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1月全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01624亿元
附注:
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提出的“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的要求,国家统计局于2012年初制定了《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并从2012年5月开始按月发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数据。
2、指标解释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3、统计范围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
(1)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2)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4、调查方法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中的一部分,其调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一致,按月进行全面调查(1月份数据免报)。
5、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
6、行业分类标准
2012年起,国家统计局执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具体请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bz。
7、增速计算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为名义增速,由于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按季进行计算,除1-3月、1-6月、1-9月、1-12月可计算实际增速外,其他月份只计算名义增速。
责任编辑:Am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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