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机械商会法律顾问褚中喜在《取消代理协议中的无限责任担保》提案里说:
有限责任一个重大的特点是我股东、老板,我只对我的资本真实性负责,而企业债务是不管的。无限责任是什么呢?无限责任不仅仅把你个人的资产和公司资产都要对你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们把无限责任用一个通俗的话概述,就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或者用一个成语进行概括就是赶尽杀绝。
湖北省工程机械商会法律顾问褚中喜
第一个问题:无限责任担保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它的原由是什么?
我们知道资本主义初期以及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那时候所有的主体都是无限责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要我们资本的高度集中。而我们的民间资本需要寻找合理空间,由此就诞生了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原哥伦比亚大学校长曾说一个名言:有限责任的诞生,是世界上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明。他比蒸汽机和电的发明还要重要。同时,其他学者也提出:有限责任就是现有经济时代一个重大的历史性事件,而无限责任实际上就是一个反经济潮流、不符合人性化的商业模式,这就是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区别。
第二个问题:无限责任担保到底有哪些弊端?
首先,它不利于我们的生产厂家经营的发展。大家都知道,只有代理商和生产厂家同心协力,大家的事业才能做的更好。如果非要让代理商加上一个无限责任担保,那么代理商一定会跟厂家同床异梦。
第二个弊端,虽然现在有无限责任担保、有协议,但(就我和我的团队所做的事情)生产厂家对代理商因无限责任担保提起的诉讼,没有一个厂家可以取得预计的诉讼效益的。既然通过诉讼程序无法实现一个无限担保,那厂商为什么写到协议中?从道义上就不得到支持。
第三,无限责任担保实质上是不合法的,和公司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对他的出资承担责任,这一法定的规定是相违背。
第四,我们认为无限责任担保实质上是厂家给代理商铺成的一条通往破产的“阳光大道”。
大家有没有意识到无限责任担保,如果无限责任担保不取消,我认为理想比共产主义还要难以实现。这是我要谈的第二个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