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到2017年年底,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推进新型城镇化相结合,与加快中心城市改造升级和县城建设攻坚战工作相结合,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属性,落实支持政策。《意见》还明确,各地可以统筹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含商品住房部分)可以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安排改造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和补助力度,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支持。省级财政继续对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给予专项补助。市、县政府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意见》鼓励各级政府性投融资平台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依法取得资质的平台公司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可搭配建设一定比例商品住房、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所得利润全部用于弥补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筹集社会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
《意见》称,市、县政府要及时完善政策,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安置住房,应当办理划拨形式土地使用证,并对其上市流通补缴出让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补缴后允许上市交易。全部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适房和符合条件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
《意见》特别指出,棚户区改造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坚持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市、县政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科学评估,平等协商,规范化、人性化操作,禁止强拆强迁。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予以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