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标、评标、定标
(一)开标
1、开标时间:2012年3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准时开标;
地点:昆钢物流园五楼501开标室。
2、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邀请投标方及相关监督部门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方代表应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3、开标后,对投标书将进行封闭评标。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性,投标单位应对自己有关资料进行密封。
开标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宣布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或者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3、投标书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页未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4、投标书出现两个以上报价,承诺前后矛盾的;
5、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6、违反投标纪律的。
(二)评标
1、本次招标由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部)招标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2、招标单位和评标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由评标小组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三)评审办法
采用综合评审法,评标的主要内容:
1、对投标文件合格性评审;
2、对投标人资格和业绩的评审;
3、投标人的信誉及售后服务承诺的评审;
4、对投标报价评审。
决标的原则: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合理低价者为中标单位。
(四)定标
1、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2、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在3日内办理《中标通知书》。
3、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根据招标书的主要内容及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商务合同。
4、为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同时考虑生产需要及供方的生产、技术和交货期限要求等因素,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权对货物数量或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八、其它
1、中标单位若违反招标文件第三条招、投标纪律规定,或不按中标通知签约的,招标单位有权终止与中标单位签订商务合同。招标单位另选一家预备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洽谈。
2、未尽事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
第三部分:合同主要条款
本部分提供合同的基本结构,条款以正式合同为准。
第一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按招标书要求。
第二条、交货地点: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小木桥玉溪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现场。
收货单位:玉溪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运输方式、到达站及费用承担:
卖方负责运输,运杂费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包装标准按厂规包装并能满足运输要求执行;
2、包装物由卖方提供,不回收。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验收标准按投标文件上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2、异议期为验货(仅指数量验收)后1月内。
第七条、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第八条、结算方式和期限:
货到交货地点验收合格后,按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办理结算,支付货币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卖方应按期交货,否则,每逾期一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累计计算,该部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2、若卖方所供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买方除可按合同法第111条及148条规定处理外,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所受损失;
3、上述违约金,买方有权从应付给卖方的货款中扣除或由卖方向买方另行支付;
4、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时终止。
2、本合同一式六份,买方执四份,卖方执两份。
3、卖方若提供虚假发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