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回租业务的影响
相比直租业务,“营改增”试点对当前占业务量绝对比重的回租业务影响更大。
“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公司只需针对利差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后:
首先,表1中2010年13号文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方向租赁公司转让无形资产时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件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3%即征即退原则,预计融资租赁公司将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的3%缴纳增值税。即税基主要是(购入价+利差+进项税+运费)/(1+17%),征收率为3%。如前所述,税基增加、征收率降低,最终税负的增减存在不确定性。
归纳而言,“营改增”使得租赁公司在回租业务中需要按17%缴纳本金的增值税部分,却又无法获得可抵扣的发票对该部分进行进项抵扣。这就使得“营改增”试点以来租赁公司回租业务大幅停运。
针对上述情况,2013年9月下发的《财政部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提出两个方案:
一是废除此前关于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规定(2010年13号文),由承租人针对本金部分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可以实现进项抵扣;另一方案是售后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对货物本金部分不开增值税发票。此外,“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停止执行。
若《征求意见稿》最终成形,无论是两种方案中的哪一种,回租业务本金部分的销项税和进项税有望相抵,而回租业务利差收入部分由原先的按5%交营业税改为按17%交增值税,税负有所增加。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何去何从
此次“营改增”试点针对的是有形动产租赁,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显然包含在其中。经过前述分析,可以看到“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大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吸引力,但是目前的试点方案和征求意见稿都有可能增加工程机械直租和回租业务的税负。在租赁资产收益率较低的情况下或将导致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务出现亏损。
在“营改增”的大趋势下,扩大利差成为推动未来工程机械租赁继续发展的主要力量。这种力量的形成可以源自两个方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租赁资产收益率。一方面,在银行贷款对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持谨慎态度的背景下,工程机械租赁商有必要积极拓展债券、资管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信托等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通过产品质量和后续服务的提升增加租赁资产收益率。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公司有必要从单纯的资金供应者向综合服务商转型。