蕴藏巨大潜能 为城镇化建设有效开辟新财源
城镇化建设存在“天量”资金缺口:如果以我国2020年城镇化率提高到60%以上为测算,这就意味着未来一个时期将会增加1.3-1.4亿城镇人口;假如每个农民成为市民需要各方投资40万元,城镇化建设耗费的资金总额就要超过50万亿元。
城镇化建设应借鉴经验汲取教训:从国际上看,各国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模式有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之分。而国内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模式也大致有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之分。纵观国际、国内城镇化建设的各类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可能带来债务高企隐患。但仅有民间资本参与,也很难保证城镇化建设形成“一定规模”和“一定速度”。
为城镇化建设科学寻找财源,尤其要抓好四个要点:第一,要重视发挥资产证券化的作用;第二,要为银行贷款选好着力点;第三,要充分用好公私合作融资;第四,要加大财税体制改革力度。
作为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城镇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支点。根据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末,我国城镇化比率已经上升到53.73%,比2000年提高了17.51个百分点。尽管如此,未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仍有很大提升空间,蕴藏着巨大的内需潜能。
城镇化建设存在“天量”资金缺口
推动城镇化建设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如果以我国2020年城镇化率提高到60%以上为测算,这就意味着未来一个时期将会增加1.3-1.4亿城镇人口;假如每个农民成为市民需要各方投资40万元,城镇化建设耗费的资金总额就要超过50万亿元。
为了应对庞大的资金缺口,各级地方政府早已绞尽脑汁。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规模大而稳定的主体税种被划定为中央税和共享税,以致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上升;与此相反,地方税不但来源少而散,而且地方还没有税收立法权、开征权和政策管理权。另一方面,政府事权层层下移,不仅有中央政府事权下方给地方,也有省级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事权下移。在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为加快推动城镇化建设,地方政府不得不独辟蹊径。
其一是土地财政。根据《中国财政年鉴》公布的有关数据,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的土地出让金占比达28%,中西部省份的土地财政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甚至达到40%以上。然而,土地财政毕竟是有其局限性的。
首先,在土地出让金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原来本已存在的耕地流失及不合理开发等问题被进一步放大。
其次,土地财政导致了房价飞涨,不仅严重影响居民家庭的生活水平,还激化了社会矛盾,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的建立以及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逐步深入,用土地财政方式支撑城镇化建设,最终将难以为继。
其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毫无疑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诞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可谓我国投融资领域的一大创新。但在2009年以后,这一作用却严重“变味”:在其规模越滚越大的同时,融资平台进一步表现出政企界限模糊、偿债责任不清、资金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问题;与此同时,融资平台过多依赖银行贷款,而《担保法》早已明确地方政府不能作为保证人,意味着融资平台完全可能因为担保缺失而蕴藏大量金融风险。为此,中央及有关部门高度关注融资平台风险,而且最近几年对其实施“总量控制”的工作也从来没有松懈过。
在上述融资方式走入“死胡同”的同时,当前各级财政仍然并不具备支持城镇化建设的实力和潜力。根据审计署最新公布的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末,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为20.7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10.9万亿元),负债率(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当年GDP的比率,GDP按2012年518 942 亿元计算)已达36.74%。如果城镇化建设所需的50万亿元全部由各级政府买单,其对财政造成进一步冲击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因此,即便是财力相对雄厚的中央政府,在城镇化建设中也应审慎介入。
与此同时,如果将城镇化建设的全部重担都压在金融部门身上,看来也未必合适。这是因为,城镇化建设的很多领域只能带来“微利”甚至“无利”,普通金融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介入过深,势必累计巨大金融风险。因此,面对庞大的资金缺口,我们必须借鉴经验,多策并举,有的放矢,转危为安,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推动经济持续向前发展。
责任编辑: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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