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参:再制造工程及其基本科学技术问题(组图)
5 中国再制造工程的发展
5.1 再制造产业萌生、步履艰难阶段
上世纪90年代初相继成立了:1)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中英合资);2)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动力再制造分厂(中德合资);3)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港商独资);4)广州市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侨资)等。
为取缔汽车非法拼装市场,2001年国务院307号令规定旧汽车五大总成一律回炉,切断了这些企业再制造毛坯来源。
5.2 学术研究、科研论证阶段
1). 1999年6月,徐滨士在西安召开的先进制造技术国际会议上发表了《表面工程与再制造技术》的学术论文;
2). 1999年12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再制造工程技术及理论研究》为机械学科发展前沿与优先发展领域;
3). 2000年12月,徐滨士领衔完成了中国工程院咨询报告《绿色再制造工程在我国应用的前景》;
4). 2003年6月,装备再制造技术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成;
5). 2003年8月,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中将“机械设备的自修复与再制造”列为制造业发展科学问题研究中的19项关键技术之一;
6). 2003年12月,徐滨士领衔完成中国工程院咨询报告《废旧机电产品资源化》;
7). 2006年12月,中国工程院咨询报告《建设节约型社会战略研究》中把机电产品回收利用与再制造列为建设节约型社会17项重点工程之一。
这些论证,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5.4 人大颁布法律、政府全力推进阶段
1). 2005年7月,国务院21、22号文件均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
2). 2005年11月,国家六部委联合颁布第一批循环经济示范试点项目和单位,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的发动机再制造被列为循环经济试点的重点领域;
3). 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试点工作扩大为14家(包括了一汽、上汽、重汽、东风、奇瑞及解放军某军工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1月正式生效。该法在第2、第40及第56条中六处阐述再制造,标志着再制造已进入国家法律。该法第40条指出:“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
5).温家宝总理对再制造作出重要批示
中国工程院根据全国再制造调研结果,由徐匡迪院长和徐滨士院士署名向国务院上报了《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的报告》。2009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该报告作出重要批示:“再制造产业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循环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扩大内需(如家电、汽车以旧换新)和环境保护。再制造产业链条长,涉及政策、法规、标准、技术和组织,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
6).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文推进再制造
2010年5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指导全国加快再制造的产业发展,并将再制造产业作为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予以培育。
5.5 再制造产业的管理及相关政策
制定再制造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范;完善再制造产品的标识及管理;实施再制造企业及产品认证;构建旧品的回收及再制造品的销售体系;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获得原车制造企业授权;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经常发布有经费支持的再制造相关项目;颁布《再制造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信贷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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