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关联方在美诉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越权
请来明星律师团队
扳倒CFIUS并非易事。
“对提交申请者来说,他们一般会遇到一个问题,CFIUS往往不明确阐明其关注的问题或阻止交易的理由。”华盛顿律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US LLP合伙人Robert Schlossberg对彭博社称,“而且,由于立法并不支持对CFIUS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法院通常会在国家安全问题上选择回避,这对原告起诉是非常大的困难。”
虽然面临困难,但Ralls公司已下定决心,组织了明星级别的律师团队。
彭博社14日报道称,Ralls的代理律师包括保罗·克莱蒙特(Paul Clement),他是小布什政府时期的首席检察长。Ralls还请来Viet Dinh,后者是小布什政府时期的司法部官员,帮助起草了美国的“爱国者(微博)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使用适当之手段,来阻止或避免恐怖主义以团结并强化美国的法律”。
Ralls公司的起诉主要包括三点,僭越法律授权、行事武断无常、违宪剥夺财产。
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Reed Smith资深合伙人张晋蜀在财新网9月16日的专栏文章中指出,在Ralls案中,CFIUS干脆免去了向总统建议的程序,自己就发出命令终止交易。而且,CFIUS的审查范围本来只针对外国人的并购,而不是外国产品在美国的销售,这次命令Ralls不得把相关三一产品卖给别人,超出法律授权。CFIUS笼统地给了个“国家安全”的理由,不做任何进一步的解释,因此被斥为“武断无常”。
张晋蜀解释,根据法律,CFIUS只有向总统建议终止涉外并购,而不能自行命令终止。总统出面发布命令毕竟是件大事,而且成为两国经贸交往中有案可查的“案底”,所以CFIUS一般都会在建议总统拒批前,暗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
而在三一和华为的案例中,CFIUS都越权强行命令其退出收购。
据张晋蜀称,迄今为止,美国总统出面命令终止中国并购只有过一次,那就是1990年老布什下令中国退出一家飞机零件公司。
据彭博社报道,CFIUS向美国国会提供的最新年度报告显示,CFIUS正在审查或已经审查完的42例撤回终止公司交易申请中,没有一例被递交给总统。
挡在中国企业面前的还不止CFIUS。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也是难缠的角色。美国当地时间9月13日,华为和中兴出席了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听证会,试图解释其业务发展不会威胁到美国的国家安全。这是中国企业首次在美国国会参加类似听证。
在此之前,美国情报委员会已经对华为和中兴进行了近一年的调查,该委员会怀疑,华为和中兴在美销售的设备为在美国开展间谍活动提供了可能性,并认为两家公司与中国政府存在联系。
责任编辑: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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