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二)补贴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管理规定,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时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支持当地的农机推广工作。购买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的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后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补贴机具的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
2.补贴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补贴机具,须报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逐级上报省、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对享受省级财政累加补贴的机具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或转让到广东省外。
3.违反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一经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实,必须退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今后5年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
六、办理程序及要求
1.做好宣传。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布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人和咨询电话。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指标、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额以及申请和办理程序。
2.受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农民的申请,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由系统打印出《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受理回执”供申请者签名确认。
3.审批。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购机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录入管理系统。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分期分批接受购机申请,并切实加快审批工作进度,自收到申请到审批完毕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申请表”上相应的栏目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表”预留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
4.公示。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对评审通过的购机申请者在其所在乡镇或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3),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为方便农民,对单机补贴少于1000元(包括1000元)的购机申请可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市、县两级在审批这类机具的申请时应切实加强对申请人资金条件的审核,并对其加强监管,如因把关不严,导致发生倒卖、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公示有异议,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检查确实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取消补贴资金并退回补贴资金。
5.申请表发放及签署承诺书。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直接将“申请表”发放给申请者,不得交给农机供货方。 “申请表”一式3份,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各存一份,一份交给申请者。
6.购机。农户直接向农机供货方进行“差额购机”,购机时须向供货方提交在有效期内的“申请表”,并向农机供货方索取补贴机具的销售发票。各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或推广机构应根据受益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农机供货方在销售机具后应将机具信息录入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7.补贴机具的核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农民购机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附件5)及时上报市农机主管部门。核实内容包括农户是否购机、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和购机价格等。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人力,切实加快机具核实的工作进度,在农户购机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具的核实工作后将核实情况上报地级市农机主管部门,并通知农机供货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厅提出资金结算申请。
地级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各县(市、区)的核实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
8.补贴资金结算。由农机供货方不定期向省、市农机主管部门提交结算的有效凭证,包括:《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6,由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购机者的“申请表”和补贴机具销售发票复印件(销售发票的资金总额应包括国家补贴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在销售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省级财政补贴金额、农民自筹资金等信息,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省农业厅每季度至少受理一次农机供货方提出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在对结算材料进行核实后,出具结算函和相关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有关农机供货方。如供货方提供的凭证材料不完善将不予以结算。
9.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备查档案。备查档案包括《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农户承诺书以及有关文件、公告、公示材料等。
责任编辑: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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