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削减8000万吨 钢铁业标本兼治落实减量目标
五年削减8000万吨钢铁总量,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任务,2015年底前再淘汰1500万吨炼铁和炼钢产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无论从淘汰落后的规模,还是力度来看,本轮化解过剩的决心可谓近年来最大。
“有别于以往一些淘汰落后的政策措施,这次《指导意见》由国务院出台,更有高度,并且更具可操作性,旨在标本兼治,建立淘汰落后的长效机制。”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李新创表示。
作为产能严重过剩的“钉子户”,钢铁业首当其冲。根据《指导意见》,钢铁行业将重点推动山东、河北等地区结构调整,加快钢材产品升级换代,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化解产能过剩列入地方政绩考核。
疏堵结合
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底我国钢铁产能利用率只有72%,其中,炼铁产能利用率为73%,炼钢产能利用率为68%,均已达到国际公认的过剩或饱和的边缘。更为严峻的是,产能过剩已引发钢铁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企业资金链接近断裂。上半年国内大中型钢铁企业销售利润率只有0.13%,而这些企业的银行贷款合计1.3万亿元,相当于全部销售收入的1.67倍和利润的1327倍。
化解产能过剩,刻不容缓。近年来,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一系列遏制产能过剩的政策措施。有别于以往,此次《指导意见》强调“化解”产能过剩,既控制总量,又淘汰落后,并给现有存量一条出路。工信部原材料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既要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又要严控在建项目,同时整顿完善、改造提高建成产能。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思路清晰可见。
根据《指导意见》,化解产能过剩,要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
在李新创看来,“消化一批”是钢铁业化解过剩最重要的环节。“鉴于我国钢铁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已经非常先进,化解过剩产能根本还要依靠产业自身进行消化。”《指导意见》提出,要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
“转移一批”,既要扩大海外市场,增加直接和间接出口,还要向海外转移或新建产能。《指导意见》明确,要在巩固扩大国际市场的同时,扩大对外投资合作,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优化制造产地分布,消化国内产能。
化解产能过剩,兼并重组不失为一条捷径,这也是“整合一批”的主要路径。“要引导优势企业发挥带头作用,通过‘合并同类项’的方式,提高钢铁企业和重要钢材品种的集中度。”李新创说,最终目标是实现有序竞争,通过专业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对于目前钢铁业兼并重组成本高、融资手段单一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冯飞建议,应尽快改善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环境,如实施税收优惠、设立企业并购基金,开发相关金融信贷产品等。
化解过剩,还必须“淘汰一批”。根据《指导意见》,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基础上,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根据《指导意见》,经过五年努力,钢铁行业产能规模基本合理,发展质量明显改善,初步建立淘汰落后的长效机制。
分业施策
《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分业施策的理念,即根据行业特点,有选择、有侧重、有针对性的化解过剩产能。对于钢铁行业而言,要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
“考虑到化解钢铁产能过剩影响因素较多,涉及面较广,需要落实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慎重起见,我们提出全国范围内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的工作任务。”上述工信部负责人解释说,其中,山东、河北两省条件较为成熟,山东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正在研究办理。根据方案内容,两省经过结构调整后共计压缩钢铁产能总量约8000万吨;此外,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将结合这次化解产能过剩工作予以推进实施。
根据钢铁行业自身特点,除了因地制宜的化解过剩,还要逐步提高钢材产品标准,修订完善钢材使用设计规范。例如,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高强钢筋,替代335兆帕热轧带肋钢筋等低品质钢材。根据《指导意见》,未来几年我国还将重点在船舶、电工用钢等领域大力推广高性能钢铁材料,选择重点行业推广应用高性能电工用钢、高强度耐腐蚀船舶用钢等高品质钢材。
“通过提高钢材生产和应用标准,不仅可以促进量大面广的钢筋产品升级换代,而且能够使不具备生产能力的落后产能退出市场。”一位业内专家表示。
环保“督阵”
如今,一场大气保卫战正在全国范围打响。环保部等多部委针对京津冀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提出,要削减周边钢铁产能,淘汰不达标的钢铁生产线。国内钢铁重镇河北省已立下未来五年削减6000万吨钢铁产能的“军令状”。此次《指导意见》特别提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必须实施钢铁产能的减量置换。
兰格钢铁网分析师王国清表示,随着国家治理大气污染力度的不断增大,环保将会成为未来钢铁削减产能的“硬约束”,对于市场上环保能力较差,生产设备不达标的中小钢厂来说,很可能面临被淘汰出局的命运。《指导意见》提出,钢铁行业要制订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指导意见》,今后地方政绩考核的重心将从GDP转变为结构调整、大气污染治理等,这也是国家首次将淘汰落后与地方业绩考核挂钩。
“钢铁产能过剩,地方投资冲动是不容回避的一大动因,地方对新项目给予土地、税收等优惠,可能更多地考虑GDP、税收等政绩考核因素,从而扭曲了企业的市场行为。”一位业内专家直言。
对此,《指导意见》明确,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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