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车背后的“江湖”
“拖车与反拖车”的话题,多年来没人详谈,也没有人愿意详谈。
在这个链条中,两个关键的角色——代理商和逾期用户,不仅要扛得住宏观经济的涨跌,熬得过产业转型的剧痛,还要敌得过拖车与反拖车的混战,在模糊的法律环境下赢得与对方的对抗和挑战。
这里面,隐匿着一个无所不在的“江湖”。所谓“江湖”,与“庙堂”的概念相对,如果翻译成现代词汇,其实,“江湖”就是一个“社会”。
“江湖”轮回好几年,相关利益者亲切地称兄道弟,摆平各种利益纠葛却又身不由己。在这个小“社会”,代理商与用户的强弱气势究竟是一如既往还是在某些情形下进行着反转?这里面究竟有多少猫腻,多少隐性的规则,藏着多少看不清、读不懂、猜不透的东西?
一个“好人”离犯罪有多远?
“被告人朱小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法官话音刚落,站在被告席上的女人瞬间瘫软,这是2013年12月20日发生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的一幕。
从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瞬间沦为诈骗犯,朱小平显然心理失衡:谁曾料到,本想用来勤劳致富的挖掘机却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2012年6月25日,朱小平与甘肃某工程机械代理商签定了销售合同,约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该公司挖掘机1台,总价款203万元,首付款47万元,剩余部分分9期于2013年3月前付清。她在支付了首付款中的10万元之后,将挖掘机运至河北省一工地投入使用。同年7月,由于未能如约支付清首付款,代理商通过GPS定位系统将挖掘机系统锁住。朱小平得知后,陆续支付2.5万元,希望公司解锁,但代理商以“未能如约支付货款”为由拒绝解锁。一气之下,朱小平索性破坏掉挖掘机的GPS定位系统,断绝与代理商的联络,继续在河北工地承揽工程。2013年3月,朱小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挖掘机在被骗时价值达197万元。经法院审理后,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朱小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令人唏嘘的是,尽管亲戚朋友眼里的朱小平是个好人,但天网却不会漏掉法律意义上的“坏人”。从好人到罪犯,转折就在突然之间。
朱小平案在如今中国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颇具典型性,也是近几年来行业驶入下行通道后某些无意识违法用户的缩影,折射出这个弱势群体的生存困境。
“工程机械行业有一种魔力,能让好人变坏。”西部某省代理商老总对记者说,“我这话说得极端了点,但是在行业遇冷的情况下,没有几个刚入门的用户有好运气,接不了活儿自然还不上钱,逼不得已逾期,也就不知不觉地犯罪。”说这话时,他正打着电话催问债权人员工作进度,焦急之余冒出一句:“再不还就直接拖车吧!”放下电话他告诉我,每家代理商都有拖车的情况,没有例外。
在这里,“拖车”一词与百度百科将其作为一种运输设备的解释迥然相异。它一般指代理商或融资租赁公司等车辆所有权方,因客户无力偿还相关款项而将车辆取回,以减少损失的方式。也就是说,它是代理商在正常催收设备欠款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一种物权保障手段。
近几年来,入行门槛逐渐放低后,债权管理、债权机处理成为摆在很多代理商面前最为棘手的难题。在以前,本土品牌此类问题尤其严重,这几年随着进口品牌销售条件的降低,拖车的情况也甚为普遍。
是土匪还是楚留香?
然而,朱小平案并不是“被拖车”案例中最惨的一例。
2013年9月2日,天刚亮,苍山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就接到村民报警,称在辖区一铁矿内发现了一具尸体。这个铁矿已经停产,矿上专门雇了3名村民看守设备,而死者李某就是看矿的三人之一。据另外两名看矿的人反映,2日凌晨1点多,有6名男子突然来到矿上,手持铁棍把他俩看管起来,天明后,他们发现李某失踪了,挖掘机也不见了。最后,6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交待了犯罪事实。原来,他们都来自济南一家讨债公司,苍山这家铁矿在济南购买挖掘机后一直赊款未还,代理商找到律师事务所准备起诉讨债,该律师事务所又委托这家公司讨债,准备把挖掘机运回济南抵债。6人深夜来到矿上后,准备启动挖掘机时发现李某睡在设备里。在拖车过程中,李某对拖车人员进行了阻挠,遭殴打后深夜逃跑,却不慎掉进了50余米深的矿坑里,再未苏醒。
反抗拖车所付出的代价过于惨重。无意间,命案的发生将拖车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的暴力行为公之于众。日本某挖掘机品牌主管云南片区销售的余经理告诉记者:“坦白地说,以前社会上很多从事拖车行业的人都有涉黑背景,否则,不够狠怎么可能将设备拖得回来。如今,有些组织也‘转型’了,成立了拖车公司,有过保镖或保安工作经历的人成为了主要力量。不可否认,拖车的手段的确很粗暴。”
代理商对此也颇为头疼。在决定对恶意拖欠的客户实行拖车时,他们一般会首选诉讼法院扣押的方式,但由于目前法律在工程机械行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方面模糊的表述,走法律程序颇费周折,耗不起精力更耗不起时间,最后很多代理商还是迫于无奈找到拖车公司。
“有时,一些非正规的拖车队伍会主动给我们打电话找活儿,提出按设备欠款30%左右的比例获取拖车佣金,也有按人头计算佣金的,出动一个人需要我们花费三四百元,但我都拒绝了。”新疆巨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鹏觉得,一个民营企业要想做大就不要和涉黑人员有瓜葛,否则未来的路也很难走得长久。所以,在很久前,他便成立了自己的拖车团队,选择了依托自身力量扣押的方式。
不过仍有一位不愿具名的代理商老总告诉记者:“需要拖回来的机器太多了,我们只能委托这群‘专业’的人。机器停放到我们的场地后,他们开始谈钱,在省内拖车一般一台设备2万元左右。”最后,他的笑容意味深长,“当然,用什么人以及用什么办法去拖,这我们就管不了了。”
面对厂商施加的压力,尽管代理商在追讨用户欠款时颇为心急,但却也很忌讳在与客户发生纠纷时牵扯出命案。江苏康翔机械的董事兼总经理廖列站也不讳言,“如果找一些非法的拖车公司,打架闹事或者出了人命,事情就闹大了。假如拖100辆设备,其中有一辆在拖车环节中出了问题都会出大事。”
而一位拖车公司的老板显然不认可外界对他们的评价,“我们哪有你们想象的威武?”他苦笑到,“或许以前在拖车时难免会用一些暴力手段,但现在反抗拖车的势力那么强大,被打的也经常是我们。”他对自己的总结让人啼笑皆非,“这么说吧,以前是土匪,现在就是楚留香。偷摸进村,打枪的不要。”
矛厉害,还是盾坚固?
你有矛,我就有盾,你有七星剑,我就有八卦炉。每一种行为的背后都有一个与它抗衡的对立面存在。工程机械行业与世界上任何一个生态系统一样,随时存在着对立与冲突。如果一味以为用户在债权纠纷中一直处于弱势群体,也会有失偏颇。
在偏远地区,“反拖车联盟”的出现一度让代理商们非常头疼。据知情人士透露,“反拖车联盟”的组成形式多样,有的地区由工程机械用户自发成立,有的则由社会闲散人员勾结不正当势力组成。这类组织有着明确的目标和较为清晰的管理流程,只要是区域内的工程机械用户一次性或分期向“联盟”组织缴纳一定费用,“联盟”便可“保护”客户的设备“无人能拖走”。“该组织的‘专业’程度甚至一度赶超厂家,他们在设备的隐蔽位置为机器二次安装远程定位系统,万一车辆不慎被所有权方拖走,他们可凭自己安装的远程定位系统重新找到车辆位置,将其反拖回。”厦门海翼租赁总经理助理万金锋哭笑不得,“‘风险’防控手段可谓严密。”
作为矛盾的另一方,参与“反拖车联盟”的用户却往往也是有苦难言。
与朱小平一样,老实巴交的王长安也曾渴望用挖掘机来掘到人生的第一桶金。25岁的他自2010年结婚后就开始盘算着买挖掘机。他回忆,销售人员开始并没对他做太多的资产审核,只是简单询问了家庭情况,从他第一次去看设备到提车总共不到一周时间。然而工程并不如他所想,回款也只拿到了合同的一半,王长安逾期越来越多,陷入慌乱的他开始四处找活。最让他感到寒心的是,此时催款人员的态度与购买设备时判若两人,甚至对他进行恐吓。催款电话成为噩梦,他索性关机。这时,一位同乡因为资金周转困难逾期3个月,设备被拖走,瞬间一无所有。这事对王长安的触动很大,他告诉记者,他害怕落得和同乡一样的下场。就在此时,媳妇的怀孕让他喜忧参半,处境不好的他只能逼不得已更加积极地寻找工程,但同时也不忘和工友们交流与拖车队伍相互周旋对抗的经验。他深知恶意欠款一定违法,但他又发现,违法的也不光是自己,周围不还款天天打“游击战”的用户实在太多了。于是,在购买挖掘机近半年之后,王长安一狠心拆掉了设备的GPS,前往西北淘金,开始走上了反拖车之路。
非理性的市场和过低的商务条件让实力不足的新进入者越来越多,用户受到了经济上的伤害,也越来越精明,原来个体的反抗现在抱团形成了群体。当周围的人都在恶意逾期不还,如果你不做就会被当做异己,于是又会给自己找各种理由来继续恶行。由此看来,反拖车联盟的出现似乎是一个必然现象。
“如果因为设备质量不好,代理商服务不到位,客户赚不了钱自然还不上钱。这种情况我理解,双方可以相互协商,但一味抵抗拖车拒不还钱,不就是明摆着赖账吗?”在西南地区开拓市场的余经理已与反拖车联盟周旋了好些年。
在采访中,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代理商老总对这个“唱反调”的联盟都深恶痛绝。他们一致认为,客户不认同设备可以解除合约,反拖车联盟无非是为了联合起来占代理商的便宜。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嘉慧表态说,其实要论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而且在绝大程度上,代理商的损失一定更大。
拖车故事能写一本书
为了顺利取回设备,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有权方常常需要与客户“斗智斗勇”。有的动用警力强制执法,有的雇用社会人员以“恶”制“恶”,有的潜伏多日夜间偷袭,车辆拖回后还要快速转移或处置,以免对方“反攻”。无论如何,长期以来,尽管“拖车”工作频遇麻烦,“拖车”结果还是败少成多。
一般而言,常见的拖车困难几乎五花八门。包括法律文书不齐全,如合同非客户本人签署、未征得设备所有权人授权,或者人机共失,如GPS被拆卸、客户外地施工无法联络,以及客户的阻挠等。后者对拖车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因素,包括用户以质量问题为理由进行阻挠、设备驶离扣押现场上下平板车时进行阻挠、设备被恶意动手脚导致无法正常启动等。
“有的客户为了让设备不易被发现,恶意拆除GPS,撬除铭牌号,磨去发动机号和钢印号,篡改设备品牌及规格,甚至重新更换其他颜色进行涂装。”万金锋谈起这几年拖车的事儿,直言一本书的故事都能写出来。
有的客户“狡猾”,有的客户也很“可爱”。一位客户资信很好,一向按时还款,但2013年以来工程款结算总不及时,导致其“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及时还款。当代理商前往拖车时,客户谎称设备已经丢失,他自己也正在寻找。而根据GPS指引,代理商推断设备就在客户家附近,但奇怪的是,找遍了周围设备都毫无踪影。后来,经过暗中了解发现,客户担心设备被拖走,在家附近就地挖了个大坑把设备埋了起来——“活埋”偌大一台挖掘机,也着实难为这位客户了。
在拖车时,经常会遇到客户的不配合,甚至动用暴力阻挠,但同样面对拖车,广西的一位客户却异常“合作”。他告知代理商,设备就在某处施工工地,你们拖回去吧。可当代理商来到施工工地时,随行人员连同准备去拖车的机手全都傻了眼,施工工地在一个陡峭的悬崖边上,挖掘机停放的地方,一侧是坑坑洼洼狭窄的山路,一侧是数十米深的垂直崖壁,别说把挖掘机开下来,一般人站在那里都会觉得不寒而栗,稍有不慎就会跌落深谷。最后,代理商只好作罢,经客户再三请求,同意再宽限一段时间。
有意思的是,山东一位代理商老总,为了拖车,可谓费尽心思。有个客户在当地颇有势力,前期业务人员上门催款,甚至被其“软禁”。最后,这位老总不得不通过关系找到一台手机信号屏蔽设备,提前派人在施工工地外边值守,确认客户和其“兄弟”们没在工地时,拖车人员立即屏蔽附近手机信号,防止机手通风报信,然后一群人快速行动,控制机手后将设备拖走,直至确认即使通风报信客户也无法追上,留守人员方才撤离。本是光明正大的合法拖车行为,但在有些地区,却不得不采取非常规手段。
“黑名单”能否共享?
然而,这些都不算真正的痛点,几乎所有的设备所有权方都承认,只要涉及到跨地区拖车,那大部分设备都陷入了“未解之局”。
由于地域环境和人脉资源的相对陌生,代理商几乎要花掉比本地拖车多好几倍的成本,加之异地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经常是前有拖车,后有追兵,拖车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一位身处西部的代理商老总叹气到,“你不敢想象那种惊心动魄的场面,基本上和史泰龙主演的电影《第一滴血》如出一辙。”迫不得已,在一些相对偏远的地区,很多代理商选择了禁售。
按余经理的推断,在云南的某些地区,恶意拖欠用户占逾期用户的比例高达50%。有用户在废弃的矿场边修建一所外观漂亮的房子,停放上从外借来的设备,伪造成一位实力雄厚、千里挑一的大客户,轻易骗过审核人员,再用汽车和住房抵押合同以最低的首付价格买进几台高价值设备,几个月后却全部转手给别人,从此杳无音讯。
2010年,同样的诈骗方法在新疆工程机械行业曾掀起了轩然大波,据传世界排名前几位的工程机械品牌的代理商以及几家排名靠前的本土设备品牌代理商无一幸免,每家代理商损失金额在几千万元以上。
这场噩梦让许多深陷其中的人如梦初醒:想让失信的人寸步难行,就需要有完备的诚信档案作为支撑,将不诚信者列入其中予以惩戒。早在4年前,钢加集团董事谢倩波曾经倡议号召全中国工程机械代理商公开黑名单,但这一步也因为某些原因而走得步履艰辛。“或许每家代理商在提供信息的透明度上的想法是不一样的”,同样支持黑名单共享的胡嘉慧这样理解,“也许你觉得是黑名单,别人却觉得这个客户还算可以。”
实际上,在相对发达的江苏地区,几家关系较好的代理商之间已经开始了一些资源的共享,如政府关系、法律援助、拖车资源、各自的网点资源、不良用户名单……一个例子也印证了共享的好处,比如某品牌代理商的设备被逾期用户隐匿了,却被别家品牌代理商的工作人员发现并协助拖了回来,且现实中真有这样的例子。
“如果共享‘黑名单’,诚信档案将会更加全面。有了统一的档案,失信者一次失信,就会处处受阻,寸步难行,这对失信者的威慑力度将会加大。”胡嘉慧认为。
2013年底,新疆工程机械商会成立,作为秘书长的张鹏一直想把各大代理商集合在一起做点事儿。他觉得,尽管现在“黑名单”的共享在大范围内还迟迟不能实现,但未来不排除会成立拖车联盟,共享黑名单,从某种程度上完善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债权问题能否未雨绸缪?
拖车,可谓一场赌注,两败俱伤。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在源头上加以预防?
一位四处躲避拖车的用户曾对记者说:“现在厂家为了冲高销售量,信用条件过于宽松,经过销售人员一番天花乱坠的前景描绘,我们不受诱惑都难。”
很多代理商老总把债权机大幅度增多的原因归咎为融资的销售方式过度开发了市场,导致不该进入的人员进入,一旦用户经营上出现问题,为代理商和客户都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其实,在初期挑选客户时,他们还是基本满足我们的信贷条件,但由于受大环境影响,很多工程突然停下来导致客户无法收到回款,逾期也就不可避免了。”胡嘉慧说,“总的来说,武汉中南的恶意拖欠客户很少,我们去拖车都是万不得已的情况。要是还有缓和的余地,我们也不会选择拖车。”
谢倩波对此问题很淡定,有金融的地方就一定会有风险,他觉得就像买房买车一样。他的强势表现在对逾期的“零容忍”上——只要逾期超过3次,谈判仍无法调解,他就毫不犹豫选择拖车。“我和客户关系的好坏并不能决定我拖车与否,关系只属于生意之外的事。”尽管他在圈子里一向以仗义著称,但在资金压力下,他也选择了理性大于人情。
超出意料的是,年轻敢为的谢倩波在客户筛选上却格外小心谨慎,“我胆子很小的,担保公司打分在60分以下的客户我都会选择放弃。因为有一个用户不还钱对我的影响都很大。”他算了一笔账,“如果客户只花20多万元的首付买走了50多万元的设备却在第一期逾期,厂家就会让我回购,这意味着我要再拿出30万元把设备买下。”
然而,防不胜防,尽管这样,谢倩波2013年的拖车名单中仍有一名客户。“如果不打招呼就多次逾期属于恶意欠款。其实,如果是工程结款没到位,我们甚至还会去帮他要钱,大部分用户都是可以和你坐到一起商量出一个解决的办法。”他说,“在上海,我们会尽量主动联系客户,告诉他我们有渠道帮助你赚钱,其实我们心里想说的是:拜托,请一定按期还钱。”
要在源头上做好预防,还有两个关键的因素——制造厂商要首先保证设备的质量,代理商要保证好对用户的服务。在这样的前提下,或许才能去判断一位用户是好是坏。“有时候,客户不还钱是可以理解的。设备不好使,影响用户施工,自然还不上钱;更换一个零件要等3个月,让客户也无法正常接活。”谢倩波在谈到服务时表示,“如果我们通过GPS系统观察到某位客户的设备快到500小时的首保时间,就会主动提醒他做保养,同时,我们有一套完整的年检单,每一个季度有服务部部长的强制年检,半年由副总亲自年检,流程看起来繁琐,却能抓住用户的心。”他坦言,“其实通过GPS系统显示的工作小时数,我们也能推算出客户是否赚到了钱。”
拖车是否有法可依?
由于债权的巨大压力,很多代理商已经开始把债后的处理委托给某一个公司,这些公司有些是代理商自己成立的担保公司,有些是由自己控股或投资的担保公司以第三方的名义做所有的信贷管理,但这种方式或多或少会受到代理商销售人员冲量的影响。
南京康翔则完全将债权清收交给了专业的第三方。“经过研究讨论后,我们认为,最好用严格的过程监管来减少拖车的形成。现在,整个信用销售的合同签订、客户的甄别、后期债权的监管和清收以及最终的法务处置我们都外包出去,从源头上控制了风险。”廖列站选择的这种方式目前在行业中较为少见,“这样就算是销售代表十分想做成这单生意,外包公司也会提出很多疑虑,在监管的过程中,用人盯人、天天提醒、月月总结来减少客户的逾期。”在这种强加的监管下,有的逾期客户会主动投降,把设备送还回来,因为一旦涉及被拖车,还要支付好几万的拖车费用。“这样的例子很多,2013年大概有五六个。”看得出来,廖列站选择的这种方式卓有成效。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要从根源上减少债权机的出现,或许应该立足于当今社会的信用体系。安徽江北工程机械车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宗元将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风险比喻为人身体生病“人处理疾病,有预防、有控制、有治疗,而我们在谈到风险控制时,其实很大层面上只是立足于治疗。一方面,我们的确需要治疗,但另一方面,怎么预防这个问题不再发生,或许才是重中之重。”
他说,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中国之所以在工程机械行业暴露出那么多问题,其实和大小环境都有关系。“国家法律体制、信用体系不健全,失信成本低,导致社会间信用体系的崩塌。如今,国务院开始着手抓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说明这个问题已经由个体问题上升为了国家问题。”
关于拖车,在它简单粗暴的外壳之下,似乎还有很多让明眼的读者看不清、读不懂、猜不透的东西。几番纠结后,胡嘉慧也终于道出了真谛:“拖车是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奇葩’。不管是拖车还是反拖车,涉及的都是权益的维护,都是双方在维护权益的方式方法上的博弈。但我们也应该关注这个权益是否是合法权益,维护权益的手段是否合法。代理商被逾期,从法理上讲,拖车没有问题,但由于在这个环节上司法的模糊和程序的繁琐,公安系统往往把这种拖车的纠纷当作经济纠纷,让双方自己去协商。如果是合法维护债权,首先要在司法系统立案,如果没有通过司法机构执行,从某种程度上就会出现质疑,例如反拖车的出现。”末了,他对记者说,“毕竟,在合法的前提下,拖车与反拖车这个话题并不值得去谈。”
法律的模糊无法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去规范各方的行为,如同《路西法效应》用著名的实验得出的震惊世人的结论:没有人会希望自己犯罪,但不健全的环境和制度却会赋予你恶人的身份,时常将你逼到犯罪的那一步。我们都知道行业中法律环境的苍白,但是有多少真正人行动起来参与抵制破坏法制环境的行动中去呢?
庆幸的是,法制环境仍在不断改善,反拖车联盟的气焰已削弱很多。长久来看,随着大众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以及国家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解释逐步清晰完善,相信恶意逾期和反拖车联盟此类组织较难生存——只要拖车人员有法可依。
当这篇封面文章停留在“拖车是否有法可依”的层面上无法收笔时,《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谓应景,必将给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务带来较大的影响。而以下专业律师做出的实务性解读也是本刊拿到的一手资料,用它作为封面文章的结尾可谓铿锵有力、深得人心。
链接:
实务性解读
《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文|北京中安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姜明亮 刘芊
关键词:工程机械 融资租赁 司法解释 适用 解读
近年来,在工程机械行业的信用销售模式中,相比内部分期和银行按揭而言,融资租赁业务呈持续高速发展的态势,可以说已牢牢占据了主导地位。2014年3月1日,《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必将给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务带来较大的影响。作为多年从事工程机械风险管理的专业律师,我们结合实务,以工程机械行业风险防控为视角,对该司法解释的重点法条进行实务性解读。
一、售后回租法律地位得以确认
售后回租指的是在融资租赁关系中,标的物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特殊情形,这种模式已被广泛应用于工程机械行业当中。
在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各级法院对售后回租到底属于融资租赁还是借款抵押存在争议,也导致了各地司法判决的不统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种情形下,只要符合融资租赁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适用融资租赁的有关法律规定。
二、善意取得
在工程机械行业中,融资租赁公司碰到的最大的经营风险就是客户擅自将租赁设备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给第三人。而若第三人符合物权法106条的规定,是可以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抵押权或质押权的,在物权法中称之为善意取得。
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举了权利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也即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对工程机械行业风险防控最具可操作性有两种:一种是出租人在标的物的显著位置做出标识,第三人应当知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如在机械设备的显著处标记“XX公司融资租赁物”)。另一种是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设备抵押给出租人并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如授权承租人去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虽然工程机械行业尚未成立专门的登记机关,也没有融资租赁交易查询平台,但从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已保持了必要的开放性,我们可以期待租赁物登记和查询法律制度的出台。
三、合同解除
1.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司法解释对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规定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但有催告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特别注意保留履行催告义务的有关证据,如催款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以避免诉讼证据上存在瑕疵。二是,如果合同未能明确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可解除合同,法定的解除条件是欠付租金两期以上或欠付租金达全部租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并且,同样需履行催告义务。
2. 出租人为避免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为避免因出租人违约而导致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应注意的事项主要有:首先,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交付租赁物时,应让承租人对租赁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能否正常使用及时确认,并保留相应的凭证。其次,如果租赁物具有瑕疵,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再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确保租赁物不存在第三权利人。
四、违约责任
1. 利息和违约金
根据司法解释的第二十条可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延迟履行其他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和相应的违约金。
那么如果合同中既约定逾期利息,同时又约定了独立的违约金,出租人能否同时主张呢?从司法解释的表述来看,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如果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过高,过分高于出租人损失的(高于损失30%),承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整。所以,一旦发生诉讼,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诉讼成本,慎重提出诉讼请求。
2. 租赁物价值的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后,可同时向法院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范围=(未付全额租金+其他费用)-租赁物残值。
作为长期从事工程机械行业债权管理的律师而言,我们发现该条规定解决了是“要钱还是要物”的问题(即可以要求支付全额租金,同时又不排除返还租赁物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受理法院的判决将出现具体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形。因为,诉讼的审理过程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租赁物能否收回都将无法确定,能否收回、何时收回、残值多少等问题,都将在进入案件执行阶段一并解决,出租人的具体损失数额也只有在执行终结后计算出来。
的确,租赁物的残值问题是实务中最为麻烦的问题。众所周知,近几年来,由于忽视债权管理,过分追求扩大市场占有率,工程机械行业“拖”回的设备越来越多,加上合同文本设计的不完善,导致“拖”回的设备很难及时处理,而法院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往往也比较谨慎,一有争议就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导致许多争议设备进入漫长的评估程序,而机械设备每天都在贬值,使得双方的损失都不断扩大。
针对这一情况,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的价值。”。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的约定没有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法院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直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这不仅能够解决我们提出的设备尚未收回、残值尚未确定,法院该如何判决的问题,也能大大降低收回设备后再评估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工程机械行业来说可谓是福音。当然,法条中的表述为“可以”,那么就意味着法院在实务中能否具体应用此条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我们期望法院能够根据工程机械行业的特点,在审判中充分应用该条款,同时我们行业自身也必须设计出合理、公平、完备的法律文本,以促使尽早解决争议,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
五、诉讼时效
由于融资租赁中的租金多为分期支付,合同中的时间节点较多,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前存在许多争议,司法解释从保护出租人的角度出发,将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定位为租赁期间届满之日。
概而言之,我们认为本司法解释充分尊重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保持了适度的前瞻性。工程机械行业应当充分结合最新的法律规定,不断优化流程和法律文本,从法律层面上将风险降至最低。
责任编辑:Winnie
买车卖车 养车维修 疑难故障 学大招
扫码加群 BOSS团同行好友等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