广机制。 (三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科技创新激励政策。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资金投入大、研究难度高的战略性清洁低碳能源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完善支持首台(套)先进重大能源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政策,推动能源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强化国有能源企业节能低碳相关考核,推动企业加大能源技术创新投入,推广应用新技术,提升技术水平。 九、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财政金融政策保障机制 (三十一)完善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对清洁低碳能源项目、能源供应安全保障项目投融资支持力度。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统筹支持能源领域对碳减排贡献度高的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和现有低碳转型相关基金要将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化石能源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等作为重点支持领域。推动清洁低碳能源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开展市场化投融资,研究将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范围。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向农村能源建设倾斜,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村能源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建筑节能等。 (三十二)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支持政策。探索发展清洁低碳能源行业供应链金融。完善清洁低碳能源行业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和评级方法,充分考虑相关产业链长期成长性及对碳达峰、碳中和的贡献。创新适应清洁低碳能源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券,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项目的支持;鼓励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支持化石能源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探索推进能源基础信息应用,为金融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信息服务支撑。鼓励能源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 十、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国际合作 (三十三)促进“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合作。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一带一路”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推进“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务实合作,探索建立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合作机制。引导企业开展清洁低碳能源领域对外投资,在相关项目开展中注重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推动建设能源合作最佳实践项目。依法依规管理碳排放强度高的产品生产、流通和出口。 (三十四)积极推动全球能源治理中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合作。建设和运营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和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等,力争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进程中发挥更好作用。依托中国—阿盟、中国—非盟、中国—东盟、中国—中东欧、亚太经合组织(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等合作平台,持续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核电、氢能等清洁低碳能源相关技术人才合作培养,开展能力建设、政策、规划、标准对接和人才交流。提升与国际能源署(IEA)、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水平,积极参与并引导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G20)、APEC、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合作。 (三十五)充分利用国际要素助力国内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和引导外资投入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领域。完善鼓励外资融入我国清洁低碳能源产业创新体系的激励机制,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绿色电力认证国际合作,倡议建立国际绿色电力证书体系,积极引导和参与绿色电力证书核发、计量、交易等国际标准研究制定。推动建立中欧能源技术创新合作平台等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国际合作平台,支持跨国企业在华设立清洁低碳能源技术联合研发中心,促进清洁低碳、脱碳无碳领域联合攻关创新与示范应用。 十一、完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治理机制 (三十六)健全能源法律和标准体系。加强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法制建设,修订和完善能源领域法律制度,健全适应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清理现行能源领域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健全清洁低碳能源相关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和制修订清洁高效火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核电、储能、氢能、清洁能源供热以及新型电力系统等领域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推动太阳能发电、风电等领域标准国际化。鼓励各地区和行业协会、企业等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能源领域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和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技术标准及相应的碳排放量、碳减排量等核算标准。 (三十七)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继续下放或取消非必要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能源领域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能源领域。优化清洁低碳能源项目核准和备案流程,简化分布式能源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创新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建设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区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 (三十八)加强能源领域监管。加强对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能源市场交易、清洁低碳能源利用等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场秩序。稳步推进能源领域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有关企业在规划落实、公平开放、运行调度、服务价格、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管。健全对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企业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有关企业履行能源供应保障、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职责情况。创新对综合能源服务、新型储能、智慧能源等新产业新业态监管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月30日[详细]2022-02-11 09:1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我们通过一张长图[详细]2021-10-25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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