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棚改目标 2014年至少改造470万户
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
安置首次尝试共有产权
去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印发以来,新一轮棚改明显提速。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然而,目前棚改的进度与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改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
此次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首次将央企棚户区明确纳入棚改规划。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在选点布局上,棚改安置房不再是独立的区域,也被纳入新型城镇化的整体布局。《通知》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棚改配套设施首次被要求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报批。过去,棚改安置住房与配套设施被要求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此次《通知》增加了“同步报批”的环节,为优化棚改布局、防止“安置房晒太阳”,增加了制度保障。同时,《通知》也首次明确了棚改安置住房小区的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标准更具体清晰,操作性更强。
棚改住房安置还将首次尝试探索共有产权的方式。过去,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是以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此次《通知》则明确提出,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棚户区改造任务重、链条长,需要发改、国土、住建、财政、金融、农垦、林业等多个部门协同推进。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将建立棚改的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根据《通知》,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为了防止“棚改新房”变“闹心房”,《通知》还要求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责任编辑:N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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