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告

为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现就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四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四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步实施机动车国四标准。鉴于目前满足国四标准需求的车用柴油供应仍不到位,严重制约国四标准实施进度。为保证标准实施效果,根据车用燃料供应实际,决定分车型、分区域实施国四标准。

(一)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严格实施国四标准。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二)对在北京市、上海市销售和注册的、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四标准,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相关车辆。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二、对于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其国三标准型式核准截至时间延长至2012年6月30日;其国四标准型式核准截至时间及国五标准实施日期另行通知。

三、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并按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四、环境保护部将加大汽车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汽车产品环保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督促石油企业加快供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燃油。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Eason

买车卖车 养车维修 疑难故障 学大招

扫码加群 BOSS团同行好友等你交流

|收藏本文
热点专题 更多>>
点击排行
赛克思液压房立念演讲

赛克思液压房立念演讲

2024年4月11日,以“新机遇、新优势、新作为...详情
中船现代携手斯堪尼亚

中船现代携手斯堪尼亚

电源在生活中无处不在,现代船舶稳定、可靠的电源供...详情
鼎力为何不去海外建厂?

鼎力为何不去海外建厂?

近日,《Access International...详情
对中国市场的坚定信心

对中国市场的坚定信心

德国CLAAS集团首席执行官莫尔先生(J...详情
专访斯堪尼亚高级副总裁

专访斯堪尼亚高级副总裁

【第一工程机械网 独家报道】斯堪尼亚,全球领先的...详情

微信扫一扫

关注第一工程机械网微信

微信号:wwwd1cmcom

微信扫一扫

打开易购机询价小程序

更多精彩内容等你来

投稿邮箱:news@d1cm.com
服务热线:400-6789-326

CopyRight © 2000- d1c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第一工程机械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26412号-15 京ICP证06028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9281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0113658号 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

客服电话:400-6789-326 新机业务按 1,二手业务按 2,商务合作按 3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及报价 | 商务合作 | 招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